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轉運使擁有地方軍、民、財、刑大權,並轄有幅員廣闊的區域——路,這無疑便構成了一種潛在的割據力量。宋朝統治者不願意把一路的大權長期集中在轉運使手中,為了分奪轉運使的權力,景德四年(1007),真宗正式設立提點刑獄司,長官叫做“提點某路刑獄公事”,簡稱提點刑獄或者是提刑,負責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獄和監察,另外還有薦舉官員的權力。

除去轉運使司和提點刑獄司之外,在宋朝的一些路一級的行政區劃中,還設有提舉常平司和安撫使司,前者負責儲備糧食平抑物價,後者掌管一路的兵民之事。除安撫使司(簡稱為帥司)之外,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通稱為諸監司,又分別簡稱為漕、憲、倉三司。這種將一路之中的軍、民、財、刑權分散於上述四司,使路不能成為單一的一級政府機構的做法,是宋朝統治者的首創,在此之前的各個朝代,僅是在每一級的行政區劃中,設立一個單一的地方政府與一名單一的行政長官。

在地域上,這些監司的管轄區域雖然都叫做路,但是各監司的路並不完全一致,而是互有交叉,在轉運使司看來是一路的,在提點刑獄司卻可以是兩路,在安撫使司則又可以是四路,甚至是六路。我們看了下麵的一個實例,就會對這種情況有較為清楚的了解。當時在西北地區,從轉運使司來說設立了陝西一路,但是從提點刑獄司來說,則設置了永興軍路與秦鳳路兩路,再以安撫使司來看,則又分成為永興軍路、延路、環慶路、秦鳳路、涇原路及河熙路等六路。另外,即使有兩司路在所轄領域上完全吻合,其治所也會有意地被人為安排在兩個不同的地方,從而讓他們形成各自獨立的權力管轄範圍。

宋朝中央政府就是利用以上這些辦法讓各監司彼此之間相互牽製與製約的,加之讓路之下的各州依然保持直接向中央奏事的權力,這樣就使路不能成為嚴格意義上的州之上的一級政區,從而收到有效控製地方、加強中央集權的效果。

總體來說,雖然從權力分配的角度來看,宋代實行的是二級半或者是虛三級,但如果從行政區劃的角度來說,宋代實行的是路—州—縣三級製。

北宋地方行政製度所實施的這些與前代不同的變革,一方麵可使地方路一級組織不能形成單一的權力機關,從而不會產生割據一方的地理基礎。另一方麵,宋代路、州、縣各級行政區劃的官員都由中央朝官擔任,可以避免出現地方分權的人事基礎。

由於這兩方麵的原因,使宋朝中央集權高度強化,地方分權則大為削弱。這種做法被稱作強幹弱枝,又叫內重外輕(朝廷是幹、內,而地方為枝、外)。但是這樣做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地方上的對外防禦與對內治安能力都不得不大打折扣。因此,宋朝雖然可以使自己的政權免於亡於農民起義和藩鎮割據的危險,但是卻無法逃脫亡於外敵入侵的噩運。後來北宋亡於金人,南宋又亡於蒙古就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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