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麵的章節中我們已經講過費用的概念以及相關內容,那麼,究竟什麼是待攤費用呢?這節我們就將對此進行介紹。
從待攤費用的概念來看,待攤費用又可稱預付費用,是已經支付但不能作為當期費用的支出,它是流動資產項目之一。根據我國會計製度,低值易耗品也可列入待攤費用。待攤費用的概念基礎是權責發生製,也是配比原則的要求。中國新會計準則已廢除該科目。
我們再對待攤費用的內容作具體分析。待攤費用指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一次支出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汙費、技術轉讓費、廣告費、固定資產經常修理費、預付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等。企業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應作為“遞延資產”,不得列作待攤費用。
其中,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能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具體如下:
1.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
2.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應於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轉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小企業發生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攤銷時,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費用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5.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小企業尚未攤銷的各項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餘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