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梅花易數中(2 / 3)

若卦中有克體之卦,及體生用之卦,即破財,此卦氣破財之日。

交易占第十一占交易,以體為主,用為財。

體克用,有財;用克體,不成。

體生用,難成,或因交易有失。

用生體,即成,成必有財。

體用比和,易成。

出行占第十二占出行,以體為主,用為所行之應。

體克用,可行,所至多得意。

用克體,出則有禍。

體生用,出行有破耗之失;用生體,有意外之財。

體用比和,出行順快。

又凡出行,體宜乘旺,諸卦宜生體。

體卦乾、震多,主動。

坤、艮多,不動。

巽宜舟行,離宜陸行。

坎妨失脫,兌主紛爭。

行人占第十三占行人,以體為主,用為行人。

體克用,行人歸遲;用克體,行人不歸。

體生用,行人未歸;用生體,行人即歸。

體用比和,歸期不日矣。

又以用卦看行人在外之情況。

逢生,在外順快;逢衰受克,在外災殃。

震多不寧,艮多有阻。

坎有險難,兌主紛爭。

謁見占第十四占謁見,以體為主,用為所見之人。

體克用,可見;用克體,不見。

體生用,難見,見之而無益;用生體,可見,見之且有得。

體用比和,歡然相見。

失物占第十五占失物,以體為主,用為失物。

體克用,可尋遲得;用克體,不可尋。

體生用,物難見;用生體,物易尋。

體用比和,物不失矣。

又以變卦為失物之所在。

如變是乾,則覓於西北或公榭樓閣之所,或金石之傍,或圓器之中,或高亢之地。

變卦是坤,則覓於西南方,或田野之所,或倉稟之處,或稼穡之處,或土窖穴藏之所,或瓦器方器之中。

震則尋於東方,或山林之所,或叢棘之內,鍾鼓之傍,或鬧市之地,或大途之所。

巽則尋於東南方,或山林之所,或寺觀之地,或菜蔬之園,或舟居之間,或木器之內。

坎則尋於北方,多藏於水邊或溪井溝渠之處,或酒醋之邊,或魚鹽之地。

離則尋於南方,或皰廚之間,或爐冶之傍,或在明窗,或遺虛室,或在文書之側,或在煙火之地。

艮則尋於東北方,或山林之內,或近路邊,或岩石傍,或藏土穴。

兌則尋於西方,或居澤畔,或敗垣破壁之內,或廢井缺沼之中。

疾病占第十六凡占疾病,以體為病人,用為病症。

體卦宜旺不宜衰,體宜逢生,不宜見克。

用宜生體,不宜克體。

體克用,病易安;體生用,病難愈。

體克用者,勿藥有喜;用克體者,雖藥無功。

若體逢克而乘旺,猶為庶幾。

體遇克而更衰,斷無存日。

欲知凶中有救,生體之卦存焉。

體生用者,遷延難好;用生體者,即愈。

體用比和,疾病易安。

若究和平之日,主卦決之。

若詳危厄之期,克體之卦定之。

若論醫藥之屬,當看生體之卦。

如離卦生體,宜服熱藥;坎卦生體,宜服冷藥,如艮溫補;乾、兌涼藥是也。

又有信鬼神之說,雖非《易》道,然不可謂《易》道之不該。

姑以理推之。

如卦有克體者,即可測其鬼神。

乾卦克體,主有西北方之神,或兵刀之鬼,或天行時氣,或乘正之邪神。

坤則西南之神,或曠野之鬼,或連親之鬼,或水土裏社之神,或犯方隅,或無主之祟。

震則東方之神,或木下之神,或妖怪百端,或影響時見。

巽則東南之鬼,或自縊戕生,或枷鎖致命。

坎則北方之鬼,或水旁之神,或沒溺而亡,或血疾之鬼。

離則南方之鬼,或猛勇之神,或犯灶司,或得衍於香火,或焚燒之鬼。

或遇熱病而亡。

艮則東北之神,或是山林之祟,或山魈木客,或土怪石精。

兌則西方之神,或陣亡之鬼,或廢疾之鬼,或刎頸戕生之鬼。

卦中無克體之卦者,不必論之。

又問乾上坤下,占病如何斷,堯夫曰:“乾上坤下第一爻動,便是生體之義。

