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文的結構要求(1 / 1)

第二節

公文的結構要求

公務文書結構的基本要求,可用“三性”加以概括:完整性、連貫性和嚴密性。

一、完整性

首先,公文要做到開頭部分、主體部分、結尾部分齊備,不可無故殘缺,即朱光潛先生所說的“有頭有尾有中段”。

其次,各個部分要相對飽滿,不能幹癟、空洞,給人以局部殘損的感覺。

最後,脈絡暢通,貫穿首尾,如有文氣不能串聯的地方,形成脫節斷氣,也會影響文章的圓滿。這就是朱光潛先生說的“有一股生氣貫注於全體”。

在藝術創作中,有“隻寫殘缺不寫全”的說法,講究點到為止,留下一些空白由欣賞者來填補,反而能更好地調動讀者進行審美再創造的積極性。但是,這一做法在公文寫作中不宜采用,公文的內容要求明確、實在,不能采用虛實相生、意到筆不到的寫法。否則,將會給落實處理帶來許多不便。

二、連貫性

公文的各個部分之間,在內容上要連貫、井然有序,在語言形式上要緊密銜接和合理過渡。

一篇公文,不會是一個混沌的整體,必然是由若幹層次構成的。開頭、主體、結尾,就是公文的三大層次。其中主體部分,通常不會隻有一個層次,而是由既互有區別,又互有聯係的幾個部分組成。這些層次之間,不管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文風上,都要有內在的聯係。在外部的語言形式上,不管采用序號銜接還是采用自然過渡,也都必須自然流暢。

三、嚴密性

嚴密性是指文章的各個部分之間有嚴密的邏輯聯係,既不能出現前後內容互不相幹,也不能出現前後內容相互矛盾的現象。朱光潛先生說:“文章的‘不通’有多種,最厲害的是上氣不接下氣,上段上句的意思沒有交代清楚就擱起來,下段下句的意思沒有伏筆就突然出現。應該在前一段說的話遺漏著不說,到後來一段不很相稱的地方勉強插進去,或者在上文已說過的話到下文再重複說一遍,這些問題都屬於邏輯混亂,結構不嚴密。”(朱光潛著:《選擇與安排》,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文章的部分與部分之間,或呈現因果關係,或呈現主次關係,或呈現並列關係,或呈現表裏關係,各部分互相彌補、互相協助,而不能互相矛盾、互相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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