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刑法誌第三(2 / 3)

因此說:“善用兵者,不必列陣;善列陣者,不必交戰;善交戰者,不懼言敗;願言敗者,不懼滅亡。”這就如同舜帝設置百官,皋陶設置司法官,是因為“蠻夷猾夏,賊寇奸宄。”但並沒有對他們施以征伐,這是善用兵者,不必列陣。商湯、周武王出征之前,列陣宣誓,並不立即擒拿夏桀、商紂,這是善列陣者,不必交戰。齊桓公懾服南邊的楚國,迫使楚國向周王室進貢,向北征討山戎國,為燕國解除邊患,存續滅絕的諸侯,找回諸侯們的繼承人,成為五霸中的首霸,這是善戰者,不懼言敗。楚昭王(公元前515-前489年)遭受吳王闔廬的打擊,亡國出逃,楚國的父老們相送。昭王說:“鄉親們,回去吧!你們還愁沒有新的國君嗎?”父老們說:“再沒有像您這樣的賢君哪!”願意跟隨著楚王逃亡。申包胥趕赴秦國,向秦惠公哭訴求救,秦王終於出兵。二國合兵一處,趕走吳國的軍隊,楚昭王返國,這是願言敗者,不懼滅亡。秦國通過四代君王的努力,憑借著秦地的山河險阻,任用白起、王翦這樣的虎狼猛將,奮其爪牙,滅亡六國,兼並天下。但是窮兵黷武的結果,是天下百姓不願意親附,最後在刑徒陳勝、吳廣掀起的滅秦狂濤中,如狂飆一樣的義軍,同仇敵愾,風卷殘雲,一舉推翻了秦朝(公元前206年)。這是用兵最失敗的極端例子。凡是用兵,同時要想到存亡繼續,除暴安良。像伊尹、呂尚那樣用兵,子孫後代才會享有祖宗留下來的封邑,與商代、周代一起,存續始終。到了戰國,信奉陰謀詭計,以殘暴作為時尚,為了爭奪城邑,一定要殺人盈城,為了爭奪土地,一定要殺人遍野。孫武、吳起、商鞅、白起這些人,最終是身遭屠戮,在他們死後,他們為之效命的國家,還依然存在。惡的結果最終獲得的是惡報,自己播下的種子,最終嚐到的是結出來的苦果,這真是天理昭彰。

漢朝建國之後,高祖秉持神武之材,寬厚仁慈,招攬英雄,推翻強秦,誅殺項羽。任命蕭何、曹參擔任丞相,采用張良、陳平獻出的奇計妙策,發揮陸賈、酈食其的善辨口才,重用叔孫通,為漢朝製定禮儀製度,文官、武將,各顯其能,成就了建國大業。天下安定之後,仍然延續著秦國的軍製,在郡國設置軍民合一的步兵,在京師駐紮有南軍、北軍兩支衛戍部隊。武帝平定百粵之後,又在京師增設了由校尉率領的七支部隊,京師外有樓船水軍,每年按時操練,習武備戰。在元帝朝,元帝按照貢禹的建議,撤銷步兵角抵戲,但是從沒有停止過對於軍隊的訓練,整軍習武。

古人講:“天生五材,金、木、水、火、土。民眾均會用到,缺一不可,誰敢廢棄軍隊?”家法不能缺少鞭子、棍棒;國家不能缺少刑罰,不能少了軍隊征伐,更不能偃軍息武;在使用中,有輕重緩急,有本末之分;在實踐中,有逆有順。孔子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禮儀製度,是用來推行教化的利器,軍隊、監獄,是用來治國理政的輔助。禮儀教化成功,軍隊的作用即會增強;道德力量廣泛,監獄就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夏商周三代前期之所以繁榮昌盛,達到刑獄擱置不用,軍隊休戰,全在於文武兩個方麵,運用的有張有弛,帝王的德政發揮到了極致。

