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上半年,福特汽車公司的代表兩次要求ALAM授予公司汽油汽車的生產許可,但兩次都被駁回了。理由是福特汽車公司隻是一家“裝配”性公司,不符合協會的標準。對一般的新公司來說這一消息無疑像是喪鍾,但福特汽車公司卻不是一般的新公司,他們選擇了抗戰。亨利·福特使用的策略將把他確立為美國汽車時代最重要的人物:他宣稱被ALAM拒之門外是一種榮譽,是一家優秀的新汽車公司所能遇到的最好的事情。
於是,福特汽車公司和ALAM之間的猛烈對攻開始了。1903年7月26日,在底特律的兩家日報《新聞—論壇》和《自由新聞》上同時出現了一則四欄寬的聲明。
公告
致汽油汽車製造商、經銷商、進口商、代理商和用戶:
於1895年11月5日授予喬治·B。塞爾登的美國第549160號專利,對所有具有商業可行性的汽油汽車享有廣泛控製權。下列製造商和進口商已經獲得了這一專利的使用權:
……
其他廠商無權製造或銷售汽油汽車。銷售或使用由未經授權的生產商或進口商生產或銷售的汽車屬於違法行為,本會將對任何有該類行為的人提起侵權訴訟。
被授權汽車製造商協會ALAM的26家被授權“行業先驅”簽署了這份公告。兩天之後,福特汽車公司在這兩家報紙上針鋒相對地刊登了自己的聲明。
公告
致本公司產品的經銷商、進口商、代理商和用戶:
我們將幫助你們對抗任何的所謂侵權訴訟。我們認為,塞爾登專利不涉及任何現實可行的機器,沒有也永遠不會有任何可用的機器以它為基礎製造出來。與它有關的那種機器從未付諸使用,所有的都失敗了。沒有一個美國法庭曾經以法律為依據支持這項專利……
福特汽車公司的立場在公司專利律師拉茲蒙德·A。帕克所寫的一封公開信中得到了更為明確的表達。這封信刊登在1903年10月1日的《汽車時代》、《無馬時代》和《摩托車與汽車行業雜誌》上。部分內容如下:
我們認為塞爾登專利擁有者所宣稱的權利是對汽車的壟斷,是完全不正當,完全沒有根據的。因此,我們不會承認這些權利,而且如果有人強迫我們承認,我們將會盡一切力量保護我們自己以及我們的代理商和顧客,無論我們是否加入任何以反抗所謂的專利為目的的組織。
……
我們已經很清楚地看到,那個協會不是一個樂善好施的組織。它的成員們是在通過犧牲五或六倍於他們的競爭者的利益來為自己牟利,而且他們結合在一起隻是因為金錢上的原因,並非因為他們相信塞爾登的專利不可侵犯。這是一個毋庸置疑的明顯事實,因為迄今為止,盡管一次次受到外部者包括我們公司的挑戰,他們並未對任何一個所謂的侵權者采取行動。
媒體上的這種唇槍舌劍最終變成了現實中的正麵交鋒。1903年10月22日,ALAM對福特汽車公司提起了侵權訴訟。
但結果證明,被起訴確實是亨利·福特和他的公司所能遇到的最好的事情。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ALAM的起訴造就了福特,因為正是通過長時期堅定不移地反抗被授權協會以及它的法律詭計,他和他的公司贏得了全國性的聲譽。在公眾看來,是福特不屈不撓地帶領著正義的福特汽車公司與旨在壟斷市場的陰謀團體做鬥爭,不顧ALAM的公告而堅持銷售自己的汽車。亨利·福特實際上成了英雄。
ALAM用公告警告公眾,“如果你買了福特汽車,那麼你也買了一樁官司。”這種恐嚇策略對那些最膽小的購車者確實起了些作用,但福特汽車公司仍然生產多少就賣出多少。根據亨利·福特的說法,抵抗ALAM並不是為了展示他的勇氣,而是為了做免費廣告。按照他的估算,這種免費廣告的價值大約是每周1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