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前麵章節的學習,我們對節稅有了一定認知,那麼,究竟什麼是合同節稅呢?該如何利用合同節稅呢?本節我們就將介紹到。
首先,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合同節稅:
某市A公司總承包某建築單位的辦公樓與住宅樓工程,現B公司準備組織安排C、D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合同總金額3600萬元,A公司另支付給B公司200萬元的中介費。
B公司取得的中介費按“服務業”稅目適用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其應繳納營業稅=200×5%=10(萬元);
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0×(7%+3%)=1(萬元);
B公司共應繳納稅款=10+1=11(萬元)
為合理節稅,B公司可進行如下籌劃,即在具備建築行業承包資質的情況下,B公司可與A公司直接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金額為3800萬元,之後B公司可將工程轉包給C、D公司,轉包金額為3600萬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之規定,
B公司繳納營業稅(3800-3600)×3%=6(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6×(7%+3%)=0.6(萬元);
B公司共應繳納稅款=6+0.6=6.6(萬元)
籌劃後,B公司200萬元的收入按“建築業”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其承擔的稅負可大大降低,將少繳納稅款4.4萬元。
上述籌劃依據的是《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七條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隻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也就是說,B公司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時,應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3800萬元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價款3600萬後的餘額200萬元為營業額。B公司與A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稅目適用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若B公司不與A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簽訂行紀合同,隻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那麼,對其收取的中介費則應按“服務業”稅目適用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因此,對一些工程項目應繳納的營業稅,合同性質不同適用的稅目也不同,納稅人應綜合分析自己的業務情況,利用稅目不同這一籌劃空間合理節稅。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一個案例:
例:錢老師是北京某名牌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教授,對企業管理頗有研究,常應全國各地企業的邀請,到各地講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