在上古時,周代製定法律,分為輕、中、重三種,用來管理諸侯,治理天下:其一,對新建的諸侯國使用輕典;其二:對安分守法的諸侯國使用中典;其三,對篡弑謀逆的諸侯國使用重典。還有五種常用的刑罰,判處黥刑的,適合五百種罪行;判處劓刑的,適合五百種罪行;判處宮刑的,適合五百種罪行;判處刖刑的,適合五百種罪行;判處死刑的,適合五百種罪行,對於安分守法的諸侯使用中典。斬殺罪犯,將屍首留在市場上示眾;判處黥刑的罪犯,安排其看守城門;判處劓刑的罪犯,安排其守衛邊境;判處宮刑的罪犯,安排其在宮廷內服務;判處刖刑的罪犯,安排其看守園囿;判處耐刑的罪犯,安排其看守倉庫。已經受到判決的罪犯,男子沒入官府服役,女子在舂人、槁人(周代的官名)的管轄下勞動。已經獲有爵位,年齡達到七十歲的罪犯,七歲的兒童還未更換牙齒之前,免除刑罰。

周王室衰落之後、周穆王年老昏瞆,詔命司寇呂侯審時度勢,製定刑法,以警示四方諸侯。適合黥刑的罪狀,增加至一千條;適合劓刑的罪狀,增加至一千條;還有適合髕刑的罪狀,達到五百條;減少了適合宮刑的罪狀,仍然有三百條;適合大辟殺頭的罪狀,有二百條之多。五種刑罰,針對三千條罪狀,超過了對守法的諸侯,適合五百種罪狀的懲罰,施行了對待亂邦,采用重典的懲罰。

在春秋時期,王道遭受破壞,教化已經不能再發揮作用,子產在鄭國擔任丞相,將刑罰的法典鑄刻在鼎上,晉國大夫羊舌肸(xī)指責子產,說:“過去先王就事論事,進行處罰,不公布刑法。擔心的是百姓知道刑法後,會與官府爭訟,不容易駕馭。因此平時以禮儀來約束他們,發生糾紛,則用政令來糾正他們。以禮儀作為行為的規範,以信用考察行為的結果,以仁義對行為進行約束。給予俸祿,勉勵人們接受教化,製定刑法,懲戒過分的欲求。煞費苦心,仍然擔心百姓不服從教化,再以忠誠進行勸誘,以善惡警示百姓,教導人們要通曉事理,相互之間,要和睦相處,對待上司要敬重,遇到困難要堅強,處理問題要果斷。還要訪求通曉哲理的賢者輔佐國君,任用斷案公平的官員,恪守忠信的長者,對人仁慈和善的師長。隻有這樣,百姓才容易治理,才不會出現禍亂。如果民眾知道了法律,對國君就不會再產生敬畏之感,有了與國君爭訟的依據,他們就會引經據典,知道那些事情可以做,以圖僥幸,去獲取成功,這樣,百姓就不再容易治理。夏代出現了亂政,才製定禹刑;商代出現了亂政,才製定湯刑;周代出現了亂政,才製定九刑。這三種刑法的出現,均是在朝代的末世,不得已而為之。現在子產在鄭國擔任丞相,製定刑法,還要鑄刻在鼎上,用來治理百姓,這不是在自討苦吃嗎!《詩經》中說:‘法律要參考文王的德政,以安定四方。’還說:‘參考文王的德政,製定法律,可以使得萬邦來歸。’子產這樣做,刑法將會發揮怎樣的作用?百姓知道了爭端的界限,就會拋棄禮儀,而求助於法律。一些細微的事情,也會爭個你死我活,到那時,監獄裏充滿了刑犯,貪汙賄賂也將會橫行無忌。在子產這一代,鄭國難道要敗亡嗎!”子產回答羊舌肸(xī):“像你所說的,我才能不夠,不能顧及到下一代,我現在要解決的,是當下需要解決的問題。”政治的輕率,從此開始。孔子為此而感傷,說:“用道德引導,用禮儀限製,則能使得百姓懂得恥辱,而且會自覺地遵守法律,不再犯罪;用政令引導,用刑罰懲治,可以限製百姓犯罪,但不能讓百姓懂得恥辱。”“禮樂教化不興,則刑罰使用不會準確;刑罰使用不準確,則民無所措手足。”魯國的孟孫氏讓陽膚擔任監獄官,向孔子的弟子曾子請教,曾子說:“上失其道,民眾離心離德已經很久了。假若審案清楚,不必歡喜,隻有哀憐那些受到刑法懲處的人。”

