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農村一直保持穩定發展的局麵,有力地保障了全國大局的穩定。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農村仍然存在著許多不穩定因素,甚至有些問題比較突出,這些問題不解決,必將嚴重影響農村的穩定,製約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農村法製宣傳體製不健全,法製教育乏力
目前農村法製宣傳教育體製很不完善。一般來說,縣鄉人民政府管轄的司法局、司法所承擔著農村的主要普法任務。但這些司法機構大多經費不足,人員不夠,很難開展經常性的普法宣傳教育,更談不上工作深入了。大部分村沒有成立普法小組。個別村成立了,組成成員大多是村幹部,這些人法律知識較少,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怎麼能給別人普法呢?而且目前農村急需普法的地方點多麵廣,農民的法律水平又參差不齊,更加大了普法的難度。因此,相對於普法的艱巨任務而言,農村普法教育明顯乏力。其普法宣傳教育往往是應付式、運動式、“一陣風”,因而容易流於形式,收不到實際效果。同時,我們看到,農村的法律宣傳工作做得並不好,其所謂的普法,形式呆板生硬,往往是簡單地將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在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的黑板上一寫了事;要麼就是在廣播裏一播了事,也不管是否有聽眾,有沒有聽懂;要麼編個冊子,到各村或個別生產小組一發了事,也就不再管那些冊子的命運如何了。就這樣,一部法律,在其傳播落實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認識與理解上的斷層。其實法律條文往往都是對普遍現象進行專業化的高度概括總結得來,是語言的精華,如此隻有形式沒有內容的“送法下鄉”,又如何能使農民理解法律,農村接受法律呢?又如何能指望農民的民主意識、法律意識能得到大的提高呢?
(二)農村法製建設開展難,落實更難
長期以來,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淡薄,很難集中起來進行法製教育。如組織農民開會、上課,宣講法律知識,農民愛來則來,不愛來則不來,缺乏約束機製;開展“送法下鄉”活動,把普法資料送到農民家裏,部分農民要麼不懂,要麼幹脆不予理踩,這對普法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特別是一些已經審結的案子,由於部分農民法律素質低下,再加上傳統觀念、宗族勢力、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的影響,真正執行起來難度就更大了。據調查統計,近年來,農村有50%左右已審結的案子沒有得到執行或沒有全麵執行。這既影響農村的穩定,又有損法律的權威。由於文化背景的影響,農民法製觀念不強,維權意識薄弱。由於廣大農民群眾文化水平都比較低,無法掌握過多的法律知識,無法對法律知識進行自主的學習和深入的研究。由於法製宣傳教育不到位,使得農民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斷章取義,法製觀念無法得到提高,法治思想被排斥在農村的大門之外。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應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由於經濟條件的製約,法律服務缺乏支持係統。農民往往忙於生產勞動,而忽視了對自身民主權利的重視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即使他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並希望求助於法律時,他們也時常由於資金的貧乏而無法將官司進行下去,因為高額的法律服務費用使他們望而卻步;而農村的法製宣傳教育也時常由於資金的缺乏而無法開展,法律服務缺乏支持係統,從而製約了法律對農村地區的約束和影響。
(三)農村基層幹部執法不嚴
推進依法治國方略,人民群眾是主體,幹部是關鍵。農村幹部是國家法律的宣傳者、執行者,理應在工作和生活中處處宣講國家法律,並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但由於有的幹部自身素質較差,對法律學習不深入,理解不透徹,掌握不準確,再加上個別同誌思想動機不純等原因,從而導致其在宣傳中“變味”,身教中“走樣”,使老百姓對幹部失去信任,對法律失去信心。如幹部調解民間糾紛,理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農村長期以來形成的風俗習慣,村規民約在很多時候、許多地方與法律相衝突,這就使幹部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麵臨著法與“理”的兩難選擇,而法律意識淡薄者,在調解民間糾紛中不知不覺滑到了所謂“理”的一邊。又如個別鄉村幹部執法畸輕畸重,顯失公平,老百姓無法接受,有損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