租妻根據近年《台灣時報》透露:台灣至今仍有“租妻”之事發生,特別是不少老兵苦於赴台四十年,但無錢成家,隻身回鄉,有無顏見故鄉父老之感,更無以慰藉老年雙親渴望見兒媳之情。於是,隻好通過“租妻”,帶“臨時妻子”結伴返大陸探親,謊稱這是剛娶來的新婦,老父母高興得牽著他們到處奔走相告,宴請親朋,一時熱鬧非凡。當兩人返回台灣後馬上分手,老兵付出的代價是台幣十五萬元。

典貼、租妻——江西地區

典貼唐以來,江西萍鄉附近(古稱袁州),窮苦百姓或因水旱不收,或苛捐雜稅繁重,無法養活全家,隻得將自己的妻子或女兒,有些甚至是兒子,以各種名義典貼給富人。有典作妻妾、丫環、傭人等等。“典貼”似同典雇,立契為證,有錢人計傭折值貼給對方,被典女子,均當奴婢使喚。

租妻民國時期,在江西樂平仍存在租妻的惡俗。據黃存厚在《舊社會樂平的當鋪和租老婆惡習》一文中回憶說:

在舊社會,一般是這樣兩種人租別人的老婆:一種是已經結婚多年,老婆不生兒子的人。在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封建社會裏,想要個兒子,討個小老婆吧,“河東獅吼”不答應,就租個年輕力壯的婦女,做生兒子的工具,生了兒子就把婦女遣回;另一種是原籍家鄉有妻有子的商人,為了滿足欲望,既不敢在外麵尋花問柳,有損聲譽;又怕染上花柳病,於是也租個年輕婦女同居。而且絕大多數是老“夫”少“妻”,在男尊女卑的舊社會裏,這是不會受到譴責的。

誰把自己的老婆租給別人呢?一般是遭受到無法預料的天災人禍的家庭。大多夫妻感情好,又有子女,出租妻子實屬無奈之舉:總想三兩年後,靠“租金”、靠“減少一張嘴吃穿”攢幾個錢,可以重振家園。

租期一般是兩三年。租金以婦女的年齡、姿色而定。首要的是婦女必須身強力壯。被租出的婦女,在租期內,不準回家,丈夫來會麵,也隻準交談幾句。如果租老婆的人有所謂“良心”的話,還可以留餐,但不留宿。

在租期內,如果婦女生了孩子,是男孩,就讓她哺乳到周歲,解除租約,從此不準她來看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就得溺嬰。租期內沒生育的,征得雙方同意,也可以續租。當然,也有極個別婦女不願回到原夫身邊去的。

典贍——山東地區

典贍宋時,山東一帶民間有典贍妻(妾)習俗。被典方一般是生活陷入困境,或家遇急事,無奈將妻子(或女方將自己)出典給人當妻妾,契約寫明由典方贍養家人生活,或用典金以解燃眉之急。

押賬——天津

押賬舊時,在天津一帶,有將童養媳出身的妻子典給妓院的習俗,當地俗稱“押賬”。所謂“押賬”,即由妓院付給典夫若幹銀錢作為押金。對典期限滿,償還清押款,妓院才能放其典妻歸家和原夫團聚。因此,典妻時,雙方必須簽押“借字”字據,上麵寫明典妻入妓院的營業年限,注明“俟限滿押賬還清,方準其妻離館”等字樣。

幫夫——山西岢嵐

在山西省的苛嵐縣,有稱“幫夫”之俗,其形式與“幫腿”同。

典貼、典妻——廣西柳州、平南

典貼在廣西柳州,也有“典貼”之俗。貧苦人家麵臨災荒,饑寒交迫,或因負債,被迫將妻兒質錢,典給人家作妻妾或奴婢,並規定期限。到期時則本金加息,一次還清,如不拿錢來贖,就變典為賣,終身為奴了。

典妻廣西平南舊時有典妻習俗。民間有因天災人禍,難以生存者將妻作抵典與富家繼嗣,立契為約,期滿取贖,過期則收歸富家所有。

搭夥、拉幫套——東北地區

搭夥遼寧綏縣流行的“搭夥”,亦可算是典妻的一種。這些妻子一般因丈夫多年外出未歸,杳無音信,在家生活十分困難,無法自立過活,就出典自己,與另一男人成立“搭夥”關係,簽署“搭夥”字據。字據內寫明:因貧寒難以度日,並被債務所迫,今由“搭夥”之夫代還債務。若本夫歸家時,將錢付清,就可領回妻子。

拉幫套在東北地區下層苦力中流行的典妻習俗,叫“拉幫套”。即已婚女子的原夫患重病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隻得依靠另招一夫,也就是把自己出典給另一男子,並讓他住進己家。這位住進家的男子,俗稱套股子,讓他負擔全家生活重擔,民間又稱“拉幫”。拉幫期間所生子女,雙方均分。拉幫關係結束時,要舉行“劈犢子”儀式,處理子女歸屬、撫養問題。

僦妻、租妻——甘肅地區

僦妻清代時,在甘肅部分地區,流行一種稱為“僦妻”的婚俗。僦妻即典妻,因當地男多女少,有的男子因貧窮和其他原因,娶不到妻子,但希望延續香火,於是就去租賃他人的妻子,雙方寫下券書,確定期限,有兩年,也有三年,以生下孩子為限,過了期限,即由原夫領回,不能再留一日。

租妻另一種是因此派生出來的短期“租妻”習俗,即有旅客遊經其地時,原夫可臨時訂立合同,將妻子典與遊客。期限內客來則其夫避去,期限外則不許,即使其妻與客情篤,也堅拒不納。欲再延長期限,必須出高價乃可。直到旅客離開該地時,原夫將妻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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