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請複查與複核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麵答複。複核機關可以按照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目前的信訪製度規定,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6.管理及處罰規定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下列行為是不當行為,需要避免:

第一,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行為;

第三,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的;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第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第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行為;

第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於以上不當或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4 目前信訪存在的問題

信訪作為一種公眾參與製度和方法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麵:

1.信訪法製建設滯後

目前信訪工作的依據隻有行政法規,而且《信訪條例》中沒有對信訪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做出明確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結果的法律地位不明確,不利於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此外,《信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隻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信訪活動,而對於人大、法院、檢察院、政協等機關的信訪活動則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2.信訪機構組織體係重疊

現行的信訪製度形成了以一個機構重疊、條塊分割、歸口不一的多元組織體係。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均設有信訪工作機構,一些相關職能部門內部也設有信訪機構。信訪部門眾多,而不能形成統一的協調機製。

3.信訪製度缺乏公民參與

民主行政理論強調公民參與的重要性,認為公民參與可以解決政府與民眾的衝突,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信訪本來是公民參與政務的一個途徑,但現階段的信訪工作卻沒有讓公民參與其中。首先,備受關注的《信訪條例》的修訂也明顯存在立法程序上的缺憾,事先沒有舉行專門的立法聽證,沒有通過媒體公布條例草案的全文並征求意見。修訂工作基本上是在封閉狀態下進行,立法程序明顯缺乏公開性。其次,新《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的處理仍繼承舊條例的“層層批轉”的方式,這樣上訪信件及上訪的處理過程,信訪群眾不知道,隻能在各個部門間來回奔波。

目前信訪事件中,土地問題占有較大比重,根據信訪的功能特征及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特點,在公眾參與機製運行方式的設計中,應當充分發揮信訪的作用,使信訪同其他運作方式相互配合,將其作為一種基本的啟動和參與方式,並成為整個公眾參與運行中的具體監督保障形式,防止公眾參與機製本身運作過程中政府的作為不當甚至不作為。通過信訪,改善和優化公眾參與本身的運行程序和方式,提高公眾參與的運行效率。

§§第三章 土地管理中的公眾參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