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梁又道:“更何況軍中另有法度,若是以民法治軍則失之嚴;以軍法治民則過於苛。比如軍中火銃不修、刀槍鏽蝕,都是要入刑的罪過,如何與民間相通?難道農民鋤頭鏽了,也抓起來打一頓?”
李明睿擰了擰眉頭,也覺得軍法在某些條例上是民法所無,有些則比民法嚴苛,但關鍵在於自家人難斷自家事,比如馮先奇,在軍事法庭就被判定“無罪”。
若是放在大理寺判,肯定要定他個殺戮無辜的罪名!
他卻沒想過,徐梁一心一意要讓士卒有尊嚴、知榮辱,怎麼可能再讓文官淩駕於武官之上?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將,見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這樣變態的社會誰還肯拋頭顱、灑熱血地保家衛國!
“再說馮先奇的案子,我倒覺得判的不錯。”徐梁頓了頓:“張家口尚未光複,處置一些從賊的奸細也是理所當然。如果那裏有法司,馮先奇自然不能妄為。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敵占區,肅清奸細、剿滅敵寇,也是本分。莫要糾結於此了。”
李明睿嘴唇翕張,正要辯解,徐梁突然又道:“對了,親親相隱之製議得如何了?”
李明睿隻得無奈地被皇帝岔開話題:“我部所議:在五服之內,皆當隱匿;五服之外,唯有師生可隱匿。”
孔子所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從唐律起,“親親得相隱匿”就正式成為了重要的司法原則,寫在法律之中。在後世看起來是“窩藏罪”的罪行,在禮法社會卻是理所當然的“直”。
如果兒子告發父親,還可能承擔比父親本罪更重的罪。比如父親偷盜,判徒一年;若是兒子告發,則有悖人倫,要判流放三千裏充軍。
在明律中,自然也有相關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卻有些模糊。比如漢宣帝時候,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唐律中也有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十惡重罪不得適用“親親相隱”之條。
“五服相隱是否太廣了些?”徐梁問道。
這裏的五服指的五等喪服,也是區別親屬關係遠近的標識。最重的是斬衰,用最粗的生麻製布做成,斷處外露不緝邊,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服期三年,為至親所服。其次有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依次減等,代表親戚關係漸漸淡化。也就是說,在如今這個時代,同五世祖的親屬喪期,還要穿素服、以尺布纏頭,但到了同六世祖的親戚,便無服了。
故《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這些放在文案裏說明,往往看得讓人頭疼,然而真的碰上事情,百姓卻都十分清楚,而且若有人穿錯了服,還會被鄰裏鄉親嘲笑。李明睿采用“五服”論,也是借助這種深厚的風俗傳統,輕鬆地解決了民法中關於近親屬、利害相關人等定義。
“其中另有分別,臣當撰文以進。”李明睿隻是大致道:“死罪隻在齊衰以內,十惡之罪隻在斬衰。親屬之間犯罪,以卑幼犯尊長者,不得用為相隱;其他為近親可隱,為遠親不得隱。”
“造反都可以隱匿不罪?”徐梁一皺眉。
“十惡之罪若是檢舉,可以減免主犯罪等;相為隱匿則不為罪。”李明睿道:“蓋因天倫不壓人倫之故。”
父母與子女是天倫,君臣隻是人倫,在明人眼中,唐律給十惡大罪開出的後門補丁純粹是以人倫犯天倫,屬於非禮。
徐梁沒有多爭執,道:“株連之法可以廢,但財產問題如何處置?”
親親隱匿的結果就是株連、夷族這類的酷法全麵取消。徐梁不在意少殺那麼幾個人,關鍵問題在於犯罪財產如何充公。像李三才那樣,一方麵自己當清官罵皇帝,一方麵他兒子聚斂百萬家財,徐梁是無論如何不舍得放過這種人的。
“若是分家析產,則各自為判;若是並無分家,則為視其私產。”李明睿聲音漸低,顯然有些缺乏底氣。
“某人犯罪,該當罰金三千兩。若是其父尚在,其何來家產當罰?”徐梁問道。
直係尊長在世,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財產,最多就是例銀存下的私房錢。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時敢說分家析產,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都不用父母告他們忤逆。
李明睿的問題就在這裏,如果不株連,罰金刑的執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
“我給你出個主意,你們回去議以議。”徐梁道:“民商法裏有無限連帶責任,若是引入斬衰之例,則何如。”
徐梁在整理記錄自己初高中數理化知識的時候,總是覺得自己在啃最硬的骨頭,一直安慰自己:隻要把這輛重車推上軌道,日後的吏治整頓和法治改革就要輕鬆得多。
然而真正整頓吏治的時候,卻發現自己能做的已經很少了,除了完善考成法、合理分配工作任務、增加官吏人數、推進基層控製、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之外,再難有本質性的改進。明朝官吏甚至連集體辦公都已經有了,而且還是源自魏晉的製度,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全是淚。
等到終於占據了大半個中國的實際控製權,加強了基層控製力度,可以嚐試法治改革,以更適合發展型國家的需求修訂大明律法……徐梁卻發現,別看自己當過警察,對於律法相對比較了解,能做的也非常少。
法律看似是國家專政力量,是統治階級的巨錘,但拋開表象看本質,它卻是被文化傳統、社會環境、人文思想、曆史沉澱、經濟基礎,甚至宗教禮儀等等所有上層建築所決定的一個小馬仔。
比如親親得相隱匿,難道徐梁不希望全國人民隻把他當神,連父母妻兒都可以大義滅親地告發、劃清界限?然而這樣做會得到一個什麼樣的社會?隻能得到一個喪失了基本人倫的社會!
連自己的至親都信不過靠不住,還怎麼與外人交往?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一旦泯滅了道德,全部用法律來代替,那就隻能逼迫全社會的人都成為罪犯。而國家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警力來維護法律的尊嚴,最終結果就是立法很細致,執法很粗糙。最後全民心安理得地犯法,法律也失去了公平正義可言。
徐梁記得另一個時空中的確有過這樣的現實,結果卻是幾代人為之埋單,華夏傳統幾乎斷絕。如果要這樣做,跟韃虜入主中原又有何區別?
既然人倫要維護,宗法社會的基礎不能打破。大明律裏許多看似落後的糟粕也就無法剔除。徐梁真正能夠做到的,就隻有一個方麵:更多地訂立部門法,將民商、刑事分離,有條件地製定訴訟法,同時拆掉“民告官”的門檻,為日後行政複議和行政法做些鋪墊。
民商法中,主要是對如今商業習慣進行法條形式的確認。在大明這個近乎畸形的經濟體中,合夥、分紅、東主、掌櫃已經十分成熟,除了習慣詞彙有些差異。幾乎可以完全套用後世《公司法》中的絕大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