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農村家族(2 / 3)

4.禮俗性。禮俗性指家族共同體依照約定俗成和繼承下來的風俗和習慣來維持秩序,有的甚至有正式的族規和族約。禮俗保證了家族共同體的秩序,調節著族員之間的關係,每個人根據禮俗認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由家族的禮俗性推而廣之,就是整個傳統社會的禮治秩序。

5.農耕性。家族存在於典型的農業社會裏,家族共同體的生活與農耕勞作基本上渾然一體。農耕性將族員固定在一定的土地上,形成小農經濟和家庭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典型的耕種和生活方式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四)農村家族複活的趨勢

在改革開放後,我國農村家族有複活的趨勢,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方麵:

1.家族觀念有所強化。現階段,農民對家族的認同感和基本看法與改革前相比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不少農民認為,同一家族的成員,有著天然的血緣上的聯係,從“根”上說是一體的。因此,不論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經濟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都對家族寄予較大期望。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傾向於與家族內成員發生交往,尤其在尋求勞務合作,或是尋求經濟上的支持和幫助時,多數農民都把家族成員作為首選對象。一項在河北進行的調查顯示,超過50%的農民在家庭遇到經濟困難,需要尋求幫助,把家族內成員作為首選求助對象,60%以上的農民選擇家族成員作為首選的勞務合作對象。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情況下,家庭成了獨立的生產和消費單位,而由於目前的社會分工還很不發達,農村社會化服務也難以滿足農民家庭的需要,農民家庭在生產和生活上經常會遇到困難,在集體組織功能弱化,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時,農民必然轉向依賴家族團體,農民對家族的期望值也隨之增大。這其中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就在於,人們普遍認為,同一家族成員血緣相同,地緣一致,既有心理上的親近感和相互信任感,又有聯係和合作上的方便性,因而,相互依賴性大大增強。

家族觀念強化在政治生活中也有較為明顯的表現。我國曆史上早就有“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說法,雖然新中國成立後農村社會結構和政權結構的變化曾一度使人們的家族觀念幾近消失,但近年來又有所複活。這一方麵表現為政治和人事關係上的裙帶關係,如有的農村組織被個別家族壟斷,一人作了村支書,其他家族成員就占據村委組織內其他要職等;另一突出表現就是組織上的宗派主義和自由主義,當權者對於家族成員違法犯紀的行為給予庇護,不能主持公道等等。

2.家族組織開始重建。農村改革前,由於實行高度集權的政治控製,農村中的家族組織被迫解散,但實際上並未消除人們頭腦中的家族意識,家族文化隻不過是由顯性狀態轉入了隱性狀態。改革開放後,隨著國家對微觀經濟活動幹預的放鬆,農村社會的意識形態控製和政治控製也趨於放鬆,於是,傳統的家族文化便開始複活,並導致了農村家族組織的重建。修族譜、建祠堂是家族組織重建的主要標誌。在陳永平等進行的湖北省仙桃市5個自然村的調查中,已有3個村續了族譜,剩下的兩個自然村有一個正在準備續譜,另一個是回民村。

然而,現階段農村家族的重建也並非原來家族組織的複原。因為傳統意義上的家族組織都有明確的族長、嚴格的族規、規範的族譜、固定的族產等等,而目前農村家族組織的複活,主要體現在編續族譜方麵,這一活動在全國農村都較為普遍,修建族廟或祠堂的現象主要集中於南方農村地區。另外,對家族活動起重要作用的族產已經消失殆盡,目前的家族活動均靠集資;一般的家族並沒有明確的族長,家族事務的主持人也改變了由輩份和年齡決定的傳統,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有的仍然由輩份高、年齡大的長老擔任,有的則由威望高、能力強、處事公道的年輕人擔任,有的是村幹部擔任,還有的由“大款”或其他實力人物擔任。可見,農村家族組織的重建是具有時代特征的。

3.家族活動逐漸頻繁。近年來,由於多數基層農村組織功能弱化,集體活動缺少,代之而起的則是家族活動的增多。尤其在春節期間,唱族戲、打族鼓等家族文化活動形式較為普遍。這些活動一般都由族長或家族事務“熱心人”發起或組織,費用則由家族成員均攤,意在強化族人的家族觀念,增強家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並含有向外炫耀家族團結和家族勢力的意思。因此,農村也會出現家族之間在活動形式和規模上互相攀比競爭,從而使家族活動的形式和內容不斷翻新,規模越來越大,頻率也越來越高,就連平時的祭祖活動和其他活動也多了起來。

在一些農村地區,家族活動還帶有政治色彩,滲透到了村幹部的選舉活動中。一些家族為了把持村政大權,采取開族會、搞串聯的方式拉選票,幹預正常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有的家族活動還存在幹預村政事務的傾向,聯合族人采取統一行動,抵製村委會的正常工作。

