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農村家族(3 / 3)

(3)農村家族有利於維護農村社會道德。農村家族在教育族人遵紀守法、遵守社會道德方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明確的宗規族約的家族中,一般都要求族人遵守國家法令、互相幫助、扶困濟貧、尊老愛幼等,這些與國家的管理目標基本一致。也與社會公德相符。在沒有明確的宗規族約的家族中,往往也有約定俗成的道德標準。同時,家族在教育族人遵守社會道德方麵往往有特殊的作用,因為同一家族的成員相互了解,對於一些有違社會道德的問題,能發現於萌芽狀態,族人的幫助也易於接受。

(4)農村家族有助於農戶降低交易成本。人們參與某一種組織,目的就在於從中得到一定的利益。這種利益不僅僅是經濟利益,還包括心理上的滿足、個人安全的保障、榮譽感和歸屬感的獲得等等。就目前的農村情況來看,在村級組織功能弱化的情況下,人們要依靠某種非正式組織,就惟有家族組織最為方便易得,而家族組織對於農民的心理認同的作用,由於其是人的自然屬性所至,因此是不可代替的。

另外,家族可以降低農戶的經濟交易成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任感是合作的首要決定因素。而在一個家族中,其成員相互了解較多,從而也就大大減少了個人決策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了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和成本。

2.當代農村家族的負麵功能。盡管農村家族對農民和農村社會有著諸多方麵的正麵功能,但其畢竟是一種非正式組織,是落後的傳統家族文化的產物。它的活動的性質決定了它在保護其成員利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妨礙了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以及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尤其是在一些形成較大家族勢力的農村地區,家族的存在及其活動已經對當地的社會秩序構成了危害,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1)農村家族對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影響。近年來,農村家族之間的矛盾衝突構成了農村民事糾紛和各種暴力(如械鬥)事件的一個重要起因,並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農村改革以來,土地、水資源等擁有量的多少,成為農戶發展生產的重要因素。因此,涉及這些資源方麵的權屬、界址等問題也就成為戶與戶之間、族與族之間,甚至村與村之間爭議的焦點。家族為了其整體利益或其成員的利益,就號召族人統一於共同的目標,從而與其他家族形成尖銳的對立,使戶與戶的糾紛演化為家族之間的糾紛,甚至升級為家族之間的團體械鬥。有的家族為了本團體的利益,通過認“祖宗山”、“祖宗房”、“祖宗墓”等製造糾紛,蓄意挑起事端,幹擾農村正常的社會秩序,在個別農村地區,有的大家望族依仗人多勢大,在當地占有特殊地位,有的甚至形成了危害社會秩序的惡勢力,欺淩弱小,稱霸鄉裏。這些家族活動都破壞了農村的社會穩定,也極大地危害著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991年5月13日,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黃略鎮曾發生了一起全國罕見的家族械鬥事件。起因是該鎮黃略村大姓王姓青年與鄰村(文車村)次大姓楊姓青年,因在湛江賭博發生爭鬥,由於公安人員處置不當,導致雙方帶著沒有完全解決的矛盾回村。黃略村王姓家族糾集千餘族人,於當晚分三路向文車村楊姓鳴鼓攻擊,楊姓家族起而自衛,用自製土槍打死王姓2人。是夜,王姓青年搶奪該縣北橋糖廠武裝民兵高射機槍6挺,子彈千餘發,向文車村射擊,時間長達7天之久,族鬥高峰時,參與人數多達6000餘人。直到湛江、茂名、遂溪武裝警察全部出動,加上兩村在外工作的幹部回村勸解,族鬥才被製止下來。

(2)農村家族對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村法製管理的危害。家族往往容易形成相對穩固的社會小團體,甚至形成一股地方勢為,進而向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滲透,並借以進一步擴張自身。目前,家族對農村政權組織的滲透和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直接向基層組織安插自己的“代理人”。為達此目的,一些家族往往采取不配合、不支持來自異族村幹部的工作以及鬧分村等手段,向上級黨委和政府施加壓力。這也正是當前不少農村地區在選配村幹部時所遇到的一個矛盾,即公正合理地選配村幹部與不得不考慮家族勢力大小的矛盾。另一種達到目的的方式是,有些家族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時,利用本族人多的優勢,控製了大多數選票,使本族成員當選,從而控製村級政權組織。

二是力爭與村級組織平起平坐,分庭抗禮,成為管理村務的第二套“編外”領導班子。這是那些未能與村級組織“合二為一”,或者說村級組織中沒有家族勢力“代理人”的情況下,家族勢力幹預村級事務的一種替代方式。

