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論證會和專家谘詢(3 / 3)

六、凡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承辦科室或二層機構按本辦法規定,先交由谘詢委員會組織谘詢專家論證。

七、谘詢委員會對提請要求谘詢論證的事項應按規定的類別和程序組織相應的專家進行谘詢論證,可采用會議或書麵的谘詢論證方式。

八、谘詢論證工作由谘詢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或市谘詢委員會指定的谘詢專家主持,承辦該事項的科室或二層機構負責記錄。

九、專家谘詢論證意見,由辦公室提交市發改委作為決策參考。

十、谘詢專家實行聘任製,每屆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後,市發改委根據需要及專家工作實績進行更換或連續聘任。

十一、谘詢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一般應滿十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具有政治覺悟、公正誠信、廉潔自律。

十二、谘詢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屬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十三、申請擔任谘詢專家應向谘詢委員會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或推薦信;

(二)個人身份證明和職稱證明資料;

(三)個人工作簡曆;

(四)學術、專業成就的證明資料等。

十四、谘詢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予以審核。對初審通過的人員,在廣泛聽取意見後,報市發改委審定,由市發改委頒發聘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或推薦單位。

十五、對經聘任的谘詢專家,由谘詢委員會錄入谘詢專家庫,並按專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

十六、谘詢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經邀請可以列席市發改委研究有關行業發展的專業會議、專題研討會,參與谘詢論證活動;

(二)根據需要可以按規定查閱委機關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可能獨立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供谘詢論證意見和建議;

十七、谘詢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谘詢論證;

(二)對所提出的谘詢論證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所知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四)接受谘詢委員會的監督和管理。

十八、谘詢委員會對每位谘詢專家建立評審工作檔案,記載參與谘詢論證的具體情況,並進行定期考核。

十九、谘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谘詢委員會報請市發改委同意後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谘詢論證工作任務,影響論證工作進行的;

(四)經考核不能勝任谘詢論證工作的;

(五)受聘谘詢專家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谘詢論證事務,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二十、委機關各科室或二層機構應加強與市谘詢委員會的聯係,主動溝通情況,並為谘詢論證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條件。

二十一、本製度從2004年8月10起實施。