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公平標準。公共政策在本質上講,基本上屬於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政治活動,因而幾乎所有的公共政策無一不與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有關,都直接或者間接地涉及社會利益分配過程中的公正性問題,而公正性問題恰恰是社會政治活動的核心價值問題。政治公平標準主要與法律理性、社會理性密切相關,特別是指社會資源與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性。按照社會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標準,如果一項公共政策在實施以後,雖然達到了政策製定的總目標,並且也完全符合效率標準,但卻造成了嚴重不公平的社會資源和利益分配,甚至進一步加劇了社會貧富的巨大差異,這樣的公共政策就不能夠說是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當然,引起某些公共政策不公平的原因很多,既有可能是作為社會利益分配規則的公共政策本身就不公正,也可能是那些公共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扭曲。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這樣的公共政策都很難說是可取的。因此,公共政策應當在實踐中堅持政治公平標準,在追求科學效率的同時,還應該在不同程度上積極回應社會正義,尊重不同的價值觀,實現社會公平,避免社會政治危機。
一般來說,現代社會民主政治的一切基本原則,幾乎直接構成了現代公共政策政治公正價值標準的基礎,體現了一種民主取向與社會正義的普世價值原則。例如,選舉權一律的原則、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機會均等的原則、民主協商的原則等。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公共政策在製定、執行、分析與評估過程中所要堅持的政治公正原則,主要集中在如下兩點上:
①公民及公民團體對於公共政策製定過程的參與權。與此相聯係,除了法律特別規定必須要保密的內容之外,現代公共政策講求公共政策在製定、執行、分析與評估的過程中要保持公開透明;講求公眾要有發表意見的合法途徑;講求新聞監督。因為公共政策運行隻有具備了一定的公開性、透明度,公民和公民團體才有可能了解公共政策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眾的利益,才能避免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政務公開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監督機製。但在實際上,由於公共政策經常在解決公共問題的時候麵臨一種兩難的選擇,特別是為了解決公共政策的效率與效能問題,而曲解了民意,愚弄了公眾,僅給少數利益集團帶來了利益,沒有增進社會的整體福祉,從而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公平,加劇了社會的矛盾與衝突。中國是一個有著深厚的專製傳統、缺乏民主意識和權利觀念的國家,應該在公共政策運行過程中堅持政治公正的標準,促進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合理性,使得那些受到公共政策不利影響的社會群體可以有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與意見。
②公共政策必須符合利益普惠的原則,實現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利益普惠主要是指,公共政策由其性質所決定,其目的在於為全體公民謀取利益,而不是為少數人或特殊利益集團謀取利益,應該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標。因此,每一個受法律保護的公民,都有獲得公共政策所帶來利益的權利,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損害最小化。如果說,公共政策的效率標準關注的問題主要是如何使公共政策獲得更多的收益的話,那麼公共政策的政治公正標準關注的則是更多的獲益到底為了誰的問題。當然,一項公共政策、尤其是方麵性的公共政策,不可能同時滿足全體公民的願望或要求,但隻要是公共政策,那麼就必須要符合公眾的需求與認可,並且還要符合法律所確認的普遍規則,在公共政策的實踐中實現程序上的公平。否則,政治公正標準就難以得到保證和有效地貫徹執行。
社會公平、正義等政治問題,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相當敏感的話題,有關“分配的正義”也一直是哲學、政治學、經濟學、倫理學等學科爭論不休的核心問題。但是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四種類型的公平觀:一種是平均主義的公平觀;二是功利主義的公平觀;三是羅爾斯主義的公平觀;四是市場主義的公平觀。前三種公平觀屬於實質公平觀,強調了滿足社會需求與機會均等的作用,而後一種公平觀則屬於程序公平觀,強調了社會貢獻與效率的作用。
