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刑法誌第三(3 / 3)

宣帝繼位以前,在民間生活了很久,繼位以後,廷史路溫舒上疏,在談到秦政的十個弊端時,指出其中一個仍然存在的,即是負責判案的獄中官吏(詳情記載在《路溫舒傳》中)。宣帝深有同感,於是下詔,說:“一向以來,官吏負責判案,隨意解釋法律的弊病很嚴重,這是朕德能不夠的地方。對案件判決不公,將會使有罪的人繼續產生邪念,無辜的人不幸遭受冤屈,家庭蒙羞,親人怨憤,朕甚為同情。現在安排朝廷官員,協助郡、諸侯國的官吏審理案件,新設置的官員職務輕、俸祿薄,官職的名稱就叫做”廷平“俸祿為六百石,定員四人。他們的職責,就是負責平反冤案,不要辜負朕的期望。”宣帝選擇於定國擔任廷尉,任命以明察寬恕著稱的黃霸等人擔任‘廷平’,每年的秋季將各郡、諸侯國的疑難案件上報到朝廷重審。當時宣帝在宣室殿靜心處理政務,將各種疑難案件彙總,親自過問。從此以後,冤案的數字大為減少。在當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鄭昌說:“聖王設置諫臣,不是用來擺設,頌揚聖德的,是為了防止錯誤;製定法律,明確處罰標準,不是為了治罪而治罪,是為了防止國家出現禍亂。隻要明主重視這些事情,即使沒有設置‘廷平’官員,監獄判案也會公正;為了後世能夠保證辦案公平,不如刪減裁定現行的法律條文。法律一旦確定,百姓知道如何遵守法律,貪瀆的官員就不敢再繼續枉法弄權。現在不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僅僅是設置‘廷平’,這是在棄本求末,等到人亡政息,負責的官員也會懈怠。到了那時,‘廷平’也同樣會枉法弄權,反而會成為禍亂的元凶。”宣帝沒有來得及處理此事。

元帝剛繼位,即頒發詔書,說:“製定法令,是為了抑暴扶弱,讓民眾知道法律不能觸犯,知道哪些能做,哪些需要規避。現在已經存在的法律條文,繁多而不易掌握,就是法律專家也不能通曉,更何況是平民百姓,無意犯法而不能自省,這難道是製定法律的初衷嗎?重新議定法律條文,把那些應該取消或者刪減的逐條上奏,一定要做到讓百姓方便認知。”

到了成帝河平年間(公元前28-前25年),成帝再次下詔,說:“尚書·甫刑》中講:‘五種刑罰有三千律條,判處死刑的有二百個罪行’,現在判處死刑的罪案有一千多條,法律條文過繁過濫,達一百萬言,附加參照的案例更是繁多,具體判案的官員也難以適從,要讓平民百姓通曉法律,豈不是難上加難!以這樣的法律條文,對待平民百姓,讓無辜者陷入法網,豈不悲哀!詔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員、博士和熟悉法律條文的官吏,討論可以減少的死刑以及可以取消的法律,讓法律條文變得明晰易懂,逐條上奏。《尚書》中不是說‘判刑一定要慎重!’要悉心審核,參照上古時的法律精神,朕要認真地審閱。”“有些官員不具備周代仲山父那樣的明察細訪,不能及時地宣揚朝廷的聖德,不能建立明確的製度,製定可供執行的法律,卻隻會尋章摘句,在細微處著眼,以敷衍塞責了事。才造成詔命得不到執行,延宕至今。有些官員議論,說什麼法律條文難以更改。這是庸人不達時務,固步自封,不能與時俱進,賢聖的君王最忌諱這些。”於是又列舉漢朝建國以來,製定的法律既符合古製,又便於操作的具體實例。

