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是性行為、性生活。婚姻是性行為,性生活的合法化。那些在婚姻禁忌中,凡屬於男女雙方禁忌結為夫妻的,實際上都包含有禁忌他們之間發生性關係的意義,例如佤族婚俗中有同姓不婚的禁製,實際上也意味著嚴厲禁止同姓之間發生性行為,他們以為這是大逆不道,會觸怒鬼神。如有人違犯,全村人、全姓人都要受鬼神的懲罰,會遇上旱災或澇災。如果發生了什麼災禍,他們也往往會從這裏尋找原因,懷疑是有同姓人發生了性行為。據《佤族簡史》載,“有一年春旱,西盟永廣寨飲水都感到困難。該寨頭人認為有人亂倫了,便到處偵察,一天晚上,發現艾香的養子與同姓人發生性關係,於是頭人便擊響了木鼓,立即有很多人追砍家畜(按他們的習慣,在這種情況下,誰家的家畜都可以砍,最後由亂倫者賠償)。艾香的養子嚇得逃跑了。艾香趕快請魔巴殺雞做鬼,求鬼神饒怒,並向因此損失家畜者進行賠償”。可見性行為的禁忌是與婚姻禁忌相一致的。

黎族在允許通婚的範圍內,可以參加“放寮”(“寮”是寮房,是黎族未婚女子的住處,也是情人對歌、玩樂和幽會的場所。“放寮”即青年男女去寮房談情說愛)。據吳存浩《中國婚俗》說:“(黎族)參加‘放寮’的男女主要是未婚青年人,但是,已婚尚未落夫家的女子亦可參加。這樣的女子‘放寮’中發生性行為一般也不受社會輿論的譴責,與別的男子所生子女不但不被夫家刁難和歧視,反而受到歡迎。至於寡婦參加‘放寮’,更是無可非議的事情。但是,‘放寮’對象必須和通婚範圍一樣,嚴禁在同血緣氏族內部進行,同血緣的人不能通婚,也不得‘放寮’。”這裏,通婚的範圍幾乎等同於“放寮”的範圍了,當然這不是一個共性的規律,並不是所有民族都是如此的。

從這些事例可以看出,性行為禁忌和婚姻禁忌是可以相一致的。凡眾妾脫衣迎丈夫是禁忌通婚的,也就禁忌發生性行為。至於婚前性行為禁忌,主要是指可以通婚的男女在結婚前的性行為禁忌。它主要是關於個人的身體和精神的,而一般於群體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當然,從道德風尚出發,這種禁忌也體現著整個群體的價值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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