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經濟製度(2 / 3)

《基本法》第112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彙管製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彙、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基本法》第113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彙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彙價。”

這些規定,為香港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香港自1973年開始解除外彙管製以後,逐漸形成了自由外彙市場。根據上述《基本法》規定,自由外彙市場的這套政策不變,金融市場開放度不會收緊。港幣兌換外幣,外幣互相自由兌換,資金以及利潤自由進出的基本政策不會改變。現時港幣流通的基礎、條件、機製,1997年後不會改變。

港幣在1997年後繼續流通。依據《基本法》,部分軟鈔及硬幣上帶有殖民主義色彩的圖案及文字,要予以取消,印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標誌的紫荊花圖案。這方麵的工作,已經進行。

香港的發鈔銀行,自1994年5月1日香港中國銀行參加發行港幣開始,形成三家發鈔銀行,即:彙豐銀行、渣打銀行、中國銀行。三家銀行發行港幣時,必須以十足的美元資產向外彙基金獲取無息的、作為發行鈔票依據的“債務證明書”,才能發鈔。外彙基金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管理,以保證港幣和金融體係的穩定。香港回歸祖國之後,現行的三家發鈔銀行仍可根據法定權限繼續發行港幣。

根據《基本法》第112條規定,作為香港金融市場組成部分的外彙、黃金、證券、期貨市場,將繼續開放,作為香港人投資手段的炒金、炒股繼續運轉。金市、股市、彙市繼續發展,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作出貢獻。

(4)保持自由港的地位。

《基本法》第11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征收關稅。”

自由港的一般概念是對外國貨物免征關稅的港口及附近的其他限定地區。而香港則是世界上範圍最大的自由港,整個港島、九龍、新界地區全屬自由港範疇。加之其功能齊全,集貿易、金融、航運、房地產、製造業、零售業、旅遊、信息和加工、轉口、觀光於一體,條件優越。《基本法》把香港自由港政策中的成功因素,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形成了配合自由港發展的全麵機製。這將有力保持香港這個自由港的獨特優勢。

(5)實行自由貿易政策。

《基本法》第11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所謂自由貿易政策,指政府不幹預對外貿易活動,對境內外商品的進出口一視同仁,不收關稅,不設限製,凡國際合法的貿易在香港都暢通無阻。香港成為亞太地區一個舉世矚目的自由貿易中心。根據《基本法》的以上規定,1997年後的香港仍然繼續保持原有的自由貿易政策和外貿運作方式,並且將進一步完善自由貿易法規,拓展對外貿易渠道,改善對外貿易環境。國際自由貿易中心的地位將得到進一步保障。

《基本法》第116條更進一步具體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於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

作為單獨的關稅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貿易權益將得到充分保護,過去、現在和將來獲得的外貿優惠待遇將繼續享有,其國際貿易中心的地位確有法律和政策保障。

尤其突出的是,《基本法》上述規定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和發展國際經濟聯係的高度自治權。它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貿總協定”及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安排。香港自1947年以英國屬地身分參加了“關貿總協定”,至今一直作為“關貿總協定”成員和單獨關稅區。關於香港回歸祖國後繼續留在“關貿總協定”及世界貿易組織之內、為其中成員之一的問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達成協議。1997年後香港的國際貿易地位是有充分保障的。

(6)保持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

香港以其優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港口、廣泛的經濟腹地、廣泛的國際聯係,借助於自由港、自由貿易政策、單獨的關稅區,發展了航運事業,崛起為國際航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