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港人治港”與中國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2 / 2)

然而,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其他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25條至41條,對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作了詳細全麵的規定。其內容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谘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這說明《基本法》規定了香港居民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信仰自由、社會福利、婚姻自由和其他權利和自由,這是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法》還規定了香港居民的財產權。《基本法》第10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征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征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這體現了對私有財產的全麵保障。這是《基本法》第5條規定的“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具體展開和法律規定。

另外,《基本法》還規定了香港居民文化教育方麵的權利。《基本法》第34條規定了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同時又在第六章,用第136條至第149條的13個條款,詳細規定了香港居民的文化教育的權利。如,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製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創作中所獲得的成果和合法權益。

《基本法》還規定了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基本法》第2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是更為重要的一個權利。中國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香港的中國公民就成為國家的主人,享有一個主權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種當家做主的權利,與殖民統治下的香港的中國人的地位有了一個根本性的變革。

(3)香港居民與中國公民的關係。

中國公民的含義在憲法第33條中作了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國籍法第3條還規定,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國政府1984年給英國政府的備忘錄中明確指出:“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

香港居民這個概念,包括兩部分:一是居住香港的中國公民,二是居住香港的外國人。香港居民這個概念涵蓋較廣;中國公民,由於是香港居民中的一部分,其概念涵蓋不如香港居民廣。

在《基本法》中,不同情況下,使用了不同的概念。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權利比較廣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立法機關的選舉,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裏選民的概念涵蓋較廣。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要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這裏的“中國公民”範圍比“香港永久性居民”要小。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這裏的概念又較廣。《基本法》規定的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比前麵說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範圍要廣,但比香港居民的概念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