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了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負責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製度;決定村務事項要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中最能代表村民意願和最廣泛參與決策的法定形式就是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
2.6.1 村民會議及其決定事項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2/3(或過半數)通過。人數較多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和村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其中要考慮一定比例的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製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征求他們的意見,共同協商解決問題。也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的代表列席。
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很多,主要有以下方麵。
第一,本村經濟、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公共建設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二,依法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第三,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的決定;
第四,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本村享受定額補貼和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第五,本村基本農田保護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第六,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頂、承包方案以及村集體所有士地、山林、水麵等承包方案;
第七,本村實施計劃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案;
第八,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村建道路、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等籌資籌勞方案;
第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流轉、土地利用規劃、村莊整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都必須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會議上,村民代表行使監督權、審議權、表決權、質詢權。
2.6.2 村民會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土地問題,除了遵守一村民會議程序外,還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村民代表的代表性問題
在涉及利益問題時,不能排斥相關利益群體的參與,既不能由非利益相關人做出決議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進行傷害,也不能形成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利益傷害。在形成土地收益分配、土地流轉、土地利用等涉及人們利益的決議過程中,簡單地少數服從多數是行不通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通過廣泛地參與,照顧到各個方麵的利益訴求,特別要注意弱勢群體的利益。這就要求代表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需要指出的是村民代表會議隻能作為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進行民主決策的一種形式,決不能以村民代表會議完全代替村民會議。
2.前期的充分準備
會議議題的確定是會議準備的重要內容。村民會議議題的確定有多種方法: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一般由村兩委協商後提出);也可以由一定數量的代表聯名提出。所謂“一定數量”的村民代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如有地方規定“1/3以上的村民代表”,有地方規定“五名以上村民代表”,我們認為應該由具體事項來決定議題的提出。有些問題可能需要“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如罷免村委會成員。有些隻需要少數村民代表甚至利益相關者提出議題申請,由村委會確定會議主題,如涉及少數村民的土地征收、流轉等。無論哪種方法,都需要做充分的會前準備工作。
第一,利用村務公開欄、明白紙、廣播等把要表決的事項或議案向群眾宣傳。
第二,民意調查。可通過調查表的形式獲得民意調查結果。調查表內容應包括:表決事項,政策依據,村民收益或村民需要負擔的項目,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議及回收時間等欄目。
第三,對反饋的建議和意見進行整理,作為形成議案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