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著名的國際自由港,是亞太地區的貿易中心、金融中心、航運中心,是中國對外開放的重要橋梁。1995年,香港被美國《財富》雜誌評為全球十大最佳商業城市之首。
為了維護香港長期穩定繁榮,保證香港的國際經濟地位,《基本法》從基本經濟製度上作了規定。《基本法》的序言中載明:“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曆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製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製度和政策。”《基本法》總則部分中的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製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基本法》第6條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這些根本性製度的規定,為香港繼續保持以私有製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製度,奠定了法律基礎。
不僅如此,《基本法》第五章用了31條的篇幅,詳細規定了香港自由市場運作的機製和相關的政府經濟政策。從多方麵保證了香港繼續沿著自由資本主義特色的軌道,繼續奉行自由貿易、自由投資、自由經營、自由通航、自由彙兌、自由競爭的政策。這些政策包括:
(1)保持財政獨立。
《基本法》第10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這一規定就奠定了財政獨立的法律依據,體現了“一國兩製”的特別政策。
香港多年來的理財原則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實施結果,一般年度公共開支不超過生產總值的18%,大多數年份都保持了財政盈餘。這為香港的經濟穩定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基本法》吸取了香港的這一傳統的理財原則的優點。《基本法》第10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奉行這一原則,將有利於繼續實行低稅製,保持香港的國際競爭力,維持香港經濟的長期繁榮。
(2)實行獨立的稅收製度。
在獨立的財政製度下,中央人民政府不對香港征稅,從大的框架上保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立稅收製度的實行。這是照顧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穩定繁榮的一項特殊規定。
另外,《基本法》還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製度的條文。《基本法》第10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製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這一規定,體現了對香港經濟繁榮穩定的延續性政策。香港長期以來其稅收政策的基本特點就是稅率低、稅製簡單、開征稅目穩定。《基本法》吸取了這一傳統稅製的優點,作出明確規定,不僅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以獨立的稅製,也保證了原有稅製的連續性及自身特點。
(3)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作為以亞太為重點的國際金融中心,其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很多。與自由港結合的優越地位,基本以自由市場為杠杆的運作機製,港英政府的“積極不幹預”政策,都使香港成為北美、歐洲金融中心之外的東方國際金融中心。
為了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基本法》作了原則規定和具體規定。
《基本法》第10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為了保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基本法》作了具體的規定,從經濟和法律上提供適當環境條件,保持香港這一國際金融中心的固有的優勢。
《基本法》第11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製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製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基本法》第111條還規定:“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製度和準備金製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