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控製的結構和類型
1.社會控製的結構。社會控製這個大係統是由社會控製的主體體係、客體體係、目標體係和手段體係四大子係統構成的。
(1)社會控製主體體係。任何控製現象的發生,總是由控製者即控製主體引起的。社會控製現象的發生,首先就必須有控製主體。控製主體是十分複雜的,它包括自我和非我兩類,社會控製現象發生在自我係統中時,控製主體就是我自身,而在另外的情況下,社會控製的主體就是非我。非我既包括除我以外的另一個人,也包括一定的團體乃至整個社會。
(2)社會控製目標體係。從內容上說,社會控製的目標包括維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發展兩部分。穩定和發展是社會控製互為條件又缺一不可的目標。社會發展以社會穩定為基礎,社會穩定又以社會發展為目的,社會發展是比社會控製更重要、更根本的目標。從時間上說,社會控製的目標分為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長期目標引導著短期目標,而任何長期目標又可分解為若幹個短期目標,通過短期目標來實現。從不同的控製對象看,社會控製目標又可分為係統的整體目標,子係統目標和要素目標。
(3)社會控製客體體係。也即社會控製對象體係,又稱被控製者體係,它包括個人、團體和整個社會三個層次。社會控製主體與客體的區分是相對的,同一主體此時為控製者,彼時就變為被控製者,甚至在同州時刻,既是控製者,又是被控製者;另一方麵,社會控製主體與客體的區分又是絕對的。在一具體社會控製現象中,控製主體與客體的劃分是明確的。
(4)社會控製手段體係。社會控製主體要達到社會控製目標,沒有一定的社會控製手段是不可能的。控製手段在社會控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社會控製的手段是隨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控製水平的提高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社會發展到今天,社令控製已有行政、經濟、政治、法律、道德、輿論、習俗、宗教等手段。
2.社會控製的類型。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控製進行分類,可以將社會控製分為不同的類型。
(1)從控製主體上看,社會控製可分為自我控製和非我控製。自我控製又稱為內在控製,是指社會成員在內化社會規範的基礎上,自覺地用社會規範約束和檢點自己行為的過程。由於外界的客觀要求與個人的主觀願望的不同關係,自我控製又可分為自主控製、誘導控製和脅迫控製三種方式。自我控製是在主體的內心願望與外界要求一致的情況下發生的控製方式。這種控製表現出高度的自覺性。誘導控製是指兩者不完全一致,即在客觀上存在著一致,在主體上還沒有充分意識到的情況下發生的控製方式。它是通過教育來誘導主體的心理,使之自覺地、愉快地遵循行為規範。脅迫控製是指兩者不一致甚至對立,但主體又迫於某種壓力而接受控製的控製方式。這種控製現象的發展並非是主體自覺自願地接受的,帶有很大的威脅性、強迫性。非我控製是自我之外的他人,組織或社會通過自身的力量使人們遵從一定行為規範和價值準則。
(2)從控製客體的狀態上看,社會控製可分為積極性控製和消極性控製,積極性控製是指運用輿論、宣傳教育等措施引導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預防越軌行為的產生。消極性控製是指運用懲罰性手段對已經產生的社會越軌行為講行製裁。
(3)從控製手段的強製性上看,社會控製可分為硬控製和軟控製。硬控製是指運用強製性手段,如政權、法律、紀律等對社會成員的價值觀、行為方式實行控製,因而又稱為強製性控製。軟控製是指應用非強製性控製手段,如輿論、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對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實行控製,因而又稱為非強製性控製。
(4)從作用方式上看,社會控製可分為製度化控製和非製度化控製。製度化控製又稱為正式控製,是指以明文規定的形式向社會成員明示“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的控製類型,如政權、法律、紀律、規章及各種具體社會製度等。非製度化控製又稱韭正式控製,是指以風俗、習慣的形式控製社會成員的控製類型,雖然“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並無明文規定,但社會成員經過社會化過程後對此都已然在胸。
(5)從社會結構的層次上看,社會控製可分為宏觀控製和薇觀控製。宏觀控製是指社會運用政權、法律、紀律、政策、條令等控製手段對整體社會成員及整個社會關係進行調整和製約。微觀控製是指某個具體的社會組織運用組織紀律、組織文化等控製手段對其組織成員實行的指導和約束。
(四)社會控製的手段和過程
1.社會控製的手段。社會控製的手段可以分為四類,即經濟控製手段、政治控製手段、思想控製手段、文化控製手段。每一類中又包括許多具體的工具性控製手段。
(1)經濟控製手段。一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如果得到有效的控製並進入良性運行的狀態,其他方麵的社會控製才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反之,如果社會的經濟活動失去控製,那麼,整個社會就會陷入極度混亂之中,其他的社會控製就無從談起。一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及其運行處於良性狀態,與這一社會經濟手段和經濟法規的完善和使用得當密切相關。也就是與經濟控製手段的有效合理使用密切相關。在商品生產的社會裏,總有一些人會惟利是圖,因而,采用必要的經濟手段、經濟法規評價和規範人們或社會組織的社會行為,獎善罰惡,就是非常必要的。經濟控製是整個社會控製的基礎。
(2)政治控製手段。如果說社會的經濟控製是處於整個控製的基礎地位,那麼,社會的政治控製則處於主導地位。控製手段的具體形式有政權、法律、政策、紀律等。
國家政權是統治階級實行社會控製的基本手段。社會的經濟基礎靠它維護,各種經濟手段、經濟法規靠它運行;法律、紀規章製度、政策靠它製定和實施;習慣、道德、社會輿論、文化、教育等控製方式靠它倡導、執行;自我行為的控製靠它引導,等等。國家政權在整個社會製體係中的重要地位是有它的質規定的。國家政權通過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專政工具,實行對整個社會生活的控製。
法律是對社會成員具有最強約束力的控製手段,它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製力執行的社會規範體係。作為一種社會控製手段,法律具有階級性、廣泛性、強製性和穩定性的特征。階級性是指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其本質是實行階級統治的工具。廣泛性是指法律的控製範圍遍及全體社會成員。強製性是指法律的實施以國家機器的強製力作為保證,對於觸犯法律的社會成員,國家將運用強製力量予以製裁和懲罰,穩定性是法律在二定時期內是穩定不變的,因為法律從醞釀到製定有嚴格的程序,而且法律的穩定性也有助於執法嚴明、規範明確,有利於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