平均主義的公平觀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其合理性在理論上很難得到證明,而在現實政治中,追求分配上的絕對公平可能極大地影響到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的效率,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懷疑的,因而人們可以存而不論。功利主義的公平觀是西方主流經濟學理論的價值觀基礎,是由西方著名的哲學家傑瑞米·邊沁(Jeremy Bentham)與西方著名經濟學家約翰·穆勒(John S.mill)提出來的,後由西方著名經濟學家庇古(A.C.Pigou)進行了係統的闡釋和論證,從而奠定了舊福利經濟學的價值基礎。功利主義的理論出發點是功利或效用。所謂“效用”就是人們從其生活環境中得到的幸福或滿足程度,是人的主觀心理作用。所謂“效用最大化”也就是最大多數人的效用和效益的最大化。從公共管理的理念上講,政府施政的落腳點應當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公共政策的終極價值目標應當是社會每一個人效用總和的最大化。也就是說,政府不僅要遵循收入分配的平等化原則,而且還要實現社會財富總量的最大化,這也是衡量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會正義原則的價值標準。羅爾斯主義的公平觀是由西方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提出的。他在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一書中,通過假設性思想試驗提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正義概念。他認為,各個社會成員因自己所處的社會地位和處境不同,從而對公平含義的理解是不相同的。那麼如何確定一個客觀的公正呢?他假設所有的社會成員在出生之前聚集在一起討論這個問題。此時,由於所有的人都處於“無知麵紗”之後的“原始狀態”中,因而可以擺脫地位、環境的影響客觀地確定公平的標準,設計相應的規則。由於所有的人都處於相似的狀態,沒有一個人能設計出有利於自己特殊狀態的規則,因而此時製定的公正原則是公正協商或談判的結果。在不能夠知道自己處於社會利益分配過程中的最上層還是最下層的情況下,人們都會不約而同地關心處在社會利益分配當中最低層群體的命運。因此,約翰·羅爾斯認為,功利主義個人效用總和的最大化不是正義的,而此時隻有實現最小效用的最大化才是公平的。所以他認為,政府應當在社會利益分配過程中關注整個社會層麵,通過製定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將富人的收入轉移給窮人,使那些社會狀況最差群體的福利最大化,而非追求絕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讓每一位社會成員都能夠從不平等的改進中獲益。約翰·羅爾斯追求社會絕對平等的價值觀,具有它積極的社會價值意義,但是這樣一來,由於人們失去了工作的熱情與動力,必將造成社會總收入的不斷減少,從而使得那些處於社會分配最低層群體的生活狀況變得更加糟糕。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實踐過程中,必須要堅持社會“差別原則”,正確處理好社會公平與社會效率的辯證關係,既要堅持社會公平的原則,又不要以損害、更不要以犧牲社會效率為代價。也隻有這樣才能有利於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加,才可能真正改善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市場主義的公平觀認為,唯有市場自願交易的結果最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因為市場交易最符合程序正義與公平的基本理念,即每個人都是目的,每個人都應該擁有同等程度的自由,並在同等自由的前提下強調機會平等的理念。
總之,強調公共政策的政治公平標準,能夠有效地幫助社會資源和利益分配的公平程度,也是一種探索消除社會利益分配過程中不公現象的重要途徑與有效手段,最終可以順利地實現人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終極價值。
(2)經濟效益標準。公共政策作為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應當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全麵發展,合理科學地利用與配置社會資源,以不斷增加社會的財富。一般來說,經濟效益標準在公共政策實踐中主要關注的問題是“如何使公共政策獲得更多收益”的問題,也就是如何實現公共政策的成本——收益比,而這一問題是任何公共政策都必須要嚴肅考慮的問題。作為公共管理重要的社會管理手段,公共政策是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有效工具,實現著優化配置社會資源的管理目標。因此,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效益、效率、競爭等市場經濟的運作機製和價值觀,是公共政策的基本價值取向,而成本——收益比是衡量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或解決收支之外的公共政策效率問題的一種手段,力求公共政策在成本一定的前提下,獲得最大的利益,使得公共政策為盡可能多的人服務,盡量減少對沒有得到服務人的消極影響。
