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刑賞麵前的妻妾之別(1 / 1)

丈夫如果做官、有爵位,妻子就能夠根據丈夫官階、爵位的高低,享受朝廷封贈,並穿著相應的服飾,這就是傳統戲曲、小說中的“誥命夫人”及“鳳冠霞帔”。不過,在不同的朝代,所用稱謂並不相同,同一稱謂的適用對象也不同。拿“夫人”來說,漢代列侯之妻才可稱夫人,其子繼爵,則可稱太夫人。在唐代,文武一品及國公的母、妻稱國夫人,二品三品官及相當爵位者的母、妻稱郡夫人。宋代執政(正、副宰相和樞密使等)以上者的妻子照例都封夫人。明代一二品官的妻子皆封夫人。清代擴大為宗實貝勒(滿族貴族稱號)及輔國將軍之妻皆封國夫人。有些朝代與此相應,又有擴封的稱號,如宋代中散大夫至上大夫之妻封為恭人,元及明清六品官之妻例封為恭人,封其母則稱太恭人;宋代通直郎以上的母或妻封孺人。明清七品以上官員之母或妻例封孺人。有的朝代,對於有特殊勳勞者的妾,也給與封號,如宋代抗金名將韓世忠,元配白氏封秦國夫人,繼配梁紅玉先後封安國、楊國夫人,妾茅氏封秦國夫人,周氏封蘄國夫人。妻妾均得最高封號,被視為殊榮。

皇帝有時也會單獨賞賜財物給臣下的愛妾,如南朝齊武帝,就曾賞給名將周盤龍的愛妾杜氏二十枚金釵鑷,並特地寫了“餉周公阿杜”等字。這隻是特例,也非正規封贈。

丈夫本人或丈夫父祖犯罪,妻與妾所受株連也有區別。如果是族誅罪,妻要隨夫被處死(野蠻者有時也處死妾),妾則被籍沒;非族誅妻妾簇擁的士大夫罪,夫被處死,妻妾均被籍沒,妻要服滿刑期,妾則會被拍賣或被統治者當作財物賜給臣屬。夫被流放,妻要隨夫流放,妾仍會被籍沒變賣,或聽其另尋出路。

丈夫傷害妻妾,與妻妾傷害丈夫的刑律不同。唐宋法律規定,丈夫打傷妻子,“減凡人二等”論罪;打傷了妾,再比傷妻減二等論罪;妻打傷妾也如此論罪。而且都需告發才受理。夫及妻“過失”殺妾,可以“勿論”。相反,妻子打傷丈夫,徒一年;妾打傷丈夫,比妻傷夫加一等論罪。明清律也都規定,丈夫打傷妾,比對打傷妻子的處罰輕;妾傷及丈夫,比妻傷丈夫加重處罰,而且都比普通人的傷人加三等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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