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二六轟炸”,是指1950年2月6日美蔣飛機突然對上海楊樹浦發電廠進行轟炸。楊樹浦發電廠是當時上海電力主要供應源,這次轟炸對上海的工業生產和市民生活造成很大損失。
陳雲的首要任務,是深入進行調查,弄清潘漢年究竟是中國共產黨的高級情報幹部,還是在為國民黨或日本人搞情報。
陳雲找長期擔任地下黨上海市委書記的劉曉了解情況,找到潘漢年的老戰友夏衍和史永(沙文威)調查,還找到長期在上海做地下工作的劉人壽夫婦談話,請當年從事地下工作的廖承誌、胡立教證明。大量的人證、物證表明,凡是潘漢年主管的上海地下黨的人和事,聯絡機關都沒有遭到破壞,這有力地否定了潘漢年是“內奸”的指控。
其中,特別是廖承誌,非常堅決地說:“我認為應當給潘漢年平反!……我記得,1946年我從南京返回延安後,曾問過康生關於潘漢年所說中央批準了要情報工作打入敵偽的方針。此事,我記憶得很清楚,康生是肯定了的。因此,我後來一貫懷疑這件公案。如果潘漢年是漢奸,他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後,完全可以將上海、香港的組織出賣幹淨。但是,直到全國解放,我們了解的,潘所知道的香港電台、組織,一概毫無損失。如果潘漢年所進行的‘打入敵偽取得情報’這個方針是毛主席、康生所批準的話,那麼執行這個方針的潘漢年不能說是漢奸,應予平反。而且潘漢年一案有關人員已差不多全部平反了,可見潘漢年不會是漢奸。如果潘漢年是當了漢奸,哪有不出賣自己部下來染紅帽頂子的漢奸?潘漢年據說見過汪精衛,這詳情我不知道,我也不曾聽潘給我講過。據說是潘向毛主席報告了,而毛就把潘逮捕了。當時康生為何不講一句話?在什麼情況下見的?情況怎樣?都應分析。大概是康生內裏墨黑,慣於落井下石,聽到毛主席勃然大怒,就順帶地把他弄了一下,漢年就倒黴透了。這事如有,也無非是一個錯誤,夠不上戴上漢奸、叛徒的帽子,何況有一連串事實證明,上海、香港組織紋絲不動,哪來‘叛徒’罪名?”
就在仔細調查潘漢年案件時,陳雲得了直腸癌。1979年10月在手術之前,陳雲為了預防不測,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特地為潘漢年一案給胡耀邦寫了信,說明了有關情況。陳雲說,雖然這次手術是小刀,但人老了為防萬一,希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潘漢年問題的解決。他鄭重提及,1936年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派潘漢年回國去進行國共談判,是由王明、康生和他3人決定的,現在王、康都已去世,隻有他能為潘漢年作證明了。
1980年12月23日上午,陳雲指示辦公室的秘書給公安部打電話,說他要調閱潘漢年案件的材料,請公安部當天下午就將潘案最後定案的全部材料送到他那裏去。
1981年3月1日,陳雲親筆致函鄧小平、李先念、胡耀邦、趙紫陽:“我建議中央對潘漢年一案正式予以複查,如中央同意,可交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理。”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陳雲的提議和鄧小平、胡耀邦、李先念的讚同,複查了潘漢年案件。其中最為可貴的是,查到中共情報工作主要負責人之一李克農上將在1955年就潘漢年案件所寫的意見:
1.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後,中央、中情部均有打入敵偽組織利用叛徒特務進行情報工作的批示(因之,潘與敵偽特務係統的接觸,是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不應成為罪行,而且潘的這些接觸都向中央報告過)。
2.潘利用某些人開展敵偽方麵的情報工作是有正式報告的(這是指潘接觸敵偽特務頭子李士群事,不應當成為罪行)。
3.太平洋戰爭爆發前,敵對上海租界控製不嚴,有空隙可以利用,潘的麵目有所暴露,但仍有存在條件(潘在上海一直未被捕,成為潘與敵特有勾結的罪證。所以這點作了相反的解釋)。
4.在太平洋戰爭前,潘向中央報告過關於日特、偽軍及日美談判的情況。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經過周密的調查,否定了原定的潘漢年“內奸”的結論。
1982年8月23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為潘漢年同誌平反昭雪、恢複名譽的通知》,終於為潘漢年平反。
陳雲出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之後,所抓的另一件事情就是嚴肅黨風。
1980年11月,陳雲鮮明地提出:“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有關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黨風問題必須抓緊搞,永遠搞。”
關於黨風,陳雲提出兩個論點:
一是黨的領導機關要堅持和貫徹黨章所規定的民主集中製。陳雲說:“不怕人家講錯話,就怕人家不說話。講錯話不要緊,要是開起會來,大家都不說話,那就天下不妙。”
二是“黨性原則和黨的紀律不存在‘鬆綁’的問題”。陳雲指出:“對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我主張要嚴辦幾個,判刑幾個,以至殺幾個罪大惡極的。要雷厲風行,抓住不放,並且登報,否則黨風無法整頓。”
“我要有自知之明”
自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陳雲當選中共中央副主席之後,籲請陳雲出任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主持全國財經工作的呼聲甚高。
這不難理解,因為陳雲曾長期主持中國的財經工作,一向務實,富有經驗。毛澤東曾幾度“甩”掉陳雲,而事實表明,一旦“甩”掉了陳雲,毛澤東便在經濟戰線上打敗仗。
中共已決定把全黨的工作重點轉向經濟,於是,財經領導工作愈發顯得重要。“老馬識途”,陳雲可以說是眾望所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