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試用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由員工直接主管上報,經上一級主管及行政人事部批準,於批準當日辦理離職手續。
7.除名: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8.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複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二、離職流程
1.離職書麵申請(員工申請離職),直接主管簽署意見後,報上一級主管批準,報行政人事部存檔。
2.於離職日辦理本部門交接,由主管進行交接監督,列出詳細的離職交接清單,一式三份。
3.到行政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會簽單》,進行填寫,並依據其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各部門須由負責人簽字批準。
4.將辦理完成的《員工離職會簽單》交行政人事部後,攜帶個人用具,離開公司。
5.於下個發薪日結算剩餘工資及領取社保資料。
三、離職審批權限
1.F級、G級員工申請離職,由直接主管簽署意見後,報上一級主管批準,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2.D級、E級員工申請離職,由直接主管簽署意見後,報所屬總監級主管批準,並報行政人事部複核;如無主管總監領導,報總經理批準。
3.B級、C級員工申請離職,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後,報董事長批準,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4.試用、辭退、違紀、開除離職,由員工主管提出申請,報上一級領導及行政人事部批準。
5.解聘離職,由公司管理會議決定,員工主管提名,上一級領導及行政人事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