漢朝建國初期,雖然製定了約法三章,法網疏闊,大的罪犯常會逃避,但是在判決死刑罪犯時,還是有誅殺三族的法令。這項法令規定:“應當誅殺三族的罪犯,首先施以黥刑、劓刑,斬去左右腳,用竹板打死,再斬去頭顱,懸首示眾,而後在鬧市將身體斬成肉醬。犯誹謗詈罵、詛咒皇帝罪的,要先割去舌頭。”這是用五種刑罰處死罪犯。在當年,彭越、韓信等罪犯就是這樣處死的。在呂後執政元年,撤銷三族罪,撤銷誹謗妖言令。孝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又製詔書予丞相、太尉、禦史大夫,文帝說:“製定法律是為了治理國家,走上正確的道路,製止暴虐,保護百姓。現在犯法的人受到處罰,父母妻子無辜,還有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也會受到株連。朕認為這種做法不合適。討論解決的方法。”左右丞相周勃、陳平討論後,上奏說:“父母妻子,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受到株連,是為了讓天下人為此而感到恐懼,不敢再輕易觸犯法律。將罪犯家屬沒入官府為奴、婢,這種做法由來已久。臣等討論,愚以為仍應該按照原來的法律執行。”文帝回複說:“朕聽說,法律公正,百姓自然會誠實守法,判案公道,百姓自然會心悅誠服。治國理政,應該引導百姓向善,朝廷的官吏不能夠引導百姓向善,還要用嚴刑峻法來懲治他們,這是用法律殘害人民,助暴為虐。朕沒有看出它有什麼好處,再討論。”陳平、周勃再次上奏,說:“陛下願意施恩惠於天下百姓,讓有罪的人免於刑拘,無罪的家屬不受株連,恩德深厚,臣等難以做到。臣等即刻奉詔,撤銷刑拘法令和連坐法。”再以後,新垣平犯下謀逆罪,又實施了滅三族的刑罰。由此看來,風俗容易改變,但是人性相近,習慣相遠,真的是如此。以孝文帝的仁慈,陳平、周勃的智慧,還有用刑須慎重的強調,仍然不能免除酷刑、虐殺,更何況是庸夫俗子、迎合世俗、隨波逐流的人?

《周禮》中記載,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聽即五種斷案的方法:一曰辭聽,觀其訟辭,是否理直;二曰色聽,察言觀色,是否正常;三曰氣聽,觀察氣息,是否平和;四曰耳聽,觀察聆聽,是否準確;五曰目聽,觀察眼神,是否安然。八議:一曰議親,君主的親屬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二曰議故,君主的故舊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三曰議賢,有賢德的人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四曰議能,有本領、技藝的人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五曰議功,有功勞的人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六曰議貴,有高爵位的人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七曰議勤,對國家有貢獻的人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八曰議賓,君主的賓客犯罪,可以商議而減免處罰。還有三刺(詢問):一曰征詢群臣;二曰征詢群吏;三曰征詢百姓。三宥(寬恕):一曰不知法而犯罪;二曰無意中犯罪;三曰忘記法令條文而犯罪。三赦:一曰年幼,七歲以下的孩子犯罪;二曰老耄,八十歲以上的老人犯罪;三曰愚蠢,癡呆的傻子犯罪。凡是有罪而被囚禁的犯人:“重罪犯人,戴上梏(gù)、拲(gǒng)、桎三種刑具;中罪犯人,戴上梏、桎兩種刑具,輕罪犯人隻戴梏刑具;是君主宗親的犯人隻戴拲刑具;有爵位的犯人隻戴桎刑具,等待審判。”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高祖製詔書予禦史中丞,說:“判案有懷疑的地方,官吏不能夠決斷,致使有罪之人長時間不能結案,無罪之人長久關押不能釋放。從今以後,縣、道官員判決疑案,不能決斷的,上交上級二千石官員,二千石官員決斷後,批複下級官吏辦理。如果還不能決斷,一律移交廷尉署,由廷尉決斷,然後再批複給二千石官員。廷尉不能決斷的,將案件上奏皇帝,附帶送上可參照的法律條文。”皇上有這樣的恩德,下層官吏卻不能夠及時傳達。因此到了孝景帝中元五年(公元前145年),景帝又重新下詔,說:“各地的疑案,雖然按照法律條文,已經確定為有罪,但犯人仍然不服的,可以重審。”但此後,判案的官吏刻意規避皇帝的詔命,逞其所能,仍然隨意判案。到了景帝後元元年(公元前143年),景帝再次下詔,說:“監獄判案,是國家的大事。人有智愚,官有高低。疑案不能決斷,自然可以重審。有疑案需要重審,報重審後,發覺原審結果不當者,送審官員不以失職罪論處。”從此後,審獄判案官員才開始認真地對待。這樣做,較為符合五聽三宥的本意。景帝後元三年(公元前141年),景帝再次下詔,說:“年邁的老人,應該受到人們的尊重;鰥寡孤獨者,應該受到人們的同情。製定法令:年齡八十歲以上、八歲以下的兒童,懷孕、哺乳的婦女,盲人樂師、侏儒等人,作為犯人需要收押,可以不戴刑具。”到了孝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宣帝又下詔,說:“朕考慮年老體衰的耄耋老人,發齒墜落,血氣衰微,不可能再有暴逆的行為。由於觸犯法律,收押在監獄,使其不能在家中終其天年,朕甚為同情。從今以後,凡是年齡在八十歲以上,不是由於誣告,殺害人命,其他的犯罪一律不再追究。”到了成帝鴻嘉元年(公元前20年),成帝又頒布詔令:“年齡不到七歲,鬥毆殺人或者致人死命的,需要殺頭償命的,要上報廷尉署審理,可以減免死罪。”這些措施均符合三赦,以及照顧到年幼耄耋老人的仁政。這些法令的製定,符合上古時教化民眾的德政。

