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因社會政治製度的不同而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在中國,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是製定公共政策的核心力量,在公共政策的製定與執行過程中起著主導性的作用,而參政黨則主要是通過與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的緊密合作,來取得參加政治協商會議的途徑,從而代表不同的社會階層參與國家公共政策的製定過程。此外,在實行多黨製度的西方國家當中,政黨是政府主要的政策提供者,通常表現出不同的政治價值取向。如有的政黨在政治上更多地傾向於限製壟斷資本,更多地傾向於照顧社會中下層國民的根本利益;而有的政黨在政治上則更多地傾向於放鬆政府對社會的控製,更多地傾向於照顧富裕社會階層的利益,兩者之間的這種政治分歧,主要是通過一些具體的公共政策表現出來的。因此,在選舉過程中,每一個政黨在爭取選票的壓力下,都必須針對選民所關注的社會、政治、經濟等問題,提出對策和施政綱領,以吸引選民和獲得選民的支持與認同,隻有這樣他們才有可能獲取選民手中的選票。所以當選舉結束後,不管是上台執政的政黨,還是在野成為反對黨的政黨;不管是為了競選連任,還是為了奪回失去的政權,每個政黨組織都非常關注社會的變化、關注選民的政治傾向和民意的焦點問題。這也使得掌握國家權力的執政黨能夠比較及時地調整政府的各項公共政策,不斷適應新的社會政治與經濟發展環境,從而有助於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有助於社會相對的穩定與和諧。一般來說,政黨參與公共政策製定的途徑,主要是通過製定政治綱領,在黨內進行有關公共政策的辯論,舉行議會黨團一致性的表決,以及通過為黨員的競選提供經費和給予組織的大力幫助等一些直接或者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政黨的政治性、組織性,它的社會凝聚力,以及社會公眾對它的支持率、滿意度,特別是黨內行為規則的嚴格性及其權威性等因素,決定了政黨參與公共政策製定的程度、作用和影響力。
公共政策在其運行過程中除了深受黨派政治的影響之外,還深受利益集團的廣泛影響。利益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是由人們的需求所引起的,是由特定的社會經濟關係所決定的,是維係一個社會本質的、經常的、必然的要素。從行為學的角度分析,人的利益追求是人類行為的基本動因,而整個社會的利益是由無數個體利益所組成的。也就是說,沒有每一個個體的利益,自然就無法形成公眾與社會的利益共識,亦就無法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因此,人們為了在社會利益的分配與調節過程中,為了更為有效地獲取自己的利益、保護自己的根本利益,組成了具有相同價值需求和利益傾向的政治聯盟,即利益集團。利益集團這種組織化的利益促進了社會公眾權利的發展,使他們為了共同的政治目標而組織了起來,去爭取和維護他們在社會政治活動中的利益。因此,利益集團不僅對社會公眾爭取與維護他們的利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對現代民主社會的建立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在政治科學當中,多元主義的觀點描述了利益集團的發展過程。利益集團的曆史幾乎與政府一樣悠久,自其誕生之日起就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經常為社會政治候選人提供經濟上的支持。在現代社會,利益集團構成了多元主義社會的奠基石,他們與政府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如影隨行,相伴而行,在立法與行政過程中相互尋求對方的友好支持與合作,相互之間具有一種密切的聯係,構成了所謂的“鐵三角”利益關係。
利益集團主要是指在某些方麵擁有共同利益或共同主張的人們,為了使政府維護其利益或實現其政治主張而組織起來對政府及其官員不斷地施加影響與壓力、從而影響國家政策方向的社會組織,它們自身並不圖謀組織政府。利益集團一般主要代表其成員的利益,履行利益表達的功能,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完全取決於團體的規模、團體的凝聚力、團體的社會地位與影響、資金的來源與狀況、領導層的工作能力、官方決策者對其的態度、在政治係統權力體製中所處的位置等。由於利益集團主要是通過積極地對政府及其官員施加影響,從而實現其政治目的並獲取一定的自身利益,所以利益集團也被人們稱之為壓力集團(Pressure Groups)。一般來說,利益集團屬於社會的強勢群體,他們掌握著巨大的社會資源,具有相當大的社會能量,能夠控製政府的公共決策,從而最終影響公共政策的製定、執行、分析與評估。利益集團與政黨不同,政黨為了控製政府的人事和政策,主要關心的是提名和選舉公職候選人,而利益集團則主要關注的是那些能使其成員廣泛獲益的公共政策,試圖通過對公共政策製定的影響,實現對社會財富的有利分配。當然,什麼事情都不是絕對的,某一利益集團可能在某一公共政策製定的問題上具有支配性的影響,但在別的公共政策製定的問題上其影響性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其根本原因是利益集團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完全依賴於公共政策對利益集團所代表的利益所產生的作用。
