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的經濟體製改革首先從農村拉開了序幕。家庭聯產承包製的實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村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但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經濟組織紛紛解體,到1983年全國的人民公社都轉變為鄉鎮建製,原來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五保”製度也陷入子困境。1994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確定“五保”供養所需的經費和實物應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與此同時,經濟體製轉型和社會發展使農村對養老保障的需求增加,傳統的家庭養老麵臨種種問題,農村養老保障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開始進行一係列社會養老保險的理論探討和實踐試點。
2.80年代中期至1992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我國農村養老保障製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一些富裕地區的農村自發地建立了小社區型的退體養老製度或老人補貼製度。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省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會議”,會議提出在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發展以社區(鄉、鎮、村)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此後,部分鄉村從自發試驗進入到比較規範的養老保險製度試點。1989年,民政部選擇北京大興縣、山西左雲縣進行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兩縣試點確立了以自我保障為主,輔以集體、國家的必要支持、三方合理負擔的基本原則。
1990年7月,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由民政部負責。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選擇一批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製度的試點。同年6月,國務院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製定。根據國務院的要求,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製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草案),並以此為根據,在山東、湖北、江蘇等省開展了大範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在1991年和1992年兩年間,民政部先後在山東牟平縣、湖北武漢市、江蘇張家港市召開了三次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與推廣的工作會議,確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基本原則、實施辦法、管理機構等一係列重要問題,並於1992年1月3日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3.1992年至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推廣期。以1992年張家港“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會議”為標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結束,轉入依據《基本方案》在全國全麵推廣的時期。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肯定了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和成績。到1997年底,全國已有2138個縣(市、區、旗)開展了這項工作,有的還製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達到8.300多萬,積累保險基金160多億元,形成了一定的規模。1997年開始有50多萬農民領取養老金。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初步形成了省、市、縣、鄉上下貫通的管理體係,基本的操作程序比較規範,逐步健全了管理製度。但就全國而言,2000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人數為6172萬,比1998年的8025萬減少了23.1%。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1992年民政部頒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綱領性文件。根據《基本方案》,現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包括:
1.目的和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一體化的方向。
2.實施範圍。非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一般以村為單位確認(包括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人員等),組織投保。民辦教師、鄉鎮招聘幹部、職工等,可以以鄉鎮或企業為單位確認,組織投保。少數鄉鎮因經濟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鄉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交納保險金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後。
3.資金籌集。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籌集原則。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視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同一投保單位的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具體方法由縣或鄉(鎮)、村、企業製定。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個人的交費和集體的補助(含國家讓利)分別記賬在個人名下。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交費標準範圍和交費周期均由縣(市)政府決定。養老保險費可以補交、預交和續交。
4.養老金給付。領取養老金從60周歲以後開始,給付標準根據交費的標準和年限確定。投保人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死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領取養老金超過十年的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到身亡為止。投保對象遷往外地,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係統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