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行政製基本上是按照英國殖民統治構架發展而成的。它是新殖民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混合體,新與舊混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地方行政製度。
(1)香港政製模式及其特征、弊端。
香港最初的政製是根據19世紀英國的所謂皇領殖民地模式建立起來的。當時在英國殖民地部直接管轄下的殖民政製主要有三種類型:1)由殖民地部派遣總督為首長,全權負責,不設任何議局。此類地區多屬軍事要地,如直布羅陀、福克蘭群島等。2)總督下設一議局或行政、立法兩局為輔助,議局成員全為委任。英國在亞洲、非洲建立的殖民地區多采用此製。3)總督下設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部分或全部由選舉產生。當時的馬耳他、塞浦路斯及西印度群島多處英國殖民地區采用此製。殖民地總督,都由英國政府直接委任,而且向英國政府負責。在上述三類模式中,第三類比較開放。1843年,英國在香港所建立的殖民製度,屬第二類模式。
《南京條約》訂立以後,英國正式宣布香港為英國王室殖民地,並任命璞鼎查為總督。政製的模式,是依據同年殖民地部向璞鼎查頒發的《英皇製誥》和《皇室訓令》兩項基本的法律文件而形成的。《英皇製誥》是以英王名義製定發給香港總督的敕令,是香港殖民政府組織的基本法例。《皇室訓令》是以英王室名義製定發給港英政府的一係列訓令,作為對《英皇製誥》的補充,它的規定較為具體,可謂執行細則。《英皇製誥》和《皇室訓令》正式修訂公布於1917年4月20日,而後至1985年,前者又經過11次修改,後者又經過15次修改。這兩個基本法律文件全麵規定了現代香港政製結構及運作方式。現行的《英皇製誥》共21條,其主要內容有:1)規定英國女王是香港最高統治者,總督以英女王代表的身分對香港行使統治權;2)授權在香港設立立法和行政兩局;3)規定了免除最高法官及地方法院法官的程序;4)規定英王室擁有對製誥修改或廢除的絕對權力。
香港政治製度經過多年的逐步發展,其現行政製有以下特征:
1)權力來源於英國。港英當局的法律決定了統治權力來源於宗主國的授予,決定了香港政府的組織形式、總督的職權範圍等;規定了宗主國對香港法律擁有最高決定權,香港終審權在倫敦。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直轄的殖民地區,它沒有外交、國防權,也沒有自主組織政府的權力;它不是一個政治實體,而是一個行政實體,港英政府的職能是管理地方的行政事務。2)少數人掌握決策權,權力集中。港督和極少數行政精英掌握行政管理決策權,關鍵在於行政局是委任而不是選舉的。行政局不是內閣,是港督谘詢機構,最後決策權在港督。3)有一整套谘詢機構來輔助決策。香港由上到下,由縱到橫,多層次、多渠道,約有400多個附屬於行政機關的谘詢委員會,成為一個網絡。它起到多種作用,對上情下達,下情上達,調解矛盾和製定政策有其不可忽視的作用。4)有眾多素質較好的公務員來執行政策。這是保持香港政府政策上的連貫性和工作效率的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因為這批人是常任的,不經常更換,他們如果不是犯法被開除,就是一直晉升。他們經過考試錄用,待遇從優,比較穩定。香港是法治社會,有一批公務員在那裏按章程、法律辦事,不會一換港督就亂套。5)行政與立法既分開又配合。這個特點保證了它在運作上比較順暢,行政局、立法局分開來開會,前者開秘密會議,後者開公開會議。討論的問題也不同,行政局討論大的決策,即政策提案;立法局主要是審議、辦手續,最多是質詢一下,舉手通過。但是,兩者不是截然分開的,雙方成員互相滲透重疊,行政局議員不少兼任立法局議員,行政機關清楚了解立法機關成員意向,製定政策時吸取立法機關意見。如果說西方調解行政和立法的矛盾,主要是通過政黨來實施,香港則是通過執政官員和部分兼任議員來起調解作用。6)英國中央機關與殖民地區治理機關互相調和。倫敦通過對香港人事任命權、立法權、駐軍的控製,通過一係列的監督和搜集情況渠道,使地方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都受到倫敦節製。但是,又能放手讓香港地方政權在它可以決斷的範圍內自行處理地方行政和經濟事務,香港實際上有較大的立法權、行政權,還有外事處理、財政自主等權限。它是宗主國抓緊主權,與地方有較大自主權相結合。香港與倫敦公開衝突之事從未發生過,許多時候,利益矛盾剛出現,即以內部談判和協商方式解決。
但香港政製也存在許多弊病:
1)港督過分集權,權力太大。他是最高長官、行政局主席、立法局主席,大權獨攬,不受監督。沒有人能彈劾他,隻有倫敦可撤換他。2)缺乏民主選舉。長期以來,官員都是委任,沒有選舉。高級行政官員由中央委任,議員絕大部分由行政官員委任,在“代議政製”推行之前,根本沒有一位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全部由港督點名任用。3)權力分配隻顧上層,排除下層。行政局、立法局的權力分配,都是英資財團、大老板、上層人士、世家代表,特別是片麵照顧英資為主的大財團。近期,隻有工聯會的個別人士入局,但整個決策權仍在港督掌握中。
(2)港督。
香港總督由英女王親筆簽署委任狀委任,是英國派往香港的代理人,行使皇室委任的特權,象征英國殖民主義宗主國的主權、治權和利益。他是香港政府首腦,兼任行政、立法兩局主席和駐港陸、海、空三軍司令。港督任期5年,但可以延長。
作為香港政府的首腦,港督的權力、職責範圍在《英皇製誥》中作了明確規定:1)總督權力來自英王室;2)委任兩局議員;3)有權參照立法局意見及得該局同意製定法律;4)處置本殖民地區土地;5)依法任免官員;6)赦免罪犯;7)本地一切文武官員和平民,須順從、協助及支持總督。由此可見,港督的法定權力甚大,如果他全部行使的話,可成為一名專橫獨裁者。從理論上講,總督有權不理睬行政局意見,可按自己意願指示多數官員撤銷或通過任何法例來否定立法局的任何反對意見,他可以改變過去的政策。故有人說:在香港,港督的權力僅次於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