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辛勤工作,1988年初,提出了《基本法》(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在香港和內地廣泛征求意見,然後進行修改。1988年底至1989年初,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公布了《基本法》(草案),進一步征求意見,再次進行修改。經過反複征求意見和修改,《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經全國人大審議後通過,並正式頒布,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集中了香港和內地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智慧,是在廣泛的民主過程中製定的。鄧小平同誌在會見出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委員時,高度評價了起草委員會的工作和《基本法》的意義。他指出:“你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曆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曆史意義,不隻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隻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52頁)
《基本法》是1997年7月1日起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基本法律。它的結構與一般的基本法不同,而是與憲法的結構相似。它有序言,總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製,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對外事務,本法的解釋和修改,附則等九章,還有3個附件。也有人習慣地稱《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雖然這個稱謂不準確,但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本法》的地位。這是保證香港回歸祖國並保持穩定繁榮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
《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都貫穿了兩個基本思想:第一,香港1997年7月1日回歸祖國,並保持穩定繁榮;第二,“一國兩製”的基本構想。然而,《基本法》的160條內容卻把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對香港的12條基本方針落實到法律條文中去了。
《基本法》的內容體現了一國兩製、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穩定繁榮、長期不變的基本精神。如,《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製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就體現了“一國兩製”和長期不變的精神實質。再如,《基本法》第8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10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第11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征收關稅。”第11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這些都說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
一般來說,按照中國憲法,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但是,為了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完整、獨立的司法權,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隻是對於涉及到中央的權力以及中央與香港關係的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才應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這也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個例證。
《基本法》規定了中國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之後,保留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製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是根據“一國兩製”的構想決定的。鄧小平同誌說得好:“采取和平方式解決香港問題,就必須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也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和英國的實際情況,就是說,我們解決問題的辦法要使三方麵都能接受。如果用社會主義來統一,就做不到三方麵都接受。勉強接受了,也會造成混亂局麵。即使不發生武力衝突,香港也將成為一個蕭條的香港,後遺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們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問題而言,三方麵都能接受的隻能是‘一國兩製’,允許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保持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沒有其他辦法。”(《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101—102頁)從另一方麵講,“我們對香港的政策長期不變,影響不了大陸的社會主義。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但允許國內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製度,比如香港、台灣。大陸開放一些城市,允許一些外資進入,這是作為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有利於社會主義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