變為震木,互見巽艮,俱是生成之義,是謂不災,逢生之日即愈。

”又問:“第二爻動如何?”曰:“是變為坎水,乃泄體敗金之義。

金入水鄉,互見巽、離,乃為風火扇爐,俱為克體之義。

更看占時外應如何,即為焚屍之象,斷之死無疑矣。

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更見詳理。

”又曰:“第三爻動,坤變艮土,俱在生體之義,不問互卦,亦斷其吉無疑。

”又曰:“第四爻動,乾變巽木,金木俱有克體之義,互吉亦凶。

木有扛屍之義,金為磚槨之推。

是必定之推,必定之理。

”又曰:“第五爻動,乾變離,反能生體,互變俱生體,是其吉無疑。

更有吉兆則愈吉。

其斷明矣。

”又曰:“第六爻動,乾變兌,則能泄體,互見巽、艮,一凶一吉,其病非死必危。

亦宜看兆吉凶,吉則言吉,凶則言凶。

此斷甚明。

餘卦皆仿此斷,則心易無不驗矣。

”官訟占第十七占官訟,以體為主,用為對辭之人與官訟之應。

體卦宜旺,用卦宜衰。

體宜用生,不宜生用。

宜生體,不宜克體。

是故體克用者,已勝人;用克體者,人勝己。

體生用,非為失理,或因官有所喪;用生體,不止得理,或因訟有所得。

體用比和,官訟最吉。

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義。

墳墓占第十八占墳墓以體為主,用為墳墓。

體克用,葬之吉;用克體,葬之凶。

體生用,葬之主運退;用生體,葬之主興隆,有蔭益後嗣。

體用比和,乃為吉地。

大宜葬,葬之吉昌。

上為用體之訣,始發十八章占例,以示後學之法則。

然庶務之多,豈止十八占而已乎!然此十八占,乃大事之切要者,占者以類而推之可也。

體用生克篇之三三要靈應篇序夫《易》者,性理之學也。

性理,具於人心者也。

當其方寸湛然,靈台皎潔,無一毫之幹,無一塵之累,斯時也,性理具在而《易》存吾心,渾然是《易》也,其先天之《易》也。

乃夫慮端一起,事根忽萌,物之著心,如雲之蔽室,如塵之蒙鏡,斯時也,汩沒茫昧,而向之《易》存吾心者,泯焉爾。

故三要之妙,在於運耳、目、心三者之虛靈,俾應於事物也,耳之聰,目之明,吾心實總乎聰明。

蓋事根於心,心該乎事,然事之未萌也,雖鬼神莫測其端,而吉凶禍福,無門可入。

故先師曰:“思慮未動,鬼神不知;不由乎我,更由乎誰?”故事萌於心,鬼神知之矣。

吉凶悔吝有其數,然吾預知之,何道歟?必曰:“求諸吾心易之妙而已矣。

”於是寂然不動,靜慮誠存,觀變玩占,運乎三要,必使視之不見,吾見之;聽之不聞者,吾聞之;如形之見視,如音之見告,吾之了然鑒之。

則《易》之為卜筮之道,而《易》在吾心矣。

三要不虛,而靈應之妙斯得也。

是道也,寓至精至神之理,百姓日用而不知,安得圓通三昧者,與之論歟!此先師劉先生(江夏人,號湛然子)得之王屋山人高處士雲岩。

寶慶四年,仲夏既望,清靈子朱虛拜首序三要靈應篇三要者,運耳、目、心三者之要也。

靈應者,靈妙而應驗也。

夫耳之於聽,目之於視,心之於思,三者為人一身之要,而萬物之理不出於視聽之外。

占決之際,寂聞澄慮,靜觀萬物,而聽其音,知吉凶,見其形,知善惡,察其理,知禍福,皆可為占卜之驗。

如穀之應聲,如影之隨形,灼然可見也。

其理出於《周易》“遠取諸物,近取諸身”之法。

是編則出於先賢先師,采世俗之語為例用之者:鬼穀子、嚴君平、東方朔、諸葛孔明;繼而得者:邵康節、邵伯溫、劉伯溫、牛思晦、牛思繼、高處士、劉湛然、富壽子、泰然子、朱清靈子。