到了戰國時期,王道衰微,韓國任命申不害擔任丞相,秦國重用商秧,製定連坐法,此後就有了滅三族的酷刑。還增加了肉刑,增加了處死的方法,像鑿開犯人的顱骨、抽取犯人的脅骨、把犯人放在鼎鑊中烹煮,可謂是花樣繁多。

到了秦始皇執政時期,秦國吞並六國,天下歸秦,秦國遂廢棄了先王製定的禮儀製度,撤銷了進行禮義教化的官吏,專門實施刑罰。始皇帝親自處理案件,白天處理刑案,晚上處理政府公文,皇帝規定自己一天的工作量,案件和公文加在一起,重達一石。但是仍然不能免除奸邪橫行,犯罪的人道路相望,監獄遍布全國,天下百姓愁怨,終於起來造反。

秦末造反的義軍攻入武關,高祖進入關中以後,與秦地百姓約法三章,高祖說:“殺人者死,傷人和偷盜,按照罪行大小,給予懲罰。”取消繁瑣苛刻的秦朝法律,秦地的百姓歡欣喜悅。再後來由於諸侯國還沒有安定,戰爭還沒有結束,約定的三章法規已經不足以懲治犯罪,於是相國蕭何挑選適用的秦國法律,結合實際情況,又製定了九章法律條文(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廄律等九章。)。

在惠帝朝、呂後執政時期,百姓剛走出戰爭的泥沼,人們關心的是撫育幼小,贍養老人。蕭何、曹參先後擔任丞相,以清淨無為來治理國家,讓百姓自由地選擇生活,不加以幹涉,國家的經濟逐步得以恢複,也很少使用刑罰。

在孝文帝繼位後,文帝繼續奉行清淨無為的治國理政政策,勸導百姓重視農業,栽桑養蠶,減少賦稅。朝廷在職的將相都是當年跟隨高祖一起打天下的功臣,不重形式,講究實際,厭惡秦國的惡政,朝廷中製定的政策,以寬厚為務,痛恨在背後議論他人,形成風氣,誣告的案件也少了很多。官吏恪盡職守,百姓安居樂業;國家財富日積月累,不斷地增多;人口繁衍,人口數量也在迅速地增加。民風醇樸,法網疏闊。文帝選擇張釋之擔任廷尉,決獄判案,疑案從寬、從無,刑事案件大為減少,每年判案的數量僅有四百件。全國案件如此稀少,有刑獄擱置不用的美譽。

文帝繼位第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國太倉令淳於意有罪,應處以肉刑,詔獄將淳於意押解至長安。淳於意沒有男孩兒,有五個女兒,在被逮捕的時候,淳於意罵自己的女兒,說:“生孩子沒有生下男孩兒,遇到情況緊急,一點用都沒有!”小女兒緹縈(tíyíng)非常難過,跟隨著父親,一路哭著來到長安,向文帝上書說:“妾的父親是政府官吏,齊國人都說他為官清正廉潔,現在因為觸犯朝廷法律,要處以肉刑。妾非常難過,人死不能複生,肉刑後不能恢複原來的肢體,就是以後願意改過自新,也不能再彌補身體的損失。妾願意作為官家的奴婢,為父親贖罪,讓父親還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上書交予天子,文帝讀了後,非常感動,遂下令,說:“製詔書予禦史中丞:‘人們常說在舜帝時,給有罪的人衣服上畫上圖案,這就是給予懲罰,百姓因此而不敢犯罪,治理百姓竟然有如此好的效果!現在僅肉刑就有三種,而犯罪仍然得不到製止,原因究竟在那裏?是朕的德能不夠,教化還不能普及!我為此而慚愧。教化還是引導不到位,才使得百姓陷入法網。《詩經》中說’愷悌君子,民之父母。現在百姓有罪,不進行教育,就直接予以懲罰,他們想棄惡從善,身體卻已經受到損傷,朕對此很同情。肉刑要切斷人的肢體,在肌膚上刻字,終身不能去除,這樣的刑罰給人帶來的痛苦太大,缺乏道德!國君還怎麼為民父母?廢除肉刑,用別的形式來代替。按照罪人犯罪的輕重定罪,隻要不逃跑,到一定時間即可免除懲罰。以此為令。”