三是與村級組織發生直接的衝突,圍攻村級組織和鄉鎮政府。當基層組織不能滿足家族的需要和要求時,或者基層組織在工作中出現失誤時,一些地方的家族勢力會借機鬧事,甚至組織煽動外族群眾參加,謾罵、毆打鄉村幹部,衝擊、圍攻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使基層組織不能正常辦公。

四是幹預和幹擾村務活動。村委會代表的是絕大多數村民的利益,有時難免與個別家族的利益產生矛盾,而一旦出現矛盾,有些家族往往采取或明或暗的措施,幹預和幹擾正常的村務活動。如農村計劃生育工作中,為了使族人達到生兒子的目的,家族會向“超生戶”通風報信,提供躲避場所,幫助籌集罰款,幹擾農村計劃生育工作。

除此之外,有明確的族規的農村家族,在族人違規時,對其進行從規勸、罰款直到肉體懲罰的處罰,一些農村家族組織依據族規對族人進行懲罰時,往往直按與國家的政策法令及社會公德的要求相抵觸。1993年,江西省萬載縣羅城鄉麻田村李氏家族,召開族人大會,私設公堂,將宜豐縣劉某非法拘禁,刑訊逼供20多個小時,造成嚴重後果。這些都說明,家族權力在某些地區的農村中實際上已經成為與國家行政、司法權力平行的一種權力。盡管被懲罰的族人的絕大多數實際上也確實觸犯了國家法律,構成了犯罪行為,但這應該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理,而不允許以族規代替國家法律,以族長代替法官。因此,農村家族的存在與發展,對我國農村的法製化管理是極為不利的。

(3)農村家族促使農村落後意識滋生。農村家族作為落後的傳統家族文化的產物,它的複活也使一些帶有封建文化印記的落後思想意識再生,並導致落後行為方式的變態擴張。首先是在殯葬方麵繼續沿用落後的殯葬方式,抗拒殯葬改革。在家族比較活躍的農村地區,殯葬已成為一項重要的家族活動,成為家族的“公事”,必須遵從家族習俗。其殯葬方式的要點一是土葬,二是大操大辦,而且墳墓建設的規模越來越大,喪事的場麵也越來越鋪張,致使部分農民家庭為此而背負重債。這既是文化發展中的一種倒退,也是對我國農村殯葬改革的對抗。其次是抵製現代生育文化。家族本來是一種男係血緣團體,它必然刺激農民的“重男輕女”、“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落後生育觀念,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這不僅是對現代生育文化的抵製,更導致了一些地方出生嬰兒性別比失調的狀況。第三,家族助長了農村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動。我國迷信活動源遠流長,新中國成立後的曆次政治及文化運動,對其造成了致命打擊,但人們潛意識中的迷信思想仍未根除。盡管封建迷信活動與家族活動不是一體的,但二者之間又有著某種天然的聯係,尤其是迷信活動滲透到家族活動之後,它的蔓延也就更快。同時,家族也借助於某些迷信活動,來達到增強家族凝聚力的作用,因而以家族名義組織興建的各種廟堂多了起來。

(4)農村家族抑製了農民的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在家族內部,相互幫助、相互依賴的互助模式對於增強人們的安全感和歸屬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同時也製約著人們的獨立性、創造性和積極性的發揮。家族內成員的相互依戀加強了群體組織意識和價值共識,對動員社會資源、組織集體力量去追求共同的目標,以及對於降低互動中的交易成本,的確有著難以代替的作用,但強烈的依戀感必然損害個性的自由,並妨礙個人自我價值的實現。一般說來,這種消極影響在貧困地區表現得更為突出些,這與經濟發展水平低、小農經濟占主體地位、個體農民對家族有更強的依賴性有密切關係。

另一方麵,家族文化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封建文化,是一種落後文化,它與固步自封、保守內向等觀念相聯係,而排斥創新意識和進取精神。這一特點與人民公社體製下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創造性的壓抑有某種相似之處。

總之,農村家族複活已經是一個客觀事實,在多數農村都有所表現,隻不過程度不同而已。家族對農村社會生活具有正、負兩方麵的影響,但其負麵影響在範圍和強度上都遠遠超過了其正麵影響。而且農村家族的正麵功能並非不可代替的,或者說其正麵功能可以由其他社會組織來承擔。目前的情況說明農村社會組織在功能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給家族組織留下了發生作用的“空間”。而農村家族的負麵影響是難以預防和避免的,甚至可以說帶有某種必然性,因此,應該對其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不能隻看到其正麵作用,更應該看到家族的存在對農村社會生活的破壞力,看到它對農村現代化的障礙作用。我們應該高度重視其負麵影響和嚴重後果,逐步創造條件,促使其走向消亡。惟其如此,才能使農村的發展擺脫傳統家族文化的束縛和家族組織的控製,逐步走向科學化、組織化、規範化、法製化的軌道,最終實現農村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