此外,公共政策的特殊性還在於它所支出的每一分錢,都是納稅人的錢。如果從政治權力的來源上說,都是委托人的錢。因此,決不允許公共政策在運行過程中浪費哪怕是一分一厘的錢。然而在現實的人類社會中,不按經濟規律辦事,浪費國庫資金、違背公共政策經濟效益標準的情況,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是屢見不鮮的。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公共政策實踐中,造成違背經濟效益標準的動機或原因是多方麵的,也是非常複雜的,其中既有可能是動機不純的原因,如尋租現象,即利用公共權力換取金錢,進行所謂的“權錢交易”,也有可能是因為公共政策的製定者無知、無能或盲動,從而造成公共政策在實踐中嚴重違背經濟效益標準。例如,我們國家在1958年的“大躍進”中,土法上馬,大煉鋼鐵,造成巨大的社會浪費,就是典型的在公共政策實踐中隻講政治,不講經濟,隻求社會效益,不講經濟效益,嚴重違背公共政策經濟效益標準的例子。因此,這也從一個側麵提醒人們,強調和堅持公共政策經濟效益的基本價值標準,在公共政策實踐中是多麼的重要。因為隻有經過持續不懈的努力,以推動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才能夠促進公共政策在社會資源與利益的分配過程中實現公平與正義。一般來說,一項優質的公共政策既要追求公平的分配方式與製度,也要突破傳統的平庸以及平均主義的價值標準,不斷追求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和市場價值,所以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產出比,是公共政策經濟效益標準的主要判別標準。
(3)社會可行標準。社會可行標準主要是指一項公共政策在政策宣示後,是否兼顧到了社會多方麵的根本利益,從而可以較為順利地加以推行,是否與國家的基本公共政策和其他公共政策構成了協調的政策體係,從而符合社會發展與社會管理的要求。社會可行標準一般不構成公共政策的政治標準,特別是不構成公共政策執行中的標準,隻是在進行事前公共政策方案的設計、選擇與評估時才經常使用。具體地講,社會可行標準主要包括政治可接受性、行政可操作性、財政可承受性和技術可行性等幾個方麵的內容:
①一項優質的公共政策一般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現實問題,或者造成嚴重的曆史遺留問題,而是直接造福於公眾、造福於社會、造福於人類。因此,一項好的公共政策不會遭到社會普遍的或者一部分人強烈的抵製,一般都可以得到社會較為廣泛的認同和支持。這就說明該項公共政策有著良好的社會公眾基礎,完全符合社會公平的原則。如果某項公共政策不僅不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積極響應與支持,反而遭到社會公眾普遍的反對,那麼就證明該項公共政策違背了社會公眾的根本利益,完全不能夠滿足社會公眾的政策訴求,因而沒有任何社會可行性,缺乏可利用政治資源與製度的約束,遲早是要被修改與變更的。
②公共政策方案的實施必須是現行行政體係完全可以操作與管理的。如果某項公共政策方案在政治、財政與技術等方麵都是可行的,但卻過於宏觀、複雜,完全超出現行行政體係的管理能力,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那麼這個公共政策方案就不可能成為一項非常有效的公共政策。一般來說,行政可行性的具體內容包括:權威、製度約定、能力與組織支持等。權威主要是指公共政策執行集團或代理人優先權的權威,是公共政策得以貫徹實施的有效保障;製度約定主要是指所有的工作都必須為公共政策的執行承擔責任。將製度約定確定為公共政策的標準,既可避免選擇一個總體上不切實際的公共政策,又能夠將精力集中於執行優選公共政策方案所必需的組織改革上;能力主要是指財政能力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能力,如果缺乏這兩個方麵的能力,再優質的公共政策在實踐中也隻能以失敗而告終。組織支持主要是指一項公共政策方案能否獲得充足的裝備、物資設備和其他的支持設施,以及獲得這些支持條件的可行性有多大,從而為公共政策方案的有效實施奠定物質基礎。
③財政可承受性是公共政策社會可行性標準當中的重要因素,它關係到公共政策可用資源的可能性。一般來說,每一項公共政策方案實施所需要的經濟投入不能夠超出政府的財政支付能力,如果所需要的經濟投入是政府財政難以承受的,或嚴重影響到了政府對其他重要方麵的投入,那麼這個公共政策方案就不是一個優質的方案,應該及時修正與改進。財政可承受能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某一公共政策方案占有和使用經濟資源的可能性,進而實現公共政策目標的可能性;二是實施某一公共政策方案所花費的成本和取得的收益。
第四,技術可行性是從技術的角度衡量公共政策方案是否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一般來說,技術可行性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是否具備實施某項公共政策方案的技術手段,使目標的實現成為可能;二是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上達到公共政策目標的可能性有多大。
④實踐檢驗標準。公共政策是一項既具有實踐性特征的工作,又是一項科學性的工作。公共政策的實踐性含義在於不斷追求社會效果,即不斷地追求及時、可行、高效、優良的投入產出比,而公共政策的科學性含義在於不斷追求真理,即不斷地追求真實、客觀、合理、公正的社會價值。因而設置實踐檢驗標準的目的,主要是檢驗執行中的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科學性,公共政策執行的結果是否滿足了特定社會群體的需要、偏好和價值取向,取得了最佳的社會效果。也就是說,在公共政策製定、執行、分析與評估的過程中,如果僅是某一部分人認為這項公共政策呈現出好的結果,但並沒有反映特定公共政策對象的價值、偏好和需要,那麼這項公共政策必然存在一定的製度扭曲和價值偏差。因此,公共政策的實踐檢驗標準,是一個指向性標準,它對社會發展與公眾政策需求的反饋或滿足,是公共政策係統維持自身的生存、穩定和發展的基本前提與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