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公共政策的價值與價值標準(3 / 3)

因此,公共政策所具有的功能和它所具有的目的性,決定了公共政策必須要十分重視在政策實踐中的有效性。也就是說,不能夠在實踐中很好地發揮實際效用的公共政策,不是一個好的公共政策;不能夠在實踐中充分發揮實際效用的公共政策,不是一個高品質的公共政策;在實踐中產生嚴重消極影響的公共政策,嚴格地講不能夠被稱之為公共政策。那麼,公共政策究竟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究竟是積極效果還是消極效果,如果是有效的或者是無效的,它們的效用到了一個什麼樣的程度。特別是那些與政策效果有著直接聯係的理論、知識、經驗、超理性感覺、分析模型、分析技術等政策因素正確與否,最終都必須要在政策實踐中才能得到檢驗。

一般而言,那些符合社會公平,或主持社會公正,或維護社會公理的公共政策是好的公共政策;那些低投入高產出的公共政策是好的公共政策;那些得到社會普遍支持的公共政策是好的公共政策;那些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帶來不良社會後果的公共政策是好的公共政策。當然,在對一些具體公共政策的評價當中,不同的主體可能會由於立場、觀點,特別是價值判斷不同,而產生出許多歧義,產生出許多不同的看法。甚至這些歧義和看法,有時候是背道而馳、南轅北轍、截然相反的。出現如上這些問題實際上並不奇怪,它反而恰恰證明建立和堅持公共政策基本價值標準的重要性。

3.公共政策的價值確認與選擇

現代係統論的創始人馮·貝塔朗菲(Feng Bertalamffy)曾經說過:“同一張桌子,在物理學家看來是電子、質子和中子的聚集;在化學家看來是物質有機成分的組合;在生物學家看來是木細胞的複合體;在藝術家看來是某種藝術風格的體現;在經濟學家眼裏則是一定貨幣價值的效用,等等。”也就是說,由於人們認識事物的出發點和角度不同,所以對問題的價值判斷會有很大的區別。一般來說,價值與價值標準完全取決於個人與集團在社會中的政治與經濟地位,以及社會利益、倫理道德、傳統文化與曆史等因素,因而價值與價值標準主要是一種超理性的主觀判斷,很難作出理性或定量的分析。目前人們可以利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第一,對各種價值表征進行行為分析,尤其是對作為規範性的價值係統的社會政治意識形態進行分析;第二,決策分析,尤其是對作不同價值的敏感性進行分析;第三,預測分析,因為資源分配是價值觀最突出的表征之一;第四,訪談;第五,利用德爾菲法進行詳細的調查;第六,識別出政策目標團體以及個人價值觀的基本含義和範圍。

一般來說,不同的個人、集團和階級具有不同的或根本對立的價值觀。西方著名學者肯尼思·阿羅(K.Arrow)的不可能定理認為,不可能從個人的偏好順序中推導出社會的偏好順序,因而在社會當中出現的價值觀衝突,實際上是不同的個人、集團和階級利益的衝突,在社會的現實當中根本不存在每個人都認可的、統一的社會價值判斷,而僅僅存在部分人或某些利益集團的價值判斷。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價值確認與選擇過程當中,實際上所依據的總是部分人的價值判斷,有時候這種價值判斷代表多數人的看法,有時候則隻是少數人的觀點。

關於公共政策的價值確認和價值標準的選擇,主要涉及價值分析,而價值分析主要涉及三個帶有操作性的問題,即價值理解問題、價值確認問題和價值表達問題。而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對於公共政策的價值確認與選擇是十分重要的。

(1)價值理解問題。價值理解問題主要是指如何正確地分析判斷與特定公共政策相關的行為主體對該項公共政策所持的價值認同的問題。一般而言,公共政策分析人員用以分析判斷價值認同問題的時候,所使用的價值標準和分析方法會是多方麵的、多角度的,也就是說,對於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的、文化藝術的等不同領域,都有可能被涉及。在這方麵,價值理解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使用了何種判斷標準或分析方法,而在於為了使分析能夠不斷深入,使用的方法必須要能夠精確地表達和理解公共政策係統的價值觀。一般來說,價值理解問題的產生,主要源自於如下三種客觀現象:

