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時間管理與銷售禮儀(1)(1 / 3)

(第一節)推銷員的時間管理

營銷人員提高營銷業績的關鍵,就在於是否能有效地控製時間,所以應該不斷地研究時間的最經濟使用法,並養成節約時間的習慣。

時間對任何人而言都是重要資源,對銷售人員更是珍貴;然而在環境的壓力下,銷售人員常會放棄自己職業上應做的事,而去解決一些突發狀況或幹擾最大的事,結果把生活步調弄得天天都在應付突發的緊急情況。你是否有時間管理不良的征兆?請回答以下這些問題:

你是否同時進行著許多個工作方案,但似乎無法全部完成?

你是否因顧慮其他的事而無法集中精力來做目前該做的事?

如果工作被中斷你會特別震怒?

你是否每天回家的時候累得精疲力竭卻又覺得好象沒做完什麼事?

你是否覺得老是沒有什麼時間做運動或休閑,甚至隻是隨便玩玩也沒空?

對這些問題,隻要有兩個回答“是”的話,那說明你的時間管理出了問題,你必須采取應對的措施,以提高時間管理效率。

確立時間對稅的影響

銷售環節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環節,也是稅收產生的重要環節。因此,企業對銷售工作都很重視,並製訂出各項管理製度來規範銷售行為,以期達到規避經營風險的目的。同時為了激勵銷售人員,公司又會製訂出一些獎勵措施,如獎金、提成等。雖然大多數企業認為自己對銷售工作的方方麵麵已經足夠重視了,但實際上,他們卻常常忽視銷售工作可能給公司帶來的稅收風險。

比如企業在銷售時間的確立上,很多企業都誤認為“發貨就要確立銷售繳稅”。甚至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會理直氣壯地說:“稅務局告訴我們的,發貨就要繳稅。”其實,之所以稅務機關要求公司在發貨時確立銷售繳稅,主要是因為我們很多企業的銷售部門不會做業務、簽合同。

言及至此,可能很多銷售部門的同誌會對我上述的說法不屑一顧:“我們幹了這麼多年的銷售,幾乎天天在簽合同,怎麼會連合同都不會簽呢?”

事實也似乎的確如此,我們銷售部門的同誌真的是天天都在簽合同,同時在簽訂合同之前,公司老總通常也都會找法律顧問來幫助設計合同,防止在合同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但他們所簽的這些銷售合同大多是統一格式、統一內容的,“一份合同簽遍全中國”的情況是司空見慣的。

很少有人會關注“公司什麼時候繳稅”也是因這份合同而悄然確立了。而這是目前造成企業提前繳稅的主要根源。有人會問,什麼時候繳稅不應該是財務部門的事情嗎?其實不然,真正決定公司繳稅時間的是銷售部門簽訂的合同。

財法\1993\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以上政策,逐條分析: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分析】“無論貨物是否發出”-也就是說,貨物發出了要繳稅,沒發出的而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也要繳稅。收到貨款要繳稅,沒收到貨款的,隻要索取銷貨額憑證或將發票開具給買方的都要繳稅。

之所以稅務機關說“公司要發貨繳稅”主要是因為企業簽訂所謂的“銷售合同”,就是上述稅法規定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合同(也稱為直接銷售合同)。是因為公司合同的簽訂方式造成了公司發貨時要繳稅。

對企業而言,財務部門繳稅沒問題,但是貨款卻不一定能收回。假如貨物發出了,稅也交了,貨款還沒收到。有一天買方出爾反而:“這批貨我們不要了。”怎麼辦?再辦理退貨,稅也交了,很麻煩的。

因此說,這種情況下提前繳稅對企業也是一種損失。其實,很多企業都想在收到貨款時再繳稅,但怎樣才能做到在收款時繳稅呢?其實上述規定的第二條就給出了答案: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分析】如果企業能按照這條規定簽訂合同,先將收款時間進行約定,那麼繳稅時間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的時間了。也就是什麼時候繳稅的主動權是掌握在自己手裏的,合同怎樣約定,稅就什麼時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