孔子說:“如果以仁政治理天下,需要經曆三十年,才能收到仁治的效果;以善政治理國家,需要經曆一百年,才能讓人們忘記殘暴,不實施殺戮。”聖王繼承衰亡的國家,撥亂反正,須對百姓實施道德教化;讓百姓脫離殺戮的戾氣,要經過三十年,仁的效果才能夠顯現出來;至於善政,沒有達到仁政的境界,則需要經曆一百年,才能讓百姓脫離殘暴、殺戮的戾氣。這些是治國理政必須經曆的一個過程。現在漢朝正處於盛世,已經過去了二百多年,考察從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到平帝,六代帝王,斷獄判處死刑的犯人,每年有千分之一,犯耐罪以上,需要斬右腳的犯人,還要三倍多一點。古人常說:“滿堂人飲酒,有一人向隅哀泣,則滿座人為之不歡。”帝王對於天下,就好比是一堂之主,假若有一人遭遇不公平,內心就會淒愴難過。現在郡國中受刑而死的人,每年有上萬,天下的監獄有二千多座,這其中受冤而死的人,該會有多少。監獄仍然是人滿為患,這就是社會為什麼不能達到和諧的原因。

監獄中關押著如此多的犯人,這是禮儀教化還沒有發揮作用,法律條文還不夠明晰,百姓貧窮困苦,地方上的豪傑牟取私利,醜惡的行為得不到製止,刑訴案件不能夠公平地對待,而最終導致了這樣的結果。《尚書》中講:“伯夷製定禮法,引導百姓懂禮,其次才使用刑罰。”意思是說:用禮儀教化來代替濫施刑罰,就如同是築堤,是為了防止河水泛濫。現在堤防已經破敗,禮製還沒有完備;死刑過濫,生刑又容易觸犯;百姓饑寒交困,貧苦不堪;地方上的豪傑仍然是貪得無厭,欲壑難填,怙惡不悛,已經習以為常,這就是罪案為什麼會越處罰越多的原因。孔子說:“古代執行法律的人,以減少犯罪為務,這是治國理政的根本;現在執法的人,不放過一個有罪的人,這是治國理政的末端。”孔子又說:“今天斷獄審案的人,隻想著怎麼去殺掉這個犯人;古代斷獄審案的人,隻希望怎麼留給犯人一條生路。”與其殺掉一個錯判無辜的人,寧可放掉一個有疑問的罪人。現在的執法者,上下官員相互攀比,以苛刻為務,以重判為明,對於輕判,則被認為是無能。民間有一句俗語:“賣棺材的人盼著連年瘟疫。”這並不是商人憎恨人們,想要人死得更多一點兒,實在是受到利益的驅動,才使得他們有這樣狠毒的想法。而今官吏執法判案,讓無辜的人遭受牢獄之災,也持有同樣的想法。正因為有這五種弊病,才使得監獄中的犯人越來越多。

後漢建武、永平(公元25-75年)以來,民眾剛剛擺脫戰亂的痛苦,百姓都有過上安居樂業生活的想法,與當年高祖、惠帝朝一樣。而治國理政,重點要放在抑製豪強,扶助貧弱上麵,朝廷中沒有跋扈的大臣,縣邑中沒有不法的豪紳。按照人口統計,判決的罪案應該少於成帝、哀帝年間的十分之八,這才是政治清明。然而還不能與上古時的仁政相比較,因為還有很多的弊端沒有消除,刑罰的根本目的還沒有達到。

