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合同節稅?(2 / 2)

2000年5月,錢老師又與海南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簽約,雙方約定由錢老師給該合資企業的經理層人士講課,講課時間是10天。關於講課的勞務報酬,雙方在合同書上這樣寫道:“甲方(企業)給乙方(錢老師)支付講課費5萬元人民幣,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等一概由乙方自負。”5月20日,錢老師按期到海南授課。5月30日,該企業財務人員支付錢老師講課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萬元,實際支付講課費4萬元,其計算如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0000×(1-20%)×30%-2000=10000(元)

支付講課費=50000元-10000元=40000元

錢老師10天以來的開銷為:往返飛機票3000元,住宿費5000元,夥食費1000元,其他費用開支1000元。錢老師10天淨收入為30000元。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勞務報酬合同的設計技巧。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設計勞務報酬合同時,既可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由獲得報酬者繳納。

很多人在簽訂勞務報酬合同時隻注意法律含義,卻往往忽略其稅收含義,因而自己多繳了稅款也不知道。從合同字麵上看,好像可以獲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應繳稅款及各項費用開支後,實際所得卻遠遠下降。本案例中的錢老師便屬於這種情況。目前企業與個人簽訂勞務報酬合同中比較常見的條款就是像案例中錢老師的情況:甲方支付全部勞務報酬,費用由乙方自負。其實,這種條款不利於節省稅款。不如在保持甲方拿到手的勞務報酬不變的前提下,把合同修改為“甲方付給乙方一定勞務報酬並承擔乙方所有相關費用”。具體到錢老師的案例中,即可將合同中的報酬條款改為“甲方向乙方支付講課費35000元,往返飛機票、住宿費、夥食費及應納稅款全部由甲方負責。”則錢老師隻需就35000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從企業方來說,企業的實際支出沒有變多,甚至還有可能有所減少。這是為什麼呢?因為:

1.對企業來說,提供住宿比較方便,夥食問題一般也容易解決,因而這方麵的開支對企業來說可以比個人自理時省去不少,企業的負擔不會因此而加重多少。

2.拿案例來說,錢老師合同上規定的講課費少了,相應的來說,個人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就變少了,能拿到手的現款也變多了。

3.費用的分散及減少使得企業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業樂意接受。

從錢老師這一方來說,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結果,而且由於該老師在外講課機會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筆,一年下來的總收益增加額則是非常可觀的數目。因此,這樣對合同進行修訂會造成企業和個人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