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代公司委托代理理論的分析及國有公司的營運實踐證明,公司綜合代理成本與代理層次呈正比,即公司代理環節越多,代理成本越高,反之,則越低。我國國有企業改製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存在著由政府部門代理國家、公司經理代理政府部門管理國有資本的“雙重代理關係”,因而產生的代理人問題更為複雜: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企業主管部門,到底哪個部門是國有資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是否需要以及能否承擔得起與其所代理的國有資本相對應的經濟責任;誰來監督約束政府部門的代理行為。對這一係列問題解決的難度,要比西方公司大得多,不是公司花費一定代理人成本就能解決的問題。

逆向選擇,是在簽訂契約前,代理人就已掌握了一些委托人所不知道的信息,代理人可以利用這一信息優勢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契約。道德風險,亦稱道德禍因,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增進自身利益時,做出不利他人的行為。現代委托代理理論認為,伴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委托代理關係成為現代公司製度的必然關係。在現代公司理論中,委托—代理關係被定義為一種契約。在這種契約下,一個或一些人(委托人)授權另一個人或一些人(代理人)為他們的利益而從事某項活動,其中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決策權力。由於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並不總是和委托人相一致,因而出現了所謂代理成本問題。委托人為了減少其代理成本,則需要另外的監督人員施以監督職能。

有限責任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主要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麵:

(1)利益不一致。委托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出資人)投資於公司的目的是盡可能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而代理人(經理人)卻可能利用他們控製公司的優勢牟取個人效用(貨幣收入與非貨幣收入)最大化。在兩權分離成為普遍現象的今天,公司出資人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往往導致對公司經營目標的追求不一致。對於出資人來說,他所追求的個人效用最大化目標可以簡化為企業利潤最大化。而經理人由於沒有剩餘索取權,加之其收入的高低與企業利潤的多寡間無必然聯係,意味著公司利潤的最大化並不代表經理人個人效用最大化。在此之下,經理人往往選擇能使其個人效用達到最大化的目標而放棄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做法。

(2)責任不對等。代理人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控製權,卻不承擔公司盈虧責任,委托人失去了經營控製權,但最終承擔盈虧責任。這種責任的不對等,極大地弱化了對代理人的製約,增大了決策失誤的危險性,使得代理人更有可能從事過度風險的投資或進行不負責任的決策。

(3)信息不對稱。委托人與代理人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的信息和有關代理人本身情況的信息不同,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再加上利益的不一致、責任的不對等,使得掌握經營控製權的代理人既有可能又有條件欺騙委托人,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還很難監督和約束代理人。由於企業經理人員掌握企業控製權,具體負責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和協調,因此他們擁有企業經營過程各種收入和費用的真實信息,這種信息可能被經營者據為私有信息,為了獲取自己的經濟利益而向所有者隱瞞或謊報。而作為委托人的所有者,特別是股權高度分散的大公司的大多數中小股東,由於不直接參與實際經營,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一般無法獲得或驗證相應的信息。由於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即使管理者不百分之百地按所有者利益行事,要抓住管理者把柄也很困難。”Oliver E。Williamson, “Managerial Discretion and Business Behavior”,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53( December 1963),p1032-1057.這就可能使經營者侵犯所有者權益的動機行為化。

(4)契約不完全。委托代理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由於公司經營的不確定性、信息的局限性等,使得委托人不可能通過訂立一個完美無缺的合同有效地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導致簽訂的契約總是有漏洞,容易被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