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上奏,說:“以肉刑製止犯罪,由來已久。陛下現在頒布明詔,同情天下犯罪的百姓,一旦受刑,終身受誤,那些想改過自新的罪人,也失去了補過的機會,可謂盛德,臣等沒有想到這些。在此,臣向皇帝建議,製定新的法律:應該判為耐刑的,男子改為城旦,女子改為舂刑;應該判為黥刑的,男子改為髡發、戴刑具服城旦刑,女子改為舂刑;應該判為劓刑的,改為笞打三百下;應該判為斬左腳的,改為笞打五百下;應該判為斬右腳的,以及殺人自首的,還有官吏受賄枉法的,監守政府財物自盜的,罪犯重新獲罪的,一律殺頭示眾。案件判決完畢,耐罪改為男子城旦,女子改為舂刑的,滿三年後,男子改為采薪,女子改為擇米。鬼薪(男子采薪)、白粲(女子擇米)滿一年的,改為沒入官府為奴、婢。奴、婢做滿一年,可免為庶人。奴、婢需要服兩年刑的,改為到邊郡服役。服役滿一年的,或相當於服刑滿二年的,一律免為庶人。有中途逃跑和重新犯耐罪以上罪行的,不適用這個法律。以前判決城旦、舂刑的罪犯,沒有被監禁的,服完城旦、舂刑後,予以免罪。臣冒死奏請批準。”文帝製詔書,說:“照此辦理。”從此以後,對外有了減輕刑罰的好名聲,但施行起來卻帶來新的問題。斬右腳的改為死刑,斬左腳的笞打五百下,判決劓刑的犯人,打到三百下時,就已經打死了。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景帝又下詔,說:“增加笞打的次數與重罪無異,即使不死,也會打成殘廢。重新製定法律:笞打五百下的改為三百,笞打三百下的改為二百。”但仍然不能保全性命。到了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景帝又下詔,說:“增加笞打次數的,有的一直打到死,該打的次數還沒有打完,朕對此非常同情。再減少數量,該打三百下的打二百,該打二百下的打一百。”又說:“笞打,也是為了教育,製定笞刑的捶令。”丞相劉舍、禦史大夫衛綰奏請:“打人的刑具,長五尺,手持的上端寬一寸,用竹子製造,末端寬半寸,把竹節鏟平。用竹板打屁股。中途不能換人,懲罰一個犯人結束後,才能換人。”這以後,接受笞刑的犯人才得以存活,可酷吏還是經常在實施刑罰時濫施威風。死刑判得太重,生刑又顯得太輕,百姓容易觸犯法律。

武帝繼位以後,熱衷於開疆拓土、又喜歡奢侈淫靡的生活,橫征暴斂,百姓生活困苦,窮苦的百姓觸犯法律,酷吏則濫施刑法斷案,但仍然不能製止犯罪,於是武帝任命張湯、趙禹等酷吏,將法律條文再細化,諸如知法犯法,知情不報,監管不力,負責的官員也要負連帶責任,對判案的官員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對應處罰的犯人提前釋放,都要處以重刑。在此之後,酷吏玩弄法律條文,以案例作為判案依據,疑案重判的事例層出不窮,法網織得更加嚴密。細化的法令達到三百五十九章,判處死罪的有四百零九條,具體案例可以作為參照的有一千八百八十二件事情;死罪按照已判案例作為依據,進行對比後即可判案,有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件事情,可以參照執行。作為法律依據的文書,裝滿了幾棟房屋,就連熟知判案的官員,也不能逐一了解。以至於,負責判案的郡、諸侯國官員無所適從,常出現同罪而判罰有別的情況。貪瀆的官吏則乘機從中營私舞弊,想讓罪犯活命,即參照可活的案例;想判罪犯死刑,即參照死罪的案例;受到處罰的犯人,沒有不鳴冤叫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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