由於世界上每個國家的政治體製、經濟發展水平與社會文化有所不同,所以利益集團在組成方式以及合法化程度上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在西方發達國家,利益集團無論是在成員的數量、集團的數量、成熟的程度、管理狀況方麵,還是在行動的公開化和享有的自由度方麵都遠遠超過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的利益集團不僅積極表達自己的政策訴求,而且還努力為公共政策製定提供可選擇的方案。他們還會就公共政策方案的性質和可能出現的後果以及操作層麵上的一些技術性問題,向官方決策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從而促進公共決策過程合理化發展。比較典型的利益集團主要是工商企業界的協會、聯合會,勞動者方麵的跨行業和本行業的工會,以及其他諸如宗教的、種族的、職業的、性別的、年齡的組織,等等。一般來說,利益集團的產生主要是由以下一些原因所造成的:其一,利益多元化及其利益矛盾的製度化形式是利益集團產生的根本原因;其二,國家權力的擴張是利益集團產生的直接動力;其三,民主體製的確立與發展是利益集團產生的有利條件。因此,根據利益集團成立的宗旨、活動性質與基本特征,大致可以將其分為以下七個主要的類別;
(1)企業利益集團。企業利益集團主要是以維護工業製造、商業、金融、交通運輸等工商企業的利益為目的,而根據政府相關的法令自上而下組建的社會政治團體。
(2)農業利益集團。農業利益集團主要是為代表農場主或農民利益而組建的社會政治團體,它們一般具有較強的整合能力,並且在每一個國家常常根據不同的國情而產生不同的政治影響力。例如,日本的農業利益集團就比美國的農業利益集團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影響力要強大得多。
(3)勞工利益集團。勞工利益集團是為代表工人利益而組織起來的社會政治團體,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影響力,是各個政黨爭取聯合的主要政治力量。
(4)專業性利益集團。專業性利益集團是為代表各種專業人員的利益而形成的社會政治團體,其成員大多數都受到過良好的教育。在西方國家,隨著經濟、政治、文化的迅速發展和社會分化的持續深入,經濟、政治、文教、科技、新聞、出版、宗教和政府等方麵的各種專業人員的利益集團迅速增加,而且每一個大的專業內又有許多分工更細的專業性利益集團。因此,此集團往往被看成是中產階級利益集團,它們在政府解決專業社會問題的時候擁有相當的社會政治影響力。
(5)公共利益集團。公共利益集團主要代表和關注社會公共利益及社會普遍利益,比如生態環境問題、能源問題、人類生活的質量問題、保護婦女兒童的問題、民權與貧困問題、社會消費問題、禁止核武器問題等。公共利益集團的大多數一般都是在政府政策的推動下成立的,當然也有一些是因社會問題自發而形成的。它們主要從事社會公共事務問題的研究和院外政治活動,因此,它們爭取的社會利益不僅僅是為了本集團的成員,而且是也為了廣大的社會公眾。
(6)單一問題利益集團。單一問題利益集團一般是以解決某一具體問題為奮鬥目標而自發成立的社會政治團體。其中,既有維護本集團成員某種特殊利益的組織,也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組織。一般來說,單一問題利益集團往往一旦達到政治目的便會自行解散,因此,它們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影響力比較小。
(7)代表其他群體利益的集團。除了上述各類利益集團之外,一般還有代表民族、種族、婦女、老年人、青年人、退伍軍人、教會、地方政府等多方利益的社會政治團體。這類團體主要代表各自的領域活躍於國家不同級別的政府決策部門,以期爭取更多的利益。
利益集團參與公共政策製定過程的方式與途徑,因世界各國政治體製的不同在手段與方法上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性。一般來說,政治係統中的利益集團都在一定的程度上代表了不同社會群體的價值觀和群體利益,並為此提出各種公共政策訴求,從而履行著一定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因此,作為社會政治法權主體之一,利益集團參與公共政策製定過程的活動,影響政府重大決策主要手段,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通過合法的政治途徑來實現的。這種合法的政治途徑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間接的從事院外的活動,參與政府顧問委員會或者國會的證詞;利用民意調查和大眾傳播媒介宣傳利益集團的政治主張和觀點,從而向政府與社會施加輿論導向;發動與組織經過政府批準的示威遊行,向政府的決策部門公開施加各種政治壓力;通過為候選人、政黨或議題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供各種政治捐款,聯係或者支持能夠代表集團利益的政黨及參與政治選舉活動;通過一些關係渠道,向政府高級官員、他們的親朋好友和議會議員們遊說,並請他們吃飯,給他們送禮,為他們提供有償性旅遊,從而影響他們的價值取向和決策行為,使得他們能夠支持利益集團所讚同的議案。