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時間管理與銷售禮儀(1)(3 / 3)

對施工企業的營業額確立時間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關於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實行合同完成後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額確立時間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

(五)開發產品銷售收入應按以下規定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餘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開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於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於買斷價格,以及屬於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由開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開發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開發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開發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已銷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編號、數量、單價、金額、手續費等項內容,以月或季為結算期,定期進行結算,並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預繳稅款。對不按規定定期結算、納稅申報和預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將開發產品轉做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固定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凡未將開發產品轉做固定資產的,其租賃期間取得的價款應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出售時再按銷售開發產品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營銷人時間管理九大禁忌

不要花很長時間去等候客人

毫無目標地等候客人是最浪費時間的,所以最好事先與客戶約定好訪問時間,如此便能節省很多時間。

不要花時間在沒有時間觀念的客戶身上

要對從來沒有交易行為的客戶介紹商品時,往往會花費很多時間,這裏因為彼此都不了解對方的緣故。此時,必須注意對方是否重視時間;如果他不重視時間,那就必須自己控製時間。

不要將時間浪費在沒有決定權的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