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村“兩委”聯席會議對討論和表決的方案進行研究,必要時應谘詢相關專家,會議議題內容不能與國家法律相違背。
3.會議程序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程序大致有以下環節:
第一,宣布開會。由會議主持人清點到會人數,並向會議報告本次會議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會議人員,確認實到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時山主持人宣布開會。
第二,提出會議議題或方案。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會議提出要討論的事項或方案。
第三,討論和審議。與會村民對會議議題或方案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人員較多時可分小組進行討論、審議。
第四,表決與通過。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對需要做出決定或決議的議題進行表決。表決分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形式,選擇何種表決形式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確定。一般來說,較重要的議題且分歧較大的,可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性議題且基本達成共識的,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會議議題獲得法定人數讚成後才有效。
第五,宣布會議的決定或決議。
第六,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進行總結。
村民會議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記錄要真實、客觀、全麵。內容包括:參加會議的人數,主持人,記錄人,會議的議題,村民或代表發表的意見和建議,最後的表決結果等。村民會議通過的決議要進行公示。
案例:天津武清某鎮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結合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製。遵循民主協商、集體議事、會議決定的議事規則。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
第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會議主席召集並主持。
第五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才能舉行。
第六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議程和議案決議草案通知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的,可臨時通知。
村民代表應及時入戶征求本選區村民對會議議程和議案決議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要時可邀請鎮幹部及與漢案相關的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八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請假外,應按時出席會議。請假缺席的,應將本選區村民的意見、建議提前告知“兩委”,由“兩委”向與會人員進行說明。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
第九條 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可提出村民代表會議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案由村黨支部統一受理。
第十一條 召開“兩委”聯席會議,聽取村黨支部關於議案的說明,擬定會議議程及議案決議草案。不提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二條“兩委”聯席會議擬定的重要事項的會議議程和議案決議草案須報鎮黨委、政府備案。
第三章 審議與表決
第十三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時,會議主席應對議案決議草案進行具體說明,提請與會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進行審議。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審議議案決議草案時,村民代表反饋各選區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組成人員對議案進行審議,集體決策。
第十五條 表決議案由村民代表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表決議案可采取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做出重要決議決定的事項,應有文字決議,並如實記錄會議表決情況,由與會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通過簽字和摁手印的方式加以確認。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村民代表應及時傳達到本選區村民。
第四章 會議記錄與資料保管
第十八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有專人記錄。記錄人應全麵、客觀地記錄會議的全過程。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後,議案草案、會議決議等相關資料應認真整理,由村民委員會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