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區域法治仍然是整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的組成部分,不能背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曆史進程,要以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原則,以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和國家的基本法律製度為根據和指導。因此,西部區域法治建設必須以全國性的中央立法為前提和基礎,納入整個法治建設的大局。盡管如此,我們不能借此否認西部區域法治建設的相對獨立性自身的重大意義,那種隻重視法治建設的統一,而忽視法治建設在不同區域和地方的特殊性和差異性,進而否定區域法治建設的必要性、現實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和做法,也是不足取的。從法治係統的表態角度——立法方麵,西部的區域立法是中央立法的西部化、具體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能從實際出發而具有服務於西部的針對性。西部地區,一些民族地區基於自身的特殊情況而進行的區域和民族立法是不可或缺的。其次,從法治係統的動態角度——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方麵,西部地區的執法、司法等活動均須以其特殊的自然環境、人文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為基礎,著眼大局,結合實際。由此可見,西部區域法治建設既有整個法治建設的共性,又具有鮮明的個性,在西部開發中意義重大。
作者認為,任何法律體係的建立,都必須有一部“母法”來統率,因此,要建立企業重組、改造的法律體係,首先必須製定《西部地區國有企業重組和改造條例》,以此作為重組、改造法律體係的統率和企業重組、改造相關法律製度的法律依據和基礎,這也是克服西部現行重組、改造條例散亂、不係統、不便操作的重要手段。《西部地區國有企業重組和改造條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則
具體規定:(1)製定該條例的目的和依據。(2)西部地區國有企業重組、改造的含義。(3)西部國企重組、改造的基本原則。(5)西部地區國企重組、改造的構成要件。(5)重組、改造的類型、程序。(6)不同性質的企業重組、改造後的企業性質,產權和轉讓費的歸屬;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對國有中小企業進行結構調控,國有資產存量的流動性。改善中西部投資布局。完善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將國民收入一部分補償或支援經濟落後地區,使區域經濟差異控製在一定的範圍內。建立專門支持中西部地區開發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製定一部分區域經濟整製法,其中對落後地區開發的目標、步驟、資金投入、組織管理等重大問題做出相應的長遠和按期規劃。(7)企業重組、改造的限製與禁止。(8)政府在企業重組、改造中的職權和職責。(9)本條例的適用範圍。(10)國家對西部國企重組、改造的政策導向。積極促進科技型、環保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及鄉鎮中小企業的發展。重點扶持的企業包括:以高新技術轉化為支撐的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以軟件開發為代表的計算機應用服務業中小企業;以生產環保產品、提供環保服務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為特征的環保型中小企業;以智力資源為主要投入要素,為生產活動和管理職能以及行政指揮職能提供服務的谘詢服務業;對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就業機會發揮作用的鄉鎮地區中小企業。
二、西部地區國企重組、改造的程序
(1)雙方的董事會各自通過有關的決議;(2)董事會將通過的決議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批準;(3)訂立企業重組、改造協議,並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準;(4)在法定期限內到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登記;(5)公告。
三、西部地區國企重組、改造合同
主要規定:(1)西部地區國企重組、改造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2)重組、改造合同的訂立;(3)重組、改造合同的履行;(4)重組、改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5)重組、改造合同的終止;(6)重組、改造合同的管理;(7)有關重組、改造中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