其年代相傳不一,而不知其姓名者不與焉。

原夫天高地厚,萬物散殊,陰濁陰清,五氣順布,禍福莫逃乎數,吉凶皆有其機。

人為萬物之靈,心乃一身之主,目寓而為形於色,耳得而為音於聲,三要總之,萬物備矣。

此乃天地萬物之靈,而耳、目、心三者之要,故曰三要也。

是以遇吉兆而有吉,見凶識而不免乎凶。

物之圓者事成,缺事敗。

此理斷然,夫複何疑?此乃占物克應,見吉則吉,遇凶則凶。

是以雲開見日,事必增輝;煙霧障空,物當失色。

忽顛風而飄蕩,遇震雷以虛驚。

月忽當麵,宜近清光。

雨可沾衣,可蒙恩澤。

此乃仰觀天文,以驗人事。

重山為阻隔之際,重澤為浸潤之深。

水流而事通,土積而事滯。

石乃堅心始得,沙乃放手即開。

浪激主波濤之驚,坡崩主田土之失。

旱沼之旁,心力俱竭,枯林之下,相貌皆衰。

此來俯察地理,以驗人事。

適逢人品之來,實為事體之應。

故榮宦顯官,宜見其貴;富商匠賈,可問乎財。

兒童哭泣憂子孫,吏卒叫囂忌官訟。

二男二女,重婚之義;一僧一道,獨處之端。

婦人笑語,則陰喜相逢;女子牽連,則陰私見累。

匠氏,主門庭改換;宰夫,則骨肉分離。

逢獵者,得野外之財;見漁者,有水邊之利。

見妊婦,則事蔭於內;遇瞽者,則慮根於心。

此乃人品之應,以驗人事。

至於搖手而莫為,或掉頭而不肯,拭目而噴嚏者方泣;搔首而彈垢者有憂。

足動者有行,交臂者有失。

屈指者多阻節,噓氣者主悲憂。

舌出掉者有是非,背相向者防閃失。

偶攘臂者,爭奪乃得;偶下膝者,屈抑而求。

此乃“近取諸身”之應。

若逢童子授書,有詞訟之端;主翁笞仆,防責罰之事。

講論經史,事體徒間於虛說;語歌詞曲,謀為轉見悠揚。

見博賭,主爭鬥之財;遇題寫,主文書之事。

偶攜物者,受人提攜;適挽手者,遇事牽連。

此乃人事之應。

及夫舟楫在水,憑其接引而行;車馬登途,藉之負戴而往。

張弓挾矢者,必領薦;有箭無弓者,未可試。

持刀執刃,須求快利之方。

披甲操戈,可斷剛強之柄。

繅絲者,事務繁冗。

圍棋者,眼目眾多。

妝花刻果,終非結實之因。

書影描形,皆為裝點之類。

絡繹將成,可以問職。

筆墨俱在,可以求文。

偶傾蓋者,主退權。

忽臨鏡者,可赴詔。

抱貴器者,有非常之用。

負大木者,有不小之財。

升鬥宜量料而前,尺剪可裁度以用。

見蹴球,有人發剔。

開鎖鑰,遇事疏通。

逢補器,終久難堅。

值磨鏡,再成始得。

頑斧磨鋼者,遲鈍得利。

快刀砍木者,利事傷財。

裁衣服者,破後方成。

造瓦器者,成後乃破。

奕棋者,取之以計。

張綱者,摸之以空。

或持斧鋸恐有傷,或滌壺觴恐有飲。

或揮扇者,有相招之義。

或汙衣者,防謀害之侵。

此乃器物之應,即“遠取諸物”之意。

雖雲草木之無情,亦與卜筮而有應。

故芝蘭為物之瑞,鬆柏為壽之堅。

遇椿檜,則歲久年深;遇苗菰,則朝生暮死。

占產占病,得之即死之兆。

枝葉飄零當萎謝,根核流落主牽連。

奇葩端的虛花,嘉果可以結實。

此乃草木之應。

至於飛走,最有禎祥。

故烏鴉報災,喜蟲報喜,鴻雁主朋友之信,蛇虺防毒害之謀。