4.鄉鎮企業家族化傾向。鄉鎮企業作為中國農民在改革開放後的一個創舉,在起步階段經曆過一段十分艱難的時光,缺乏資金與“幫手”是最大的困難。為了克服這些困難,創業者們首先尋找的合作夥伴和求助對象就是自己的族人與姻親,因為隻有他們能夠提供資金上的支持,在先幹活後付工資的情況下與他們同舟共濟,能夠與他們一起在創業環境中共渡難關。因此,鄉鎮企業創業的艱難性決定了其家族化的特點。當然,鄉鎮企業家族化的傾向與其規模的大小是有很大關係的,規模越大,職工人數越多,就越容易衝淡家族關係;反之,家族化傾向就明顯一些。

然而,由於家族化企業往往實行家長式管理,把合作者當成一般的“家庭成員”,而實際上多數鄉鎮企業都是股份製的形式,因此家長式管理與企業管理原則是相違背的,使企業缺乏製度化、規範化管理,甚至導致創業者們之間的矛盾,使企業由大變小,甚至徹底垮台。因此,家族化經營成為鄉鎮企業發展壯大,過渡為現代化企業的最大的阻礙。

5.姻親參與家族活動的傾向。按照傳統意義上的家族概念,姻親關係是不被包括其中的。因為家族是一個血緣關係集團,而且以男性為中心。女性在婚後,就要承擔為丈夫的家族生育後代的責任,也就成為丈夫家族的成員,同時脫離父母的家族。但是,現在很多農民把姻親關係作為家族組織的一種補充,因此就出現姻親參與家族活動或家族事務的傾向。如目前很多農村家庭在解決父子分家問題時,往往請家族中的叔伯和姻親關係中的舅舅來共同評判。

當代農村家族出現這一新特點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農村婦女的地位日益提高。以前,農村婦女在家庭中往往居於從屬地位,對於家庭和家族事務沒有發言權和決策權。隨著農村社會的發展,農村婦女的地位也逐漸提高,享有了更多的家庭決策權,在選擇合作對象時,她們更傾向於選擇自己的兄弟,而不是丈夫的兄弟,因此使得姻親關係逐漸開始參與家族活動。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社會經濟條件差異很大,農村家族的複活也千差萬別,有的地區隻是少有苗頭,而有的地區則較為嚴重。總的說來,農村家族複活表現為南方重、北方輕,偏遠地區重、城郊農村輕的特點。

(五)當代農村家族的功能

1.當代農村家族的正麵功能。作為一種農村非正式組織,家族的複活對農村的社會生活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家族能夠在較短的時間裏迅速複活和蔓延,並非僅僅是一些熱衷於家族活動的人的鼓動,它與農民內在的需求有很大關係。換句話說,農村家族的存在滿足了農民家庭的需要,所以才會產生複活的現象。

(1)農村家族有利於農民家庭克服小生產的局限性。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後,農戶成為獨立經營主體,但由於土地規模較小,生產力低下,以及計劃生育政策導致農民家庭日益小型化,單個農戶實際上很難獨立的、低成本的完成全部生產經營活動,如一些生產活動隻有通過幾個勞動力協作才能完成,並達到最佳效益。“規模不經濟”製約著農戶的收益和效用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因此,利用血緣關係和姻親關係實現協作生產,變成了農民合乎理性的選擇。

另外,在一些日常生活中,農民往往需要尋求合作與幫助,如婚喪嫁娶、修建房屋等事宜,單個家庭是無法完成的,非常需要幫助和支持。而隻有具有宗親關係的家族成員,才願意承擔這種責任。這不僅由於他們之間有著天然的血緣上的親近感,而且地緣上的相近,又使這種互助較為便利。

(2)農村家族有利於調適村民關係。在農村的生產和生活中,村民之間或家庭內部發生矛盾和糾紛是難免的,其中不少糾紛純粹屬於道德方麵的內容,這就決定了法律及政府在調解糾紛中的無能為力,而家族卻可以有所作為。因為在家族成員之間有較強的相互信任感,有些事情難以在外人麵前啟齒,在同族人麵前就可以直言相陳,從而也就有利於了解矛盾和糾紛的真實原因,促成糾紛的解決。有些家族能夠在一定範圍內為族人提供調解,如家族內部的父子之爭、婆媳之爭以及家庭之間的糾紛,家族通過族規、族約或叔伯嬸娘的調解,往往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在解決子女不孝順,分家時的財產糾紛等問題方麵,家族也有特殊的作用。有些民間糾紛,通過家族調解,雙方容易達成諒解;而通過政府或法律解決,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使雙方不但沒有解決矛盾,反而會結成仇結,後代都會互相仇恨。

盡管我國的法律對家庭關係的調適有明確規定,但往往隻是規定應該怎樣做和不應該怎樣做,而對違反者的處罰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再加上中國人自古在處理家庭問題土,就羞於對簿公堂,因而,民間規範對解決民間糾紛往往效果更好,人們也更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