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眾營私,卻於典賣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祖父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宗財產,不因於眾,別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十數年,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慊!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如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必資備裹糧,與囑托吏胥,賄賂官員之徒廢耶?貧者亦宜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袁氏世範》
白話
朝廷官府對於家庭財產分割方麵的立法並不是不詳盡周全,然而仍有人明明是在損公肥私,卻在家庭財產的典賣契約中把家族的公有財產說成是妻子陪嫁的私產,有的竟然用一個訛謬的化名來購置田產,對於這類現象,官府不可能全部追查清楚。還有人確實是發跡於貧寒的歲月,不依靠祖輩父輩的遺產,自己能夠勤奮立業,購置田產財物。還有的即使有祖輩、父輩遺留下來的產業,而不象別人那樣因循守舊,守住祖宗的產業不變,而是自己另外購置屬於自己的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同宗族的其他人一定要求分割其財產,直鬧到縣、州等各級官府所在地,甚至告狀訴訟數十年,彼此到了傾家蕩產方才罷休。如果富裕起來的人能夠反思一下自己的行為,果然是由於損公肥私,不把多餘的財物分給貧者,那麼你的良心,就毫無一點兒抱歉之意嗎?果然是自己嘔心瀝血置辦起來的家產,把它們分一部分給貧窮的親戚、同宗之人,大麵上是一種高明的義舉,暗地裏在積累自己的陰德。難道不比常年爭著告狀,妨礙、荒廢家業,出資準備幹糧,準備證據,與胥吏周旋,並用錢物去賄賂官吏強得多嗎?貧窮之人也應該自己反省自己,就算他當初確實幹了損公肥私的勾當,也要經過多年的辛苦經營才使財富逐漸積累到這個程度,怎麼可以把他的財產全部分給別人呢?況且實在是人家自己置辦起來的私財,而我卻想得到它,難道不感到很羞愧嗎?假如能懂得其中的道理,即便是自己所分到的財物很少,也一定沒有為打官司而亂花錢的現象出現了。
家訓史話
明代會稽郡陽羨縣,有一人,姓許,名武,字長文。十五歲時父母雙亡,雖然遺下些田產,無奈門戶單微,無人幫助。更兼有兩個兄弟,一名許晏,年方九歲,一名許普,年方七歲,都幼小無知,終日跟著哥哥啼哭。許武白天領著童仆耕作,夜間挑燈夜讀,讓兩兄弟坐於案旁,親口傳授。教以禮讓之節,成人之道,稍不聽話,輒讓二人跪於家廟之前,痛自督責,說自己德行不足,兄弟三人夜間同睡一鋪,如此數年,二弟俱已長成。鄉裏傳出個大名,都稱為“孝悌許武”。當時州牧郡守,俱聞其名,朝廷征為議郎。許武迫於君命,安頓好家事之後,隻帶一個童兒往長安進發。朝中大臣探得許武尚未娶妻,多欲以女妻之。許武考慮二弟尚未婚娶,倘若日後他們娶了貧賤之家女子,自己若娶大臣之女,定不好相處,便以自己已定下糟糠之妻為名推托婚事。忽然一天,想到二弟在家多年不見州郡薦舉,意欲回家省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