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樂的名聲大震,為公司帶來了可觀的收入,但是也引起了仿冒者的興趣。可口可樂采用瓶裝後每天都有新出現的仿冒飲料,成百上千的瓶裝飲料利用可口可樂的名氣大賺其錢。阿薩的侄子輕蔑地形容他們是“每天早晨迅速成長的小飲料”,並為不可能避開這些“討厭的跟隨者”而感到悲哀。
20世紀初的頭幾年,公司對仿冒者們的有力打擊產生了驚人的效果。1901年,公司起訴了彭伯頓以前的合夥人之一約翰·丹尼爾,因為他隻是在標準的可口可樂配方中加入粉色西番蓮或西番蓮花就製成了自己的西番蓮可口可樂。在法庭上,約翰·坎德勒聲稱丹尼爾在5加侖小紅桶裏銷售的飲料每加侖要比可口可樂便宜25美分,這是一種“欺騙和誤導公眾”的行為。丹尼爾的律師則辯護說他並沒有侵犯可口可樂公司的商標權,因為“古柯”和“可樂”是描述成分的詞,並不屬於侵權問題。結果,可口可樂公司輸掉了這場官司。第二年,約翰·坎德勒在新澤西州提起另一個類似的訴訟,控告奧斯卡·格勒內利和查爾斯·尚克厚顏無恥地出售名為“可口可樂——可樂可口”的飲料。格勒內利和尚克沒有否認自己的行為,他們準備了和丹尼爾一樣的辯詞:可口可樂是一個純粹描述性的詞語。阿薩害怕再遇上這個令人抓狂的問題,於是撤訴了。
還有一家名為非洲可樂的公司大膽地在埃奇伍德大街上開辦了一家工廠生產名為“可樂愛得”的可樂。1903年,約翰·坎德勒指派華盛頓一家律師事務所給亞特蘭大的仿冒者們寄去了一封恐嚇信,希望他們能知難而退,後來薩姆·多布斯還親自登門造訪。“可樂愛得”的所有者向多布斯承認他收到了這封信。“你為何不辭辛勞千裏迢迢到華盛頓找一個律師呢?”他譏笑道,繼而他又狂傲地補充說:“就算我是冒牌貨,你們又能拿我怎麼樣呢?”這樣猖獗的仿冒行為令可口可樂公司無能為力,隻因為彭伯頓生前將他的配方賣給了多個人,現在這一大群可樂的主人都自稱他們的飲料和原創的飲料一樣好。這些仿冒品名目繁多,與可口可樂打著擦邊球進行生產活動,難怪可口可樂人幹脆把它們統稱為“假冒可樂”。
仿冒可口可樂發展到了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就在這時出現了一位救世主,肩負起製服造假高手們的使命。哈羅德·赫希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1904年進入坎德勒律師事務所的時候才22歲。1905年,美國頒布《商標法》,根據《10年期規定》條款,任何商標,不論是描述性的還是其他任何表述,隻要從1895年以來一直在持續使用,就可以獲得法律的認可,可口可樂商標因此而獲準注冊。受可口可樂商標獲得法律保護的鼓舞,赫希決定給仿冒者一點顏色看看。1909年,他全麵負責所有牽涉可口可樂商標的法律事務,開始了一場持續不斷地打擊“討厭的跟隨者”的法律活動。1913年初,約翰·坎德勒滿意地寫道:“在過去的一年裏,就在1906年我們第一次提起訴訟的地方,我們至少上訴並開庭審理了10起侵權事件。”
赫希不僅僅是委托人的代理律師,還是真真正正的可口可樂人,他鼓勵瓶裝商、公司官員和其他律師去捍衛這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標。“關於可口可樂公司,我了解每個人的情感和心靈,”他曾經說道,“我日日夜夜都在想著可口可樂。”這聽起來不像是一名律師,更像是一位曆經地獄磨難的福音傳道者。1914年,他極力建議成立一個瓶裝商協會,要求他們隻在真正的產品上使用可口可樂商標。“如果你們辜負了我們,如果你們不支持我們,可口可樂商標就注定會走向滅亡。”他警告說。“沒有任何人能夠把你們從毀滅的深淵中拯救出來,即便是全能的上帝也不能,”赫希停頓了一下,讓大家理解他的意思,“但如果你們協助我們的工作,可口可樂將會變得莊嚴而神聖。”
在法庭上,許多被告律師反駁說,如果顧客要求購買“麻醉藥酒”或者“可樂”,出售可口可樂的替代品就是合法的。於是,可口可樂廣告呼籲顧客“為確保買到正宗產品,購買時請使用可口可樂全稱——因為簡稱衍生了替代品”。誰能夠革除這種廣泛傳播的惡習,阿薩·坎德勒願意懸賞10萬美元。有一次,一位銀行職員請年邁的阿薩·坎德勒和他一起喝一杯“麻醉藥酒”,阿薩暴跳如雷地吼道:“那可不是什麼麻醉藥酒!裏麵根本不含麻醉劑!它是可——口——可——樂!”
針對目前混亂的狀況,赫希雇用平克頓偵探到各大冷飲櫃台購買可口可樂,取得店主提供的假冒飲料樣品後,經過化學分析證明它們全都不是真品。1915年,他說服可口可樂公司成立調查部門並雇用全職偵探,瓶裝公司同意支付一部分偵探的薪水並分攤法律費用。在這樣用心的明察暗訪下,到1923年,赫希打贏的官司數量足夠編撰一部650頁的《可口可樂法典》,其中還創下了許多先例,而且後來又續編了兩卷。公司慷慨地把這部法典分發給律師和圖書館,並推測那些潛在的侵權者看到後會聞風喪膽的。1926年,一位記者估計,可口可樂“盲目仿冒者”的陵墓裏有7 000多件“殉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