說得真好!看荀況對於刑罰的論述,荀況是這樣說的:“有些人認為,在上古時,治國的君王無須采用肉刑,隻有象征性的刑罰,比如說黥刑,或者是讓罪人穿上草鞋,和不縫邊的赭衣,其實這是不可能的。假若古時候以這樣的方式治國,人們就不會觸犯法律犯罪,那麼不但沒有肉刑,就連象征性的刑罰也沒有存在的必要。認為人們犯罪,隻要以輕刑處罰,就可以看到效果,殺人者不用償命,傷人者不需要受到嚴懲。再大的罪,也是重刑輕判,那麼民眾將會無所畏懼,這樣做豈不是要天下大亂。製定刑罰的目的,就是要懲治罪惡,以儆效尤。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鼓勵殘暴,放縱惡行。因此象征性的刑罰,不是產生於天下大治的古代,隻能是產生於後代的亂世。凡是封賞爵位,設定官職,賞賜、刑罰、慶賀,均要按照不同情況,因時製宜。一旦處理不當,就會成為產生動亂的禍源。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這些都能造成不詳的後果。討伐叛逆,除暴安良,以體現治國的威嚴。殺人者死,傷人者刑,這是在任何時代、任何統治者都會采取的懲治措施,沒有人知道它的由來。在大治時,隻會采用重刑;在亂世時,才會采用輕刑。在大治時觸犯刑律,要加重處罰;在亂世時觸犯刑律,才會僥幸得以輕判。《尚書》中講:‘刑罰因時而異,或輕或重。’就是這個道理。”所謂“象刑惟明”,是指按照天地四季運行的道理,而製定輕重緩急的刑罰,怎麼可能僅穿上草鞋、不縫邊的赭衣,就能夠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

荀況對待刑罰持有自己的觀點,又結合了對世俗的分析。荀況解釋道:禹在堯舜之後,自認為德能不夠,製定了肉刑;商湯、周武繼而順應時代的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所處的時代,民俗已經遠遠不如堯舜世代時那麼淳樸;漢朝建國之後,繼承的是周代的衰世和暴秦的惡政,流弊極深,比起三代的民風,百姓更加難以治理。如果僅采用堯舜世代的輕刑,就好像是在用普通的韁繩,而妄圖套住桀驁不馴的野馬,難以達到匡正時弊的目的。廢除肉刑,本意是為了保全性命,現在則是,在髡鉗罪的上麵,就是死罪。以死罪來治理百姓,失去了施惠予民的本意。因此每年判處死刑的數字達到萬人以上,這反而是在用重刑虐民。至於普通的盜賊,那些因為激憤傷人,男女通奸,官吏貪贓等一類的犯罪,僅以髡鉗懲罰,又顯得不夠。每年這類受到懲罰的罪犯,達到十萬人以上,犯罪的百姓不懼怕法律,也就不會因為受刑而感到恥辱,這是因為懲罰過輕而導致的結果。判斷能吏的標準,看其是否能夠殺人樹威。能殺的就是勝任;用法律標準輕判的,就是不懂得治理。這種毀棄法製名聲的例子,難以勝數。結果造成法網雖密,而犯罪難禁;刑罰雖多,而百姓不懼。三十年時間,倏忽而過,仁政的目的並沒有達到;一百年過去了兩個,逞凶賭狠的戾氣仍然未能消除。這隻能解釋為缺乏禮樂的熏陶,刑罰使用的不當。應該認真地加以思考,刑罰的目的究竟是為了什麼?刪改、修訂已有的法律條令,確定二百章適應死刑的判決。其餘各種罪行的等次,在古代應該釋放的,而在今天就是犯下了死罪,其實也可以讓罪犯交上一定贖金,再加上肉刑。至於傷人和偷盜,官吏貪贓枉法,男女通奸淫亂,可以按照古代的刑罰來懲治,製定三千章判決的法令。還有那些以苛刻為務,巧飾文辭,過於繁瑣的法律,一律廢除。隻有這樣做,才能夠讓人們畏懼刑罰,規避禁令,官吏也不能再以是否能夠殺人,作為判斷是否稱職的標準。執行法律要統一,判刑輕重要適當,百姓的性命才能夠得以保全。刑罰適中,天人和諧,參考古人的智慧,引導百姓向善,努力塑造和諧的風氣。在周代成、康年間,不用刑罰的盛世,未必能夠再現,孝文帝減輕刑罰,監獄空置的結果,隻要通過努力,還是能夠達到的。《詩經》中講:“順應民心,天予以厚賞。”《尚書》中也說:“立功立事,可以國運長久。”意思都是為政治民,要考慮到民眾的利益,才能夠功成事立,得到上天的厚報,使得國祚長久,這即是所謂的:“天子得福,百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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