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是中國國家領導人1982年11月最早提出來的,引起了香港居民的熱切關注。“港人治港”就是由香港人自主管理香港。英國統治香港100多年,搞的是“英人治港”,由英王委派的港督獨裁,體現了殖民統治。1997年後,中國政府根據“一國兩製”的方針,實行“港人治港”,體現了解除香港的殖民統治,也體現了對600多萬港人的高度信任。
鄧小平同誌1984年6月詳細闡述了“港人治港”的道理。他說:“要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國人有能力管好香港,這是老殖民主義遺留下來的思想狀態。鴉片戰爭以來的一個多世紀裏,外國人看不起中國人,侮辱中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改變了中國的形象。中國今天的形象,不是晚清政府、不是北洋軍閥、也不是蔣氏父子創造出來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改變了中國的形象。凡是中華兒女,不管穿什麼服裝,不管是什麼立場,起碼都有中華民族的自豪感。香港人也是有這種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香港過去的繁榮,主要是以中國人為主體的香港人幹出來的。中國人的智力不比外國人差,中國人不是低能的,不要總以為隻有外國人才幹得好。要相信我們中國人自己是能幹得好的……我們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繼續讓外國人統治,否則香港人也是決不會答應的。”(《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60—61頁)
“港人治港”,是指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此,鄧小平同誌有明確的說明:“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當然也要容納別的人,還可以聘請外國人當顧問。什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複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隻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讚成中國的社會主義製度,隻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61頁)
治港的人士應是以愛國者為主體,這是香港回歸祖國的標誌之一。香港是中國的地方,而且98%的香港居民是中國人。如果治理香港的公務人員不愛國、不愛港,就不可能治理好香港,也無法在1997年後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與穩定。
為了保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香港人治理香港,《基本法》中作了相應的規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各司司長和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公署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都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對此,《基本法》的第44條,第55條,第61條,第67條,第71條,第79條,第90條,第99條,第101條,都有明確的規定。以上所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類重要公務人員都必須具備三重條件:一是中國公民,二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三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人。這些規定,為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作出了限定。
更加重要的是,為了保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基本法》作了更加重要的規定。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宣誓製度。《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類公務人員向《基本法》宣誓擁護,這就包括《基本法》第1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也包括宣誓擁護《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製”的一係列大政方計。這顯然是對“愛國者”的港人的一個準確的界定。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顯然是對“愛港”的港人的一個準確的界定。
《基本法》的上述規定,體現了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原則。
(2)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香港居民,按《基本法》規定,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又分中國公民和非中國籍的人。
香港居民隻有一條義務,這就是《基本法》第42條規定的:“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