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古代人們要納稅應役?為什麼那時民間把納稅應役稱為納“王賦”、應“王役”(如唐代)或“納皇糧”、“應皇差”(如明清時期)?要回答這些問題,就牽涉到賦稅和力役的起源問題。

直觀來看,古代的納稅應役是人們向官府提供物力和勞力。實質上,這是國家對社會剩餘產品或剩餘勞動的特殊分配形式。納稅應役的產生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社會剩餘產品的出現,二是國家的產生。也就是說,賦稅力役不可能是和人類社會與生俱來的,而是人類原始社會之後的產物。

在漫長的原始社會的母係社會和父係社會時期,由於生產力極其低下,物質極端匱乏,人們隻能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當時既沒有剩餘產品,也沒有階級,更沒有國家,所以也就不具備征調賦稅力役的可能和必要。

到原始社會末期的農村公社階段,人類已經艱難地跋涉到文明社會的門檻之前。農村公社具有公有和私有兩重性。當時一夫一妻製的個體家庭已經逐漸成為社會基層組織單位,在公有製的軀殼內,私有財產開始出現,階級分化初見萌芽,公共權力也初步形成。這時,為了維持公共權力機關的活動,滿足公共事務的需求,已經出現了賦稅力役的雛形。不過當時的“賦稅”表現為力役形式,即共同耕種公有地。這從我國民族學資料中可以獲得印證。例如,雲南省西盟佤族的某些村寨在1949年之前仍生活在農村公社中,為了應付村寨公共事務(如祭祀、防禦入侵等)開支,他們除了由各個家庭自由獻納以外,主要的和穩定的經濟來源是依靠共耕所得,即開一片荒地,由各戶出勞力義務耕種,收獲歸村寨公有。從雲南猛海縣布朗山的布朗族的農村公社發展史來看,隨著村寨中貧富分化的加劇,富有者漸漸控製了行政管理權力,並逐漸把自由獻納變為按戶規定固定數額的攤派形式。這也是賦稅的一種雛形。

國家誕生之後,為了養活大批的軍隊、官吏以及滿足從事公共工程(如興修水利、修築城堡和道路等)的需要,就必須籌集經常性的經費,因此具有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征的賦稅力役也隨之產生了。換句話說,征調賦稅力役是具有強製性的政府行為,納稅應役是公民對國家必須承擔的義務。

大約存在於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17世紀的夏朝,是中國曆史上的第一個國家政權。《尚書·禹貢》開宗明義地說:“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就是說大禹在治水之後,把天下劃分為九個州,根據各州地力和產品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貢賦物品。大禹治水成功之後,繼承了部落聯盟首領的職位,被先秦人尊為夏朝的建立者。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也寫道:“自虞、夏時,貢賦備矣。”意思是說在夏朝前後才開始有比較完備的貢賦製度。這兩種說法都把中國古代賦稅力役製度的起源追溯到夏朝的創立者禹,基本符合中國曆史上國家和賦稅力役起源的客觀事實。

在中國古代,國王或者皇帝是國家的人格化象征,唐人把所納的稅稱為“王賦”、應承的力役稱為“王役”,明清時期民間把納稅應役稱為“納皇糧”、“應皇差”,其實都是把納稅應役和國家聯係在一起的通俗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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