社會發展的多元化趨勢必然導致利益集團數量的增多及其規模結構和活動方式的多樣化。在西方國家,由於利益集團的遊說活動通常是在議院走廊或休息室進行的,所以人們習慣把遊說活動稱之為“院外活動”。遊說作為一種企圖對他人施加積極影響,誘使他人相信和支持某個意見而與他們合作的戰略,是社會利益合作的一種變體,而社會利益合作的主要方法就是通過遊說與磋商,實現相互之間的利益妥協,因而遊說是現代政治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利益集團在製定公共政策過程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合理手段。總之,利益集團借以影響政府公共政策製定的手段是各種各樣的,主要是社會關係的手段、選民壓力的手段和社會輿論的手段等各項公關手段。
此外,利益集團還通過參與政府組織的各種顧問委員會和相關的政治協商組織,以及影響司法訴訟等方式來實現影響公共政策的製定和執行過程。因此,利益集團的出現和發展,是對西方國家傳統的民主政治權力製衡機製的補充,極大地促進了政府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發展,承擔起了國家權力分立的政治角色。所以那些組織嚴密,成員眾多,資金充沛,領導得力,社會道德形象良好的利益集團參與公共政策製定過程的能力較為強大和持久。一般來說,利益集團在大多數情況下,隻會對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共政策問題感興趣,並會為實現既定的利益目標而積極參與其中,刻意尋求參與公共政策製定的機會和培養參與的能力,其行為動機無疑是追求集團利益的最大滿足。因此,利益集團對那些與其利益不存在直接利益關係的政策問題,通常既不會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也不會刻意地去尋求參與公共政策製定的機會和培養參與的能力。利益集團追求需求的滿足、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有時很可能會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所以在製定公共政策的過程中不應該簡單地受個別或少數利益集團的操縱,而應該調和不同的利益需求或避免相互衝突的政策願望,而應該以政治學的團體理論為依據,使得公共政策不成為某一利益團體的一廂情願,而應該成為團體衝突的平衡產物。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公共利益是利益集團相互作用、相互競爭的直接產物。利益集團通過追求構成利益集團的利益與偏好,並通過對國家政治決策的直接參與與分享,極大地影響到了公共政策的製定與執行,有效地製約了不斷擴張的國家權力,有效地維護了不同的社會利益,從而保障了現代國家民主體製的順利運行。因此,利益集團極大地促進了社會公民的權利,使得他們組織起來,爭取和維護他們在政治交往活動中的根本利益。然而,在公共政策的實踐中,人們也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利益集團的作用與影響有的時候也是非常有限的,這是因為各個利益集團之間並不特別團結,特別是它們是一些有著潛在衝突觀點的社會組織,因而當它們在組織某些公共議程的時候顯得並不很成功。
此外,公共政策在製定與實施的過程中,還必須要發展與維持這樣一種製度程序,即要能夠聽到集體與非集體公共利益的要求,並能夠對他們的要求做出回應與反饋,這是民主憲政社會的基本要求與原則。西方近代著名的政治思想啟蒙家盧梭(Rousseall)曾經說過:“明智的創製者並不從製定良好的法律本身著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適於接受那些法律。”盧梭的意思是說,既然要民眾適於接受一部法律,那麼立法機構及立法者在立法時就絕不能夠“閉門造車”,而應該讓廣大民眾充分參與立法。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普通民眾對公共政策製定的請求權和平等表達公共政策需求的思想權,特別是民眾參與和民意表達公共政策的廣泛程度、有效程度,以及公共政策體現民眾意誌、反映其基本權利的準確程度、發達程度,不僅考量著一個社會法製的完善程度,還衡量著這個社會法意和民意的親和程度,反映的是普通公民在社會政治係統中政治活動的地位、作用和選擇範圍。西方著名學者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認為:政治現代化的實質內容是政治參與的擴大,政治參與主要是指公民介入國家的政治過程,其結果可能是擴大政府控製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是擴大人民控製政府的權力。塞繆爾·亨廷頓並認為:不論政治參與導致何種結果,都意味著國家權力的重新分配。此外,西方著名學者科恩(Kern)在其有著廣泛影響的著作《論民主》一書中,特別強調“社會參與”的意義。在他看來,民主政治無論取何種形式,其關鍵都是社會民眾的參與。他認為,社會成員多廣多深地以及在什麼問題上參與共同有關的事務,這不是已經做了些什麼的問題,而是現在正在做什麼的問題。民主永遠處於尚待改進的狀態,而改進的過程是永遠不會完成的。
