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的辦理是很重要的,一方麵涉及原來單位的關係交接,另一方麵也涉及到新單位後各種入職手續的辦理,因此,了解清楚其中的程序是很有必要的。
很多人並不清楚如何正確地辦理退工手續,甚至連一些企業由於人事管理缺乏經驗,大家也都雲裏霧裏的,一旦遇見招工比較認真的企業,往往發現缺這缺那,造成今後無法正確及時地辦理錄用手續。
其實各地對於單位退工都有一套方法,以上海為例,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1年頒布《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中有這樣的詳細規定:“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全工時製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一)填寫一式三聯退工通知單;
(二)在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日期的記載並蓋章;
(三)將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一起交被退人員;
(四)將退工通知單和個人檔案連同《勞動力登記表》通過郵寄或直接送達被退人員戶口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所。
所謂退工通知單,是一種職業介紹中心統一監製的,由單位購買專門為員工辦理退工用的單據。退工通知單一式四聯(在上述《辦法》出台後退工通知單有了變化,所以聯數與《辦法》中的不同),第一聯由單位留存,第二聯放入員工檔案,第三聯是交給被退工的員工,員工可以憑該聯和《勞動手冊》,到有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第四聯交給社會保險中心,辦理轉移社會保險之用。
一、離職種類
1.員工申請離職: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麵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員工在未辦理離職手續前,仍為在職,須履行員工責任和義務,做好本職工作。批準離職申請的員工於批準的離職日辦理離職手續。
2.解聘離職:因員工合同到期或公司經營策略調整裁員對員工的解聘,由員工直接主管上報,經上一級主管及行政人事部批準,須提前三十天通知被解職的員工。於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
3.辭退離職:因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或崗位考核不達標,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或崗位考核不達標被公司解聘,由員工直接主管上報,經上一級主管及行政人事部批準,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於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
4.違紀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製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5.開除辭退: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員工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或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並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7項錯誤行為之一的。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