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瑪共和國時期,德國社會民主黨對地方黨組織進行了重大的調整。魏瑪共和國以前,社會民主黨的地方黨組織的基本結構是:邦黨組織今社會民主協會→市鎮協會。1924年柏林組織章程規定:“由黨的執行委員會根據政治和經濟需要劃定的社會民主區聯合會構成黨的組織的基礎。區聯合會分成若幹地方協會,這些地方協會可通過區聯合會組成若幹附屬區。為了進行組織工作和采取政治行動,地方協會又可分為若幹鼓動小組。”
同戰前相比,地方黨組織的變化不僅表現在名稱上,而且也表現在實際內容上。其中最顯著的變更是取消了邦一級的黨組織。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黨的基層組織——社會民主協會是按國會選區來劃分的,並且它要通過專區聯合會或邦黨組織同黨的執行委員會發生聯係。但魏瑪時期,“構成黨的組織基礎”的社會民主區聯合會不是完全按照國會選區來劃分的,而是“黨的執行委員會根據政治和經濟需要製定的”。各社會民主區聯合會與黨的執行委員會直接發生組織聯係,直接進行財務結算。1919年魏瑪組織章程就取消了邦一級黨組織,其目的在於加強黨的中央機構對地方黨組織的集中領導。但為了使同一邦內各區聯合會能夠就本邦重大問題進行合作,1919年的組織章程還規定:“在擁有若幹區聯合會的邦中,各區聯合會可為解決本邦的政治問題而進行合作”。
魏瑪代表大會以後,某些邦的地方黨組織根據這一原則建立了邦黨組織中心,以促進它們之間的合作。但黨內很多人並不清楚這種邦黨組織中心與戰前邦黨組織有何區別。為了澄清這個問題,1921年5月24日,黨的委員會對巴伐利亞區邦黨組織中心作出了如下鑒定:“邦黨組織中心不是區聯合會的上級機關,也不是區聯合會與黨的執行委員會之間的中介機關,邦黨組織中心與以前在組織方麵按規定具有廣泛權力的邦執行委員會的區別正在於此。”1924年柏林代表大會上,新組織章程的報告人重申了這一點。
1924年的柏林組織章程對社會民主黨組織建設的突出貢獻是對黨員和黨的幹部提出了新的要求。
1919年的魏瑪組織章程繼承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的傳統,重申黨員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魏瑪組織章程還進一步規定,每個黨員都隸屬於其居住地的主管黨組織;一個黨員不能同時成為兩個下級組織的成員。在此基礎上,1924年的柏林組織章程增加了黨員“等待期”的規定。柏林組織章程指出:“接納黨員首先由地方協會執行委員會作出決定。所有黨的領導機關都有權提出異議。黨的區領導機關和黨的執行委員會可依次對接納問題作出否認的決定。如果在一年之內未提出異議,接納便最終生效”。因此,新黨員的“等待期”為一年。在“等待期”內,黨員不得在黨內擔任“信任性職務”。在“等待期”內,地方協會的黨員大會便可作出清除某黨員的決定,否則,隻有區執行委員會才能作出開除某黨員的決定。增加這一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黨員的質量,使黨能及時簡便地將不合格分子開除出黨。在柏林代表大會上,組織章程的報告人裏賓奇解釋說:“我們要成為一個完美的黨,其成員要有在組織範圍推行和促進黨的政策原則的真誠願望。因此,我們對臨時性黨員和最終性黨員加以區分。那些不具備這種真誠願望的黨員應該在一年內通過一種比開除更簡便的程序被清除出黨。”此外,柏林組織章程還為開除不合格黨員規定了一種特別程序,它提出:如果一個黨員參加其他政黨、在經濟上支持其他政黨、為擁護其他政黨或反對社會民主黨進行活動,黨的執行委員會可以不經組織程序,立即將該黨員開除出黨。
柏林組織章裎增加了“黨的職務”一節,要求黨的幹部以及黨的議會代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柏林組織章程規定:區執行委員會、黨的執行委員會以及監察委員會的候選人,鄉、區、邦代表機構的候選人以及議會和國會議員的候選人都至少具有三年黨齡。區代表大會、黨代表大會成員以及國際代表大會的代表團成員也必須具備同樣的條件。
為了加強對黨在代議機構中代表的控製,柏林組織章程作了加下規定,隻有經兌組織的同意作為候選人提名的黨員,才能在代議機構中代表黨;各級議會選舉的候選人提名,都要經附屬區和區的領導機關認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有權取消自己在相應的代表機構中的代表。
上述規定都是第一次寫進社會民主黨的組織章程,因此,對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發展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魏瑪組織章程和柏林組織章程都體現出不斷加強集中化領導的趨向。這種趨向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就已十分明顯,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又得到加強。社會民主黨強調集中化領導,一方麵是為增強自身的戰鬥力,另一方麵,也是出於維護國家統一的信念。建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民主共和國是德國社會民主黨一貫的理想。魏瑪共和國建立以後,各邦的獨立傾向仍十分嚴重,分裂主義分子也時刻威脅著共和國的統一完整。因此,德國社會民主黨始終把維護共和國的統一當作義不容辭的責任,格爾利茨綱領和海德堡綱領中都曾提出了維護共和國統一的要求。在柏林代表大會上,裏賓奇專門說明黨的集中化領導問題,他強調指出:“黨的全部政策在於建立一個集中統一的德國,消除小邦割據狀態。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黨的魏瑪代表大會決定加強黨的集中化。魏瑪憲法未能創造出一個統一的德國,各邦仍保持相當的獨立性。因此各邦的黨組織應當利用一切可能去消除這種獨立性。”1924年柏林組織章程使魏瑪共和國時期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結構得以確立,1925年海德堡代表大會又對黨的組織章程進行少量修改,這些改動並不涉及社會民主黨組織結構和組織製度的根本問題。
二 相對穩定時期社會民主黨的組織狀況
戰爭和革命造成了德國工人階級的高度政治動員,因此魏瑪共和國初期,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組織迅速壯大。1920年,黨員人數突破了100萬,總計為118萬人。1922年9月,獨立社會民主黨與社會民主黨的合並使社會民主黨黨員人數上升為126萬,創造了曆史最高記錄。相對穩定時期是德國社會民主黨組織發展的低穀時期。1924年,黨員人數下降為94萬人,1926年達到最低點,黨員人數僅為80.6萬人。1928年,黨員人數恢複到1924年的水平,1930年,相對穩定時期結束後,黨員人數才再次超過100萬。盡管如此,德國社會民主黨在相對穩定時期的國會選舉中,始終保持著國會第一大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