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德國社會民主黨第一次成為執政黨(3 / 3)

憲法給予總統廣泛權力。憲法規定總統擁有任命總理,經總理推薦任命各部部長及任命聯邦其他文武官員的權力,有解散國會、擱置取消法案、統率軍隊、對外代表德國等權力。特別是第48條規定,當德國“公共安寧及秩序,視為有被擾亂或危害時,為恢複公共安寧及秩序起見,得采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更得使用兵力,以求達此目的”,並且可將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基本權利全部或一部停止之”。

憲法采用了瑞士的國民公決和國民請願製度,例如當國會和參議院對法案意見不一致時,總統必須將法案交付全體人民表決(第74條)。

魏瑪憲法第二部分是關於人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它規定“德國人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權利及義務”,等級特權全部廢止(第109條);一切德國人都有遷徙自由(第111條);除法律允許外,不得侵犯人身自由,不得侵犯住宅和通信自由(第115、117條);人民“不必報告官署及特別許可,有和平及無武器集會之權”(第123條);人民有組織社團的權利(第124條);選舉自由及選舉秘密應受保障(第125條);人民享有受教育的同等權利(第146條)。

魏瑪憲法增加了不被曆來憲法重視的社會經濟方麵的權利。憲法強調,經濟生活的組織應與人類生存的目的相適應,在此範圍內,保障每個人的經濟自由(第151條)。憲法宣布,經濟關係應依法規定,為契約自由的原則所支配,所有權受憲法的保障(第152、153條)。憲法規定對勞動者予以充分重視,勞動力受國家特別保護(第157條)。為此,憲法規定,職工有“為保護及增進勞工條件及經濟條件結社之自由”(第159條),職工和雇主在工資、勞動條件及發展生產方麵有“平等地位”和“共同決定權”(第165條)。為了保證工人的這些利益和地位,憲法肯定了蘇維埃製度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第165條規定:工人可組織企業工人委員會,區工人委員會及全國工人委員會。工人委員會與雇主及有關代表組成地方及全國經濟委員會,“以完成一般經濟任務及進行合作以實施社會化法令”。憲法還確定將適於社會化的企業收歸公有(第156條)。

魏瑪憲法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德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在十一月革命中爭取到的成果。該憲法的製定無疑是德國曆史上的一大進步。其進步性主要表現在,它徹底否定了君主專製製度,宣布實行現代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製度;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義務,並在這方麵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廢除了落後的三級選舉製,建立了比例代表製;廢除了全國兵役製;對於工人的權益予以特別注意;保障工人組織的合法存在,提出建立一套廣泛的社會保險製度,實行8小時工作製等等。

魏瑪憲法曆來被視為資產階級民主憲法的一個典範,它對其它國家的憲法產生過很大影響。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芬蘭、捷克、波蘭等國憲法都受到魏瑪憲法的較大影響。

“從憲法的字麵看,社會民主黨實現了一些他們在戰前連想都不敢想的目標”。因此社會民主黨議會黨團甚至認為:憲法是按照愛爾福特綱領所要求的那樣製定的,德意誌共和國從此成為世界上最民主的一個國家。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究其實質,魏瑪憲法是一部旨在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憲法。首先,該憲法強調的是保護私有製,而不是大規模實行社會化。這就從根本上保護和鞏固了資產階級和容克地主在國家和社會中的統治地位。其次,憲法雖然特別提到工人的利益和權力,但在不觸動私有製的條件下,這種權益最終也不能越出受剝削壓迫的範圍。況且,政府隻允許官方批準的工人委員會活動,這就嚴重限製了工人階級的鬥爭。因此,魏瑪憲法的要旨在於調和勞資矛盾,而並不是以實現社會主義為前提而暫時作出某些讓步。第三,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廢除舊軍隊,打破司法、行政等舊國家機器。政府錄用了大批舊官員、舊警察、舊法官,而這些人朝思暮想舊政權的複辟。這樣,我們可以看到,魏瑪憲法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都是維護資本主義製度的。也許社會民主黨人企圖通過漸進的方法過渡到他們理想中的社會主義社會,《前進報》總編輯施坦普費爾曾說:“當工人們了解了憲法之後,他們就不會反對它,而是運用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為達到最終的目的而奮鬥”。“那時工人運動和社會民主黨將再度成為一體”。但以後的事件發展證明,即使這種設想在理論上是成立的,但在當時德國的階級力量對比的條件下,它在實踐上也是絕對行不通的。社會民主黨曾標榜德國已在憲法統治之下,而誹謗蘇俄如同沙皇時斯一樣是專製統治,並聲稱要充當“全體人的平等權利和自由的保護者”。然而,社會民主黨鼓吹的權利、自由和秩序在實際上為反動勢方的複辟大開方便之門,“權利和自由”成了極右組織暗殺行刺的保護傘,“秩序”成了鎮壓革命運動的同義語和遮羞布。冠冕堂皇的魏瑪憲法掩蓋不住共和國初期鮮血淋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