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特定的曆史環境中所形成的典妻婚,因曆史時期不同、地域不同而呈現出它的多樣性。特別是在稱呼上五花八門,各地叫法不一。有典妻、質妻、借妻、押妻、雇妻、租妻、妻、掛賬、幫腿、搭夥、拉幫套、僦妻、捆妓、貼夫、押賬、招夫養夫等等不同稱呼。但從構成典妻婚的方式、手段來綜合歸納、分析,大致可分為典、雇兩大類,兩者大則相通,小則有別,形式不一,名稱不同,但實質相同。

典妻、雇妻兩者都是將妻子出讓給其他男人,為他人生兒育女或操持家務,以換取一定財物。典雇妻方大都因為家庭極度貧困或丈夫病殘,被迫將妻子出典,以換取微薄的生活來源。是典是雇在於雙方事前約定,並以契約寫明。

典妻是指備價典妻?期滿取贖。將妻子典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財,到約定時間,拿錢贖人。典期一般為三到五年,時間較長。

雇妻是驗日取值,期滿則歸,傭貸於人而受錢財。雇主用償付租金的形式,擁有一位臨時妻子。在約定時間內,滿足其勞務和性欲上的需要,到期將女子退回本夫,雇金不收回。雇妻也是將妻子租與人家,隻是按江南民間慣例,因時間不同,期長的叫“典妻”,期短的叫“租妻”。

典妻、貼夫、租肚皮——浙江地區

典妻、租妻在寧波,典妻雙方有媒證,訂契約,載明典租期,典租價。一般一至二年為租,三五年為典。典租價以婦女年齡大小、期限長短而定,但必須具有生育能力。出典者或因久病負債累累,或因家貧度日艱難,或因逼還賭債。受典者因有其妻久未生育者,也有獨身窮漢為求子嗣而無力結婚者。典妻進門,以薄酒謝媒,不舉行儀式,所育之子歸典方,其繼承權須宴請親族長老獲得認可方為有效。典妻期滿回原夫家。也有夫死,為生活所迫,妻自典他人者。在典妻期限內,典夫來典妻家住宿,丈夫回避。新生之子,歸典夫所有。滿月後,小孩由典夫抱走,另尋奶娘撫養。若讓典妻撫養,要另加養育金。在典妻期間,典妻與原夫亦同居。另一種情況是把典妻接到典夫家住,形同偏房。

在奉化,一些家庭的婦女在丈夫亡後,家無恒產,難以度日,無奈將己身典與他人為妻,以獲得錢和穀子養活子女,維持生活。

在衢縣,多數出於男方遊手好閑,賭博欠債,無力償還,無奈之下,把妻子典當給人家。一般典期為一年。在典期內所生孩子,歸典者所有。典期滿,典妻則要回原夫家,俗叫“留子不留妻”。典妻地位極低,典子一般有繼承權。

在湖州,一方為多年不育或隻生女兒者,一方為家境貧困生計無著者,經中人撮合,立下文契,並由典夫出錢財或田地給原夫家,議定年限。在年限內,典妻住在典夫家或仍住原夫家中,典夫去宿夜時,原夫回避。在典期間,生下男孩歸典夫,姓典夫的姓。

在紹興城鄉,典妻、租妻陋俗一般發生在下層社會。把妻子典(或租或賣)給他人,主要是為生活所迫,也有少數是賭棍、懶漢之流,為支付賭博等不正當費用,把妻子當做商品典給他人。受典人或是沒錢娶妻者,典租他人妻子作暫時的安排;或是為了生兒育女、傳宗接代。有的受典人是單身漢,也有的雖有妻室,但未曾生育。典妻、租妻、賣妻都要有媒證(或中人),要立契約。在契約上寫典租價格、典租起訖時間等條款。在典租期內不得與原來的丈夫同居,甚至不準往來,所生育的子女應歸受典人所有。期滿,妻子可回原夫家生活,也有無意回前夫家的。若是後者,受典人可與其前夫商談,再出一筆錢,續典續租甚至買斷。一般租妻較短,租費較低;典妻期限較長,典金較高;賣妻的話,一旦契約生效,也就與原來的丈夫脫離關係,價格當然更高。在嵊縣,舊時有錢人家婦女,長年不育,丈夫征得妻子的同意,經中間人推薦,向窮漢典妻。

在浙南地區的溫州,如永嘉縣山區,過去一直流行著典妻婚。四十年代,在該縣太石地方,有個潘某某,手頭攢了些錢,因為沒有兒子,認為不能傳宗接代。後來,在鄰鄉浮林村一戶貧苦人家,典來一個婦女,住在家裏。一年後,典妻生了個兒子。孩子僅三歲時,就被原來典夫正妻吵得無法安身,隻得回歸浮村老家。現在典娘與正娘均已亡故,其子已50多歲,其父九十多歲仍健在。又如民國35年(1946),永嘉縣有個農民叫林水柳因家中子女多,生活困難,無奈把妻子吳氏典給曹棣地方黃茂傑為妻,每年典價僅燥穀五百斤。又,民國三十七年(1948),農民張阿旺將自己妻子典給楊林鎬生兒育女,典妻價僅京穀一千三百市斤,一次收足無存。

據民國二十年(1931)一項調查資料表明,在浙江台州、天台、溫嶺、黃岩、玉環、臨海等六縣均有典妻習俗。其期限從五年到幾十年不等。民間認為,年限短促,其所生子女,無母撫養,不易長大。當時典價十年,典金僅三十元,五年期者則十餘元。當時,浙南有首民歌,也唱到典妻:

這個天下不平等,

財主酒肉吃不盡,

窮人欠債無路走,

典妻賣子害死人。

這反映的正是兩極分化,貧富懸殊的情況下產生的典妻悲劇。

在定海漁島上,同樣也存在過典妻婚。男子妻亡,無力續娶,或妻久不育,常在外另謀一妻,訂立契約,限以歲月。時久者,謂之“典妻”;暫借者,謂之“租妻”。期至各離,所生子女則歸男子。其典、租之婦,大抵為孀,亦有因家貧雖夫存而出典、出租者。

借妻在溫州文成,窮人無力娶妻,為免“絕後代”,便以一定價格立下“字據”,把某窮人之妻暫借來家兩三年,等生子後歸還原夫家。也有富人妻妾不育或少男兒者,為了傳宗接代,也常將窮人之妻立契典來,等生子後返還原家。

路頭妻在溫州的樂清柳市,典妻亦稱“路頭妻”。解放前,有些財主的妻子不會生育,無人繼嗣,出現典妻惡習。被典者是貧苦人家婦女。典妻者須付典金,規定年限,訂立契約。在典期間生育的子女,歸典主所有。典期滿,即中止典妻關係。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