鼠齧衣,有小口之災;雀噪簷,有遠行之至。

犬鬥恐招盜賊,雞鬥主有喧爭。

牽羊者,喜慶將臨,騎馬者,出入皆利。

猿猴攀木,身心不定;鯉魚出水,變化不凡。

繩拴馬,疾病難安;架陷禽,囚人末脫。

此乃禽獸之應。

酒乃忘憂之物,藥乃怯病之方。

故酒樽忽破,樂極生悲;醫師道逢,難中有救。

藤蘿之類堪依倚,虎豹之象可施威。

耕田鋤地者,事勢必翻。

破竹剖竿者,事勢必順。春花秋月,雖無實而關景,夏綿冬葛,雖有用而背時。

涼扇,多主棄捐;晴傘,漸逢閑廢。

泡沙電光,虛幻難信;蛛絲蠶繭,巧計方成。

此乃雜見觀物之應。

若見物形,可知字體。

故石逢皮則破;人傍木為休;笠漂水畔,泣字分明。

火入山林,焚形可見。

三女有奸私之擾,三牛有奔走之憂。

一木兩火,榮耀之光。

一水四魚,鰥寡之象。

人繼牛倒防失脫,人言犬中憂獄囚。

一鬥入空門者,鬥爭。

兩絲掛白木者,樂事。

一人立門,諸事有閃。

二人夾木,所問必來此為拆字之應。

複指物名,以葉音義。

如見鹿可以問祿,見蜂可以言封。

梨主分別,桃主逃走。

見李則問訟得理,逢冠則問名得官。

鞋為百事和諧,闔則諸事可合。

難以詳備,在於變通。

此即物葉音之義。

及夫在我之身,實為彼事之應。

故我心憂者,彼事亦憂;我心樂者,彼事亦樂。

我適閑,彼當從容;我值忙,彼當窘迫。

此即自己之應,“近取諸身”之義。

欲究觀人之道,須詳係《易》之辭。

將叛者,其辭慚;將疑者,其辭支。

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

誣善之人,其辭遊;失其守者,其辭屈。此一動一靜之應,“近取諸身”之義。

又推五行,須詳八卦。

卦吉而應吉終吉,卦凶而應凶終凶。

卦應一吉一凶,事體半吉半凶。

明生克之理,察動靜之機,事事相關,物物相合,此五行八卦及克應動靜之理。

活法更存乎方寸,玄機又在於師傳。

縱萬象之紛紜,惟一理而融貫。

務要相機而發,須要臨事而詳。

此言占卜之理在於變通之妙。

嗟夫,方朔覆射,知事物之隱微。

諸葛馬前,定吉凶於頃刻。

皇甫坐端之妙,淳風鳥覺之占,雖所用之有殊,誠此理之無異。

此言三要靈應妙處。

可以契鬼神之妙,可以會著龜之靈。然人非三世,莫能造其玄;心非七竅,莫能悟其奧。

故得其說者,宜秘;非其人者,莫傳。

輕泄天機,重遭陰譴。

造之深,可以入道。

用之久,可以通神。

此言靈應之妙,不可輕傳妄授,宜秘之一人,之以重斯道也。

體用生克篇之四十應奧論十應固出於三要,而妙乎三要。

但以耳目所得,如見吉兆而終須吉,若逢凶讖不免乎凶,理之自然也。

然以此而遇吉凶,亦有未然者也。

黃金白銀,為世之寶,三要得之,必以為祥。

十應之決,遇金有不吉者,利刃銳兵,世謂凶器,三要得之,亦以為凶;十應之說,遇兵刃反有吉者。

又若占產見少男,三要得之為生子之喜,十應見少男則凶。占病遇棺,三要占之必死;十應以為有生意。

例多若此,是占卜物者,不可無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