在過去以往的公共政策主體分析中,人們往往更多地關注那些重要的參與者而忽視了作為個人的公民所發揮的作用。盡管在現實政治生活中有相當數量的公民不把自己所擁有的權利當回事,他們惰性實足,政治麻木,自覺放棄影響公共政策製定的機會,如在投票或選舉中棄權,不參加政黨或壓力集團,對政治問題毫無興趣等。但無論是在傳統的專製體製下,還是在現代民主體製下,政策製定者都必須認真對待普通公民的政策願望,關注大多數公民的利益需求,承擔起維護公民根本利益的社會責任。古代羅馬的法製史告訴人們,如果一部法律缺乏絕大多數民意的支持和參與,民眾就可能會無視這部法律的存在,而會用自己的規矩去重定社會秩序。也就是說,如果公共政策在製定過程中若僅讓政府、政黨、利益集團等少數社會利益代表來製定,想必這樣的公共政策不是廣大民眾預期的公共政策。因此,公共政策在其運行過程中,除了受黨派政治、利益集團的影響之外,還必須要為公民的積極參與建立有效的機製,使得公共政策在製定過程中也要深受公民的影響,以表達公民的政策訴求,這是公民實行民主權利,維護自己切身利益的具體表現。一般來說,國家的政治體係為公民所能提供的社會管理參與渠道越多越暢通,公民參與社會管理就越便利,從而使得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人數也就相應的越多。反之,在社會管理的過程當中,當公民遇到參與管理的阻力與障礙越大,他們就越不會踴躍地介入國家的政治生活,去積極地參與社會的管理。然而,隻要一旦克服了公民參與社會管理路徑的一切阻力與障礙,公民馬上就會積極地介入國家的政治生活,全麵參與社會的管理。
公民參與公共政策,主要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合法的方式參加公共政策的實踐,並影響公共政策體係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運行過程的行為。事實上,公共政策的製定工作本身就是一項頭緒繁多的係統性工程,無論多麼高明的製定者,如果缺乏外界力量的介入,都必然會導致公共政策出現缺陷與偏差,都不可能使公共政策在各個社會利益主體之間求得一個最佳的平衡點。而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使得公共政策的製定過程公開化和民主化,通過建立公民參與公共政策運作的渠道與機製,讓公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政策訴求,甚至讓每一位公民可直接提出和製定公共政策,這也是公共政策的本質與精髓。現代民主政治的意義在於通過製度安排,讓每一個公民的煩惱與焦慮成為公共問題,並納入到公共政策的視野保護之下,消除公民可能形成的一切不確定感,讓他們不再焦慮不再擔憂。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執行者,公共政策必須站在社會公眾的立場上,站在維係社會公正的視角上考慮和處理公共問題,這才是契合民意的完美製度和社會發展的基本觀念。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公民這一概念最早產生於2000多年前的古希臘城邦的奴隸民主製,是指一部分享有特權的自由民。而這些自由民主要通過財產的多寡來確立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社會權利,以及確立社會成員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公民這一概念從一開始就與權利、自由、平等相聯係。作為適用於國家全體成員的概念,公民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才具有普遍的意義。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許多思想啟蒙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的社會政治口號,並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原則,強調國家歸屬全體公民,實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建立了一種以公民權利為中心的社會利益分配關係。從此,公民成為西方國家政治哲學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在每個國家的憲法中也都完全體現了這一基本的觀念。因此,現代國家的憲法大都規定了公民的權利,概括起來,這些權利主要分為六類:①保障個人自由不受幹擾的權利,思想自由、平等權利和少數民族以及婦女的權利;②爭取社會進步和幸福的權利;③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④言論自由和了解情況的權利;⑤參與選舉的權利;⑥為集體要求而自由結社的權利。以上公民所擁有的權利,體現了公民在國家社會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公民權利觀念的普及,必將成為一個社會實現民主化的思想文化條件。一個具有公民身份的人,不僅僅是隸屬於一個國家,而且還要參與某些公共管理,如可能擔任某些共職,參加政治選舉。因此,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公民應該積極參與有關公共事務的立法與決策,因為通過參與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公共事務的共同討論,公民既可以貢獻自己管理社會的意見,也學會了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