①無論是個體、團體或社會組織的真實價值觀,都有可能被隱藏或被掩蓋在假象或表象之下,而作為公共政策製定的依據之一。公共政策分析需要了解真實的價值觀,最好是能夠精確地把握價值觀。這就需要公共政策分析人員,通過各種可能的方法,去辨別各種價值觀的真偽。至於人們隱藏或掩蓋真實價值觀的原因,則可能出於極其複雜的動機。例如,出於某種畏懼或害怕,違心地表達不屬於自己的價值觀。這時候隱藏自己的價值觀,是為了在強勢的威脅和強勢的壓迫麵前實行必要的自我保護。再比如,出於某種現實利益的考慮,不得不去附和某種在自己內心深處並不認同的價值觀。這時候有意識地掩飾自己內心深處的價值觀是為了獲取更多的既得利益,從而更好地發展壯大自我。

②一定的個體、團體或組織麵對一定的價值問題不表示態度。實際上,不表示態度並不等於沒有態度,而是表示不想或不願意表示態度。在這裏“不想”的意思主要是指,由於對某一事實了解把握的還不夠,或者價值判斷標準尚未考慮成熟,因而不宜急忙公開地表示自己的態度。另外,在這裏“不願意”的意思是指,由於爭執的雙方都與己無關,或者爭執的問題比較無聊,或者屬於無意間地介入到了爭執當中,因而不打算表示自己的態度。然而,“不想”和“不願意”的態度都是一種非常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隻要內外條件與環境發生了變化,那麼態度就很有可能也發生變化。因此,對於公共政策分析來說,不表示態度就是一種態度,特別是隨時可能轉變的態度同樣值得非常關注。

③未經明確表示的價值觀,可能隱含著多重的考慮因素。也就是說,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未經明確表示的價值觀可能比已經明確表示的價值觀更為重要。因為未經明確表示的價值觀可能潛伏著更為深重、長遠的考慮因素,也可能是當事者為了預留下充分的調整空間和餘地。此外,由於未經明確的表示,所以對價值傾向和程度的分析,基本上隻能依據有限的外在現象進行經驗的或邏輯的推理。在這種條件下,政策分析人員經常可能需要借用一種超理性的分析判斷方法來理解價值。

(2)價值確認問題。價值確認問題主要在於肯定那些與特定政策問題直接相關的,並對公共政策造成重要影響的價值,因為這種價值涉及公共政策對於社會資源與利益合理分配的形式。社會資源與利益的分配不僅有個人與群體之分,而且還有目前利益與未來利益之分。社會的基本現實是,在涉及社會資源與利益分配的時候,許多人的價值觀通常是看重眼前利益,忽視未來利益,不能夠充分理解眼前利益與未來利益的辯證關係。因此,在社會資源與利益分配的過程中,如何科學地、辯證地處理目前利益與未來利益的關係,就成為公共政策價值確認的重要問題。一般而言,公共政策的價值確認,主要包括以下若幹個價值範疇:

①公共政策的價值含義。確認公共政策的價值含義,關鍵在於確認價值的性質、價值的目的和價值的利益傾向。而主要回答的問題是:這是一項什麼樣的公共政策?這項公共政策將要達到哪些目的?誰是這項公共政策最大的受益者等。如果再做進一步的價值分析,那麼則可能就涉及公共政策的時效、範圍等價值範疇。

②價值認同的程度。在這裏,價值確認主要解決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是公共政策製定過程中相關主體價值認同的一致性問題,其中主要涉及兩個主體和一種關係,即公共政策製定係統的認同程度、公共政策適用係統的認同程度,以及這兩個係統之間在特定政策問題上的認同程度。一般認為,價值認同的一致性程度越高,那麼就說明該項公共政策的價值越高。二是該項公共政策的投入產出比是否是合理的。不言而喻,投入少、產出多的公共政策是好的公共政策。

③絕對價值與相對價值。在價值確認中,絕對價值是指原則性的、不可改變的、不可妥協的價值。例如,一個國家在對外關係中的主權問題、領土完整問題、國家安全問題等。而相對價值則是指那些視情況而定的、可以商量的、可以妥協的價值。例如,一個國家在對外關係中,有時要排除一些非主流價值觀的影響,完全依據國家利益的重要性來確定不同的結盟關係。因此,確認絕對價值與相對價值對於公共政策具有特殊的意義。一般來說,公共政策是由其“公共”的性質所決定的,有些價值是不能用來交換的,是不可以改變的,是必須堅持的。除非為了維護根本性的公共利益,而去有意識地排除一些非主流價值觀的幹擾。所以隻有確認了絕對價值與相對價值,才有可能堅持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也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最為合理地使用公共政策的相對價值,進而實現公共政策效益的最大化。

④價值組合與價值對抗。價值組合主要是指,在製定一些特定公共政策過程中,使得相關主體可能出現價值觀趨同的現象或潛在的可能性。價值對抗則主要是指,在製定一些特定公共政策過程中,使得相關主體可能出現了價值觀對立的現象或潛在的可能性。價值組合與價值對抗一般存在於整個公共政策製定的全過程當中,所以是確認公共政策價值的時候必須分析的重要現象。一般來說,價值組合與價值對抗主要是圍繞著在製定一些特定公共政策過程中,而形成的兩種相悖的價值移動的現象。當人們完全了解了價值組合與價值對抗存在的意義之後就不難理解,一種“好”的公共政策一般促動的是價值觀的組合,而一種“壞”的公共政策促動的則一般是價值觀的對抗。

⑤價值觀的改變。一般來說,價值觀的改變主要是通過事物動態發展過程來進行分析的,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了解既定的公共政策對相關主體的價值觀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通常,確認價值觀的改變主要回答這樣一些問題:價值觀出現了哪些重大的變化?為什麼會出現這些變化?價值觀的變化與特定的公共政策之間存在著一種對應的關係嗎?如果需要進一步調整公共政策,那麼將會強化還是將會弱化某種價值觀。此外,在研究公共政策價值觀改變的過程中,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對價值確認進一步地進行一些價值假設,從而全麵預測價值觀改變的可能性。

(3)價值表達的問題。價值表達問題是公共政策價值分析中的又一個重要問題。因為,一項公共政策的價值能夠被明確到何種程度,應該被明確到何種程度,在許多情況下是有限度的。一般來說,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公共政策的價值表達以清晰、準確、全麵為第一要義。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公共政策的價值表達卻需要有一定的模糊度。特別是對於那些理性的、有序的、可以調控的公共政策來說,公共政策的模糊度通常是一種有意識的、主動的政策選擇,它使得公共政策變得更加富有靈活性,從而有利於公共政策控製利益和協調利益。一般來說,公共政策的模糊度通常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①在一定的階段上,公共政策的價值含義尚不是十分清楚,但是鑒於社會的急迫需要,又必須要作出某種公共政策的規定。那麼,這個時候所作出的公共政策在價值表達上就有可能出現一定的模糊度,以便給予人們更多的遐想空間以及更多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的情況變化。

②公共政策的價值所在,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是在主觀選擇的時候,寧願讓公共政策在價值表達上留有一定的餘地,也不要去作絕對化的表述。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在非常複雜的社會條件下預留出公共政策的某種彈性,或者有意識為不可預測事件的發生留下足夠的應對空間。一般來說,常見的表達方法主要是使用一些帶有程度限製的詞語,來表述公共政策的價值。例如,比較好……,……或者……等等。

③公共政策價值十分清楚,但有些價值取向卻往往是“做了再說”或者是“可做而不以可說”,甚至有的時候是“做了也不一定要說”,這就像人們經常所說的那樣,叫做“喜怒而不形於色”。因為此時要是人們不計後果就把不該說的話說了出來的話,那麼,可能就會立即引發出某種利益糾紛,從而造成一定的感情疏遠、心理衝突、觀念對立等社會現象的發生。有人列舉了這樣一個“可做而不可以說”的例子。有那麼一家四口人,當父親、母親和兒子、女兒圍坐在餐桌前一起交談的時候,忽然引起了父親的某種遐想。父親想,如果此時家裏的房子著了火了怎麼辦,而根據我的能力,此時隻能救出一個孩子,那麼如果要救的話,我應該先救出兒子。想到這裏,父親就把自己真實的想法告訴了兒子與女兒。不言而喻,其結果必然將會引起女兒的不滿,也有可能引起妻子的埋怨。當然,如果父親再把救援想法的選擇擴大到了自己妻子的身上,那麼,可能引起的問題將會變得更為複雜。

公共政策的價值表達經常也會麵臨同一種情形的發生。例如,在中央政府的財政稅收流向及使用問題上,如果製定的公共政策長期集中在國家財力的價值認同和主要扶持某些地區或行業,而對其他的地區或行業表示價值的忽視或冷淡的時候,那麼,那些被忽視或被冷淡的地區或行業,就有可能出現對中央政府的不斷抱怨,甚至還將會出現一些離心離德的傾向,最終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使得中央政府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受到極大地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