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信訪渠道

目前,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係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均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相關事項。信訪人可按照政府各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的法律法規、受理辦法、處理進展及結果等相關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建立了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製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麵反映信訪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麵談溝通。信訪人可以持縣級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2.提出信訪事項

信訪事項一定要具體、清晰。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這些人員或組織包括:

第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第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3.信訪的主要形式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麵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擔出: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可以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五人。

4.信訪事項的辦理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複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麵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範圍、主持人、參加入、程序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一般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做出以下三種處理,並書麵答複信訪人。

第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第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