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1928年,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資本主義世界相對穩定時期。嚴格地說,德國的相對穩定時期是以1923年底的幣製改革為起點的。在西方國家的幫助下,德國發行一種新馬克,使日趨嚴重的通貨膨脹受到抑製。1924年8月,德國國會通過“道威斯計劃”,它確定德國可從美英等國那裏得到貸款。第一批貸款為8億金馬克,其中美國占55%,英國占45%。此後,大量外國資本源源不斷流入德國。1924—1929年間,湧入德國的外資至少有100—150億馬克長期投資和60億馬克短期投資。在外國資本的刺激下,德國經濟逐步得到恢複和發展。1925年,德國工業生產基本恢複到戰前的水平,1928年相當於1913年的113%,再次超過英、法,躍居資本主義世界第二位。隨著生產的發展,勞動群眾的生活狀況也相對得到改善。工人的實際工資不斷提高,1924—1929年共增長了37%。同時,社會緊張局勢和階級矛盾也得到緩和,政局日趨穩定。
這種形勢為社會民主黨改良主義的傳播和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在相對穩定時期,德國社會民主黨大力宣揚改良主義,並對其進行了深入的理論研究和探討。通過海德堡代表大會和基爾代表大會,社會民主黨完善了改良主義理論體係,提出一套完整的、與布爾什維克主義針鋒相對的改良主義戰略模式。
1924—1928年6月,社會民主黨一直未參加聯合政府。它作為一個反對黨在某些具體政策問題上,曾與資產階級聯合政府計鋒相對,分庭抗禮,以維護工人階級和勞動群眾的切身利益。盡管如此,社會民主黨始終把維護所謂“國家利益”和現存的民主製度當作製定政策的出發點,資產階級執政黨的主要內外政策都得到社會民主黨人的支持。因此,當代社會民主黨理論家稱這個時期的社會民主黨為“忠實的反對黨”。
一 1924年的柏林組織章程
魏瑪共和國建立後,1919年社會民主黨魏瑪代表大會製定了一個組織章程。魏瑪組織章程基本上繼承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原有的組織結構,黨的中央領導機構設置幾乎原封未動,隻是中下級組織的名稱與設置有某些變更。魏瑪組織章程奠定了魏瑪時期社會民主黨組織結構的基礎。1924年柏林代表大會製定的組織章程,使黨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製度進一步完善,並對黨員和黨的幹部提出了新的要求。
1924年柏林組織章程規定,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黨的所有重大問題都由代表大會來確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選舉黨的執行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並聽取這兩個委員會以及議會黨團的活動報告;決定黨的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地址;對地方黨組織提交給代表大會的提案作出決議。出席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1)各區黨組織選出的黨員代表,1924年柏林組織章程規定其總數不得超過300人;(2)黨的執行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3)議會黨團的部分代表以及代表大會的專題報告人。魏瑪共和國以前,議會黨團在黨內享有特殊的地位,其成員全部是代表大會當然的代表。柏林組織章程規定,議會黨團成員參加代表大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5.這個新規定有利於防止議會黨團控製和操縱黨。但是,議會黨團成員的特殊地位,使他們在地方黨組織享有很高的威信,因此議會黨團成員中大多數往往會被所屬地方黨組織推選為代表,出席黨的代表大會。柏林組織章程還規定,議會黨團成員在代表大會上對有關議會活動問題隻擁有發言權。
黨的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柏林組織章程對此增加了一條新規定:“如有重要原因,經黨的委員會3/4多數同意,代表大會可推遲一年。”1925年以後,代表大會兩年舉行一次成為慣例。代表大會在作出決定時,采取多數的原則,隻有當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代表讚成某項決議時,該決議方能生效。此外,柏林組織章程還規定,黨的執行委員會至少要在代表大會召開前8周,向全黨公布大會的暫定議程。
根據柏林組織章程,德國社會民主黨的中央領導機構,由三個權力平行、相互製約的委員會組成:黨的執行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黨的委員會。黨的執行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均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由各區黨組織各選派一名代表組成。
“黨的執行委員會的責任是對全黨進行領導”。它的具體職責是,主持黨的日常事務、管理黨的資產、對地方黨組織之間的分歧進行裁決、監督黨的機關報的原則立場,召集黨代表大會等等。1924年通過的組織章程增加了一項新規定,進一步加強黨的執行委員會的權力,它規定:“黨的執行委員會隨時可以對所有黨的組織及其活動進行監督,可以要求開除某些黨員。”一些地方黨組織曾反對賦於黨的執行委員會這種權力,柏林代表大會上有人曾對此提出異議,但大會還是通過了這項新規定。
監察委員會是中央監督性機構,它的監督對象不是黨的一般組織,而是黨的執行委員會。1869年,德國社會民主黨成立代表大會製定的組織章裎曾明確指出:“為了盡可能防止執行委員會獨斷專行,黨成立由11人組成的監察委員會”。“非常法”廢除後,社會民主黨曾一度取消了監察委員會這個專門機構,隻是在中央領導機構中設置了7名監察委員,但不久監察委員會又重新獨立出來。1924年通過的組織章程規定:“為了對黨的執行委員會實行監督和審理對黨的執行委員會的控告,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九名成員組成的監察委員會”。
黨的委員會同前兩個中央機構不同,它不是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是由各區黨組織選派代表組成的。這個機構是1912年開姆尼茨代表大會設置的,目的在於使黨的地方組織能直接參與黨中央的日常重大決策。黨的委員會的任務是,“與黨的執行委員會共同商討涉及全黨的重大政治問題,討論長期給社會民主黨造成很大財政負擔的黨的中央機構的設置問題,以及確定代表大會的議事日程和指定專題報告人的問題”。此外,如果黨的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中的某些成員提前離職,黨的委員會可在聽取執行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意見後,舉行補選。黨的委員會對所討論的問題沒有最後決定權,它隻能以決議的形式對某個問題作出鑒定,供黨的執行委員會參考。另外,黨的委員會會議要由黨的執行委員會召集,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隻有當1/3以上區執行委員會提出要求時,才可召開特別會議。因此,黨的委員會在參與黨中央日常決策方麵的作用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