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國兩製”與《基本法》的產生(3 / 3)

為什麼1997年後還要保持香港原有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是從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出發的。鄧小平同誌論證說:“中國要真正發達起來,接近而不是說超過發達國家,那還需要三十年到五十年的時間。如果說在本世紀內我們需要實行開放政策,那末在下個世紀的前五十年內中國要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也不能離開這個政策,離開了這個政策不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是符合中國的切身利益的。所以我們講‘50年’,不是隨隨便便、感情衝動而講的,是考慮到中國的現實和發展的需要。”(《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02—103頁)

《基本法》是香港1997年後的基本法律。但是1997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係不僅有《基本法》,還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還有不抵觸《基本法》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後的香港原有法律,如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法例和習慣法。這三部分法律都以《基本法》為核心,都要以《基本法》為依據,不允許與《基本法》相抵觸。全國人大關於《基本法》的決定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製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

《基本法》第1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采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可見,《基本法》本身就規定了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核心地位。

《基本法》還規定了1997年7月1日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的附件三規定了全國性的六個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這六個法律是:(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基本法》既是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但同時也是一個全國性的法律,全國都要遵守。因此,不僅香港人要熟悉、了解、遵守《基本法》,內地人也要熟悉、了解、遵守《基本法》。從全國範圍來說,《基本法》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護國家的安全和基本社會製度,保證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直接管轄權,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區域,有利於保持香港與內地的和諧關係。這都是涉及全國範圍、涉及全國人民利益的事情。從《基本法》的效能來看,它是依據憲法製定的,不僅香港特別行政區要遵守,中央機關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同樣要遵守;不僅香港人要遵守,內地人要遵守。因此,內地人也要熟悉《基本法》,了解《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