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工作中我們通常會涉及到投資這個概念。我們知道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這一節我們就先對投資中的長期投資的概念和相關內容進行介紹。
從定義來看,長期投資是指不滿足短期投資條件的投資,即不準備在1年或長於1年的經營周期之內轉變為現金的投資。
企業管理層取得長期投資的目的在於持有而不在於出售,這是與短期投資的一個重要區別。
我們再來看長期投資的分類。長期投資按其性質可分為:長期股票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下麵我們主要對長期股票投資進行具體深入的介紹:
長期股票投資是購買並持有其他公司的普通股、優先股。以現金取得時,按取得時的計價成本(包括買價、傭金和稅費等);以非現金交易取得時,按照交易物品或取得股票的公允市價計價。
取得長期股票投資的計價方法有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權益法、市價法。具體要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不同選擇使用。具體如下:
1.成本法與權益法
不能使投資者對被投資者的財務和經營策略施加重大影響。投資額低於被投資企業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普通股和有權選舉董事的優先股的20%時,一般認為投資方沒有能力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策略施加重大影響,就應使用成本法。如果投資方有證據表明能夠對投資者施加重大影響,即便投資比例低於20%,也不能采用成本法,而應采用權益法。
首先,我們來看能夠表明對被投資者施加重大影響的證據,它主要包括:
(1)能夠代表董事會;
(2)參與製定政策;
(3)重大的公司間交易;
(4)管理人員的互換;
(5)技術依賴;
(6)與其他持股形式有關的所有權比例。
如果投資比例超過20%但有證據表明投資方不能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則應采用成本法而不能采用權益法。
我們再來看不能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的證據,它主要包括:
(1)被投資者通過法律訴訟或政府管理當局限製投資者施加重大影響的能力;
(2)投資者和被投資者達成協議,投資者放棄股東的重要權利;
(3)被投資者的大部分權益集中在控製被抽空被投資方的少數股東手中;
(4)未采用權益法,投資方試圖取得但未能取得超出股東正常範圍的財務信息;
(5)投資方試圖代表但未能代表被投資者董事會。
我們還應注意到,普通股如果未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或活躍的場外交易市場交易,則是不可流通的。
按照成本法,投資方收到現金股利時確認為收入,不確認為被投資方的收益;但在下麵兩種情形下應調減“長期投資”的賬麵成本:
(1)長期投資市場價值大大地低於成本,而且是永久性地下跌;
(2)投資方收到清算股利,即收到的股利超過投資者累計應享有的收益份額。
2.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在資產負債編表日按照成本與市價較低者確認長期投資的方法。長期投資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有兩個條件:
(1)不能使投資者對被投資者的財務和經營策略施加重大影響;
(2)可流通性,即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可隨時獲得銷售價格或況價和叫價。它與成本法的區別就在於,所投資的股票是否可以流通。
在日常會計核算中,其基本程序與成本基本相同,隻是在編表日按照成本與市價的較低者、報告長期投資。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取得短期和長期普通股投資,應將所有短期投資構成一種投資組合,所有長期投資構成另一種投資組合,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則分別用於兩種不同的投資組合,以便各自比較,當投資組合價值發生變化時,無須調整構成投資組合的各個單一的賬戶,而是通過一個計價備抵賬戶將投資組合的賬麵價值調整到較低的市價水平。在進行總額比較時,如果市價高於或等於成本時,備抵賬戶應調整為零;如果成本高於市價,將兩者的差額計入備抵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