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3 / 3)

5.管理體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負責,具體業務由民政部門的養老保險機構經辦,業務機構的管理服務費用按國家規定以基金總額的3%提取並分級使用。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部轉交給新組建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

(四)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評價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吸收了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經驗和教訓,充分考慮了我國現階段的具體情況,操作規範較靈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代社會保障發展的方向。但從《基本方案》頒布十年來的推廣實施情況看,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太低。

(1)覆蓋麵小。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縣為單位,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隻統籌到鄉鎮或村。如此小的覆蓋範圍不利於養老負擔的分散,製約了社會保險功能的發揮。

(2)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渠道單一。以個人交納為主甚至完全依賴個人交納(有些地方因集體經濟太弱而無法補貼),嚴重製約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使得這一工作在很多地方難以開展。如在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受到省政府和民政部表揚的山東省樣板縣平陰縣,多數農民選擇2元/月的投保檔次,交費10年後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交費15年後每月可領取養老金9.9元。農民不願參加社會保險,集體補貼也困難重重,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現時期並不具備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條件”。有趣的是另一個案外:1997年湖南某地政府推廣有線電視,安裝費240元,每月服務費6元,參加者寥寥無幾。後來,村裏提出給安裝有線電視的每一戶補貼100元,結果不僅有電視的農戶主動安裝,甚至沒有電視的農戶也不甘落後地把線頭接到家中。與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態度相比較,顯然農民認為參保不經濟是他們不願參加的重要原因。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體製仍未理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但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具體承辦機構中,既有社會保險機構,也有非社會保險機構。如廣東省深圳市的寶安、龍崗和東莞市的望牛墩鎮都采用由非社會保險機構承辦的方式,即由政府、商業保險公司、民政部門及鄉鎮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為當地農民開辦農村養老保險。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充分利用現有機構開展工作,降低管理成本,但缺點也顯而易見,“多龍治水”容易引起混亂,影響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20世紀90年代初,一些地方就發生過商業保險公司和縣的民政部門為爭奪保戶而一度鬧得不可開交,最終得由上級政府來協調,劃分勢力範圍的情況。

3.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沒有保證。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但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很多地方在實際操作上為節約成本,資金的征繳、使用和管理往往由一個部門承擔,缺乏有效的監督控製,資金的安全仍難以保證、據2002年1月17日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報道,某市財政廳和一儲蓄所聯手,騙取該市500萬住房公積金購買假國債。城市的情形尚且如此,農村就更不容樂觀。此外,保險基金的管理也存在明顯的漏洞,按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費應以資金總額的3%提取,而一些地方農村社會保險的管理費用曾占到實收保費的30%以上。有研究認為,1993-1997年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積累基金的實際價值低於投保者付出的保費。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製度不穩定性。目前,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大多是依據地方政府部門製定的規章製度運作的,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各地這一工作開展的情形如何,除地方經濟的影響之外,與地方政府的政策導向及領導對社會養老的重視程度關係密切。社會養老保險從參保到受益需要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所以其製度穩定性十分重要。而事實上,農村社會養考保險在一些地方隻能持續幾年時間,有些剛受表揚的典型,時隔不久卻已經解體了。這樣一來,參保農民不僅沒有受益,甚至連保費都無法收回,嚴重影響農民對政府的信賴,造成相當惡劣的影響。

(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改革思路

農村養老保障的社會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經濟社會進一步快速發展的基本條件。針對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發展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其進一步的發展應首先從兩個方麵加以努力:

1.拓寬資金籌集渠道。現階段我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發生明顯變化,城鄉之間和城鄉內部的收入差距是較高水平,解決平均主義正逐步被防止或克服兩極分化所代替。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國民收入再分配功能。而目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卻主要由農民個人投入。因此,應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增加各級財政的投入,激發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

2.大力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製化建設。作為國家經過長期醞釀後大力推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最主要製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轉必須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依據來規範,確保資金的安全和增值,同時對農村人口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投資回報率必須做出一定的規定,使參保者對收益預期有信心。隻有這樣才能真正調動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良性發展。

§§第十三章 農村社會秩序與社會控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