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確定與衡量政策備選行動方案成果的標準。確定與衡量政策備選行動方案成果的標準,詳細說明政策備選行動方案的主要內容,用評估標準來評價政策備選行動方案的優劣,以便積極地推薦政策行動,是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的第四個步驟,也是整個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的核心問題。標準一般與行為者的信念和動機有關聯,是被人們用來指導決策的,它們可能是衡量尺度、規則和準則,具有風向標的功能。為了在政策備選行動方案之間進行比較、衡量和選擇,必須通過向特定的個人或團體授予權力,從而建立一種相關的評估標準。
一般來說,被普遍運用的標準主要包括成本、效益、效用、效率、公平、合法,以及政治可接受性等要素。製定比較複雜的定性與定量的技術標準,可以有效地完成對政策備選行動方案的推論與選擇,以揭示公共政策產生的前因後果。標準主要來自於顧客的提供,或者直接作為衡量標準提出,或者間接地通過對目標的陳述提出。因此,人們一旦明確了預期的社會管理目標是什麼,那麼就會尋求實現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的各種辦法,並且此後會對逐一選擇各種政策備選行動方案產生的結果予以評估。那麼,怎樣的標準才能夠稱得上是一個好的標準呢?應該來說,一個好的標準首先應當是明確的,以便它們能夠被用於量化分析;其次,它們是和諧一致的,以便人們能夠相互調和正反兩方麵的價值;最後,它們必須具有普遍的意義,這樣就會允許人們在大範圍內對政策備選方案進行比較。
另外,標準一般很少是平等的,因而當評估備選政策方案的時候,還必須要指出各項政策備選行動方案對於有關各類參與個人和團體的突出標準的滿意程度。特別是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一個合適的標準可以是一些涉及社會的具體問題,也可以是一些涉及社會的原則問題,但都必須詳細地指出相應的公共利益、將來可能參與政策備選行動方案選擇的團體利益,以及反麵利益。
第五,指出政策備選行動選擇的取向。指出政策行動選擇的取向,明確政策行動預期的結果和非預期的結果,是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的第五個步驟。一般來說,政策備選行動方案選擇的取向,為社會不同群體的政策實踐活動提供了行動的導向,如果離開了這種行動導向,公共政策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因此,將政策備選行動選擇的取向,即價值分析納入到公共政策分析的範圍,可以進一步說明其形式的多樣性和多維度性質,以及它所需要的獨特的基本哲學觀。不同的政策行動選擇,適應著不同的社會利益,具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因此,公共政策分析不僅需要模型,並且在技術知識上也存在著局限性,而且還要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去澄清政策當中存在的價值判斷,特別是探求產生關於價值方麵的信息,從而在直覺上搞清楚什麼是正確的選擇。因為隻有這樣,人們才能夠在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堅持客觀公正,以及保持一種價值中立的政策發展觀。
一般來說,當政策行動的選擇位於公共利益構建中間的時候,它就處在一個非常艱難的過程當中,因為它不僅要理解顧客的政策需求,還要理解黨派的以及社會公眾的價值和目標。這種兩難的困境主要來自於公平與效率之間的職責衝突,而解決或處理此類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為了實現社會利益的均衡。在進行公共政策分析的時候,要根據政策行動選擇的取向,將它們按照實現社會利益的方式以及大小進行排序,在排除了個人的主觀偏好並采用一種規範性道德的基礎之上,弄清楚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好的行動方案,哪一種價值應該被追求,哪一種社會目標是尋求的對象,以及在何種程度上體現公共利益,從而確認最佳的政策行動方案,避免不成熟的選擇取向,以實現社會公眾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隻有清楚地認識並考慮到決策者的價值觀對於成功的政策方案和政策分析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也就是說,隻有當人們確定了相關的價值,並且認識到這些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發生變化之後,才可能開始進行理性的政策分析。
除了以上斯托基和澤柯豪塞認為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存在五種步驟之外,還有的專家學者對於這一過程更為細化,認為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存在六種步驟,它們是:認定及細化問題;建立評估標準;確認備選政策;評估備選政策;展示和區分備選政策;監督和評估政策實施。而有的專家學者認為在尋找最佳政策備選方案的過程中,先幹什麼,後幹什麼,完全是由政策問題本身和研究政策問題的環境條件所決定的,所以他們將公共政策分析過程簡單地分為兩個部分,即問題分析和解決方案分析。認為在問題分析的這一部分當中,主要包括理解問題、選擇和解釋相關目標、選擇解決方案;在解決方案分析的這一部分當中,主要包括選擇評估標準、詳細說明備選方案、用評估標準來評價備選方案以及推薦政策行動。專家學者並且還告知人們,要關注兩者之間相輔相成的關係,合理地處理好兩者之間的先後順序。實際上,不管人們將公共政策分析過程是劃分為五個步驟還是六個步驟,以及簡單地劃分為兩個部分,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公共政策分析質量的好與壞,不僅依賴於政策分析家的專業技術知識、理性的判斷和經驗性的直覺,而且還依賴於他們對重要的、精確陳述的、公式化問題的確認。因為公共政策分析不僅僅是一些技術和方法,而且它還是一種思考問題、組織資料和展示調查結果的方法。
此外,在公共政策分析的過程中,斯托基和澤柯豪塞認為,雖然一個成功的公共政策分析是一個循環往複的過程,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的步驟,在每一項公共政策分析當中都必須得到體現,直到委托人滿意為止,但政策分析家們也不必一步一個步驟地按照順序進行,或者在這些步驟之間來回地工作。因為在公共政策的實踐當中,事情很少是整齊劃一的,政策目標也經常是複雜的、對立的、模糊的,充滿了使人難堪的不確定性。當這一切發生時,應該另作他求,因為選擇其他的標準也許會導致完全不同的選擇順序,以期獲得一個令人滿意的決策方案,而一舉解決政策問題的想法是完全行不通的。因此,相對於較為嚴格的按部就班的方法,公共政策分析過程中的這些步驟之間,存在著一種強烈的反饋和不斷重複的現象。之所以會出現這一現象,是由於公共政策分析存在著一些局限性。一是因為在公共政策的係統中,公共政策分析盡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它僅是一個次要的角色;二是公共政策分析在處理一些非常主觀的政策問題時,必須依靠對備選政策方案結果的解釋;三是當人們對於政策問題的看法有分歧、出現嚴重價值衝突的時候,公共政策分析根本無法提供解決政策問題的方案;四是公共政策分析並不總是完美的,其研究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社會公眾的意願。
在多元社會裏,解決一些人的問題,可能同時意味著給其他人帶來問題。在世界上,沒有任何一項公共政策能夠同時達到多方共贏的目標,因為政策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一項具體的公共政策很難根除所有的政策問題。因而有的時候公共政策分析可能被社會公眾所理解,而有的時候則可能遭受到誤解或被置之不理,甚至有的時候則被當成了政治鬥爭工具。因此,社會利益的政治主體一般會根據自己的目的去接受、